作者aamb (爱丽儿其实不在伦敦。)
看板medstudent
标题[资讯分享] 侵害波波的名誉权?
时间Wed May 13 21:18:50 2009
我看了那一篇被版友嘘疑似反串因此锁文的文章,有些资讯想与版友分享。
基本上该文重点在强调医学生某甲在公开场合说出「五百万买学历」等语,
是侵害波波的名誉权,波波可以提告。
因此关於这个重点,以下有几处依法论法来加以厘清。
1.妨害名誉:
名誉是指「
个人在社会上应该受到与其个人社会地位、人格相当的尊敬或评价」。
如故意或过失逾越言论自由之范围,侵害他人之隐私、肖像、姓名、信用,
甚至生命、身体、自由、即应分别情形依法负起民事或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依我国现行刑法,妨害一般人名誉罪的适用法条包括
「
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条)、及「
诽谤罪」(刑法310条)。
两者看起来很类似但事实不同。根据司法院2033号解释所举之例,
某甲对不特定多数人骂乙女为娼。,情况可能有两种:
a.如果是「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其为娼之具体事实」,那麽这就叫诽谤罪;
or
b.如果只是漫骂为娼,并未指有具体事实,仍属公然侮辱。
也就是说,不论某甲手上是否握有乙女从娼证据,都不得向多数人说:
「乙女是娼妓!」
因为「凡未指定具体之事实为抽象之谩骂者,为侮辱罪。如对具体事实有所指摘,损及他人名誉
者,则为诽谤罪。」
3.侵害名誉之
不适用情形:
然而,如法务部解释,
「刑法为免因妨害名誉之处罚
而钳制言论之自由,反而有害於社会,」
因之对下列情形不予处罚:
a.对於所诽谤之事不但能证明为真实,而且与
公共利益有关,并不涉及私德者。
b.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I.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II.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III.对於
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IV.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因此,综上所述,
若波波个人或集体认为医学生某甲在立法院的发言侵害了他们的名誉,
他们的确可以私下通知医学生某甲,要求和解。
亦可向辖区派出所或地院检察署提出告诉请求侦办,
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法官审理。
然而争点必定出在此处。
1.医学生某甲对波波学力的质疑与
公共利益有关。
2.不只是波波,任何国外医学院毕业生要在台湾执业的资格确认,
均为1;33m可受公评之事。
因此,波波要告当然是可以告啊,这是他们的权益。
但是告不告得赢,在这个节骨眼上提告动作对他们要求日落条款的冲击又如何,
这就很难说了。
--
不过虽然如此,没事被人告还是很衰的,
大家都还有正事要做,常常要上法院实在是舟车劳顿心力交瘁。
所以诚心建议大家,关起门来干谯当然可以,
公开场合的言语行动,请务必谨慎。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30.209.82.195
1F:推 abyssalpoet:推一个<(__)> 05/13 21:27
2F:推 deathsman:好文推 05/13 21:35
※ 编辑: aamb 来自: 130.209.82.195 (05/13 21:38)
4F:推 devilchrist:大家自己谨言慎行吧 太情绪化的字眼也会造成民众反感 05/13 21:41
5F:推 labello:没说买学历吧! 是买个机会! 不一样吧 05/13 21:45
6F:推 ilm9811:推推 05/13 21:51
7F:推 cyp001:很简单 用问号就好了 05/13 22:06
8F:→ cyp001:"用五百万买波兰学历!" 和 "用五百万买波兰学历?" 05/13 22:06
9F:推 kugyu:他有用问句"比较有医德「吗」?" 05/13 22:08
10F:→ kugyu:否定问句在中文修词比述诉型还强烈呀XD 05/13 22:09
11F:→ kugyu:例如: (原)波波不学无术是在残害民众健康 05/13 22:10
12F:→ kugyu: (否问) 波波不学无术难道不是在残害人民健康吗!? 05/13 22:11
13F:推 hd:谢谢! 05/14 00:49
14F:推 leon127:水啦!!!! 05/14 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