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wedi (ssss)
看板medstudent
标题Re: [波波] 关於波波考试资格违法问题
时间Sun Apr 26 10:04:26 2009
首先谈到医学生报名国考的资格问题,在医师法中写到:
医师法第二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医师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
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
独立学院医学系、科毕业,
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
接下来看教育部采认规定办法:
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
第 8 条 国外学历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始得认定:
一、毕(肄)业学校应为已列入参考名册者。未列入参考名册者,应为当地
国政府权责机关或专业评监团体所认可。
二、
修业期限、修习课程,应与国内同级同类学校规定相当。
而目前有争议的东欧学历,不管是期限(四-六年)课程(没有实习 大体用模型考试)
都和国内同级同类学校完全不同。
另外考选部上面的规定也写到:
医师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本法第四条之一所称欧洲,指欧洲联盟会员国。
持外国学历参加考试者,其在本法第四条之一所定地区或国家之学历,应以
实际在该等地区或国家修毕全程学业始予认定。
因此,从过去、现在到未来:
医师法已经清楚的写到没有实习就不能考医师国考,
教育部采认国外学历时也没有检查东欧医学院校的修业期限、课程与国内完全不同,
而现在要推行国外医学生要先回台湾实习才能考国考,也违反了要实际在就读的国家
完成所有学业(包括实习)才能考国考的医师法施行细则。
另外也提供以往考试院针对不符合考试资格的人的处理方式。
考试院 公告 中华民国98年 2月19日
考台组台二字第 09800012271号
主旨:公告撤销97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华语导游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吴圆
之考试及格资格,并吊销其考试及格证书。
说明:吴圆
未具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10条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
导游人员考试规则第 5条规定之
应试资格,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
23条第 4款规定,经本院第11届第21次会议决议,
撤销其考试及格资格并吊
销其考试及格证书。
也就是其实我们应该是於法有据追回现在台湾的所有波兰住院医师的国考证书的。这已
经不是法律漏洞,而是违法情资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8.96.60
※ 编辑: uwedi 来自: 203.68.96.60 (04/26 10:06)
1F:推 SydneyDr:推 04/26 10:23
2F:推 genius66:这个不是大家都知道了吗? 只是有谁想去告的问题吧..... 04/26 10:34
3F:→ uwedi:还有要告什麽? 04/26 10:41
4F:推 fredjedi:要找个英文好的人 看清楚波的学制和内容 04/26 10:44
5F:→ fredjedi:再找个懂法律的人 把波的非法变成法律问题 投诉 04/26 10:45
6F:→ fredjedi:如果有立委或者很有POWER的人帮忙 那就更好 04/26 10:45
7F:推 PhoenixDance:泪推这篇 04/26 21:02
8F:推 chitse:如果把这些资料跟相关的波兰医生的资料..寄给检察官.. 04/26 21:32
9F:→ chitse:检察官会不受理??起码来个伪造文书吧.. 04/26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