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ola (全新上工v( ̄︶ ̄)y)
看板medstudent
标题Re: [问题] 请问关於病情告知~~
时间Wed May 9 22:02:49 2007
※ 引述《fordd (fordd)》之铭言:
: 想请教一下各位 特别是对法律有研究的大大~~
: 我知道根据医师法的规定
: 医师有义务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其病情
: 那还有没有其他的法律规范有规范到这一块?
: 也就是说 医师明知道病情却没有告知病人或其家属
: 有没有触犯到什麽法律?
: 我只想知道有法律条文依据的部份
: 至於伦理的部份先暂时不列入讨论...
: 烦请有相关资讯的大大帮忙提供一下~~
: 谢谢!!
我的PGY1 报告其中一部分
告知义务
医师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或其家属告知其
病情、治疗方针、处置、用药 、预後情形
及可能之不良反应(医师法12-1)
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
系人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处置、用药、
预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医疗法 81)
o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8条:
o 医师为末期病人实施安宁缓和医疗时,应将治疗方针告知病人或其家属。
但病人有明确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时,应予告知。
o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医师有保留资讯不告知病人之权利
o 在某些特殊条件下 保留资讯不告知
o >> 刑法第22条 业务上正当行为]
o 阻却违法事由
o 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刑法第22条:业务上之正当行为,不罚
o 业务上之正当行为 ??
o 医疗法第58条
o 医疗机构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或其家属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及预後情形。
o 民法第195条
o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
,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恢复名誉之适当处份。
守密
o 医疗法第72条:
o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因业务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资讯,不得无故泄漏。
o 医师法第23条:
o 医师除依前条规定外,对於因业务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资讯,不得无故泄漏。
o 刑法第316条规定:
o 「医师、药师、药商、助产士、心理师、宗教师、律师、辩护人、公证人、
会计师或其业务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职务之人,
无故泄漏因业务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万元以下罚金」。
尊重病人自主
o 1.医师乃是受病患之委托授权以对其进行检验以及诊断,
而医师有相对义务必须告知病患诊断的结果,除非病患本身拒绝知情.
o 2.病患病情资讯在未经病人同意的情形下即由医师告知他人
(不管是家属或是朋友)基本上已经违反对病患隐私权的保障
及对病患托付之资讯保密之责任.
o 3.病人在未被充分告知病情的状况下,
没有确实资讯为依据作出基於个人价值判断以及好恶的选择,
难免留下遗憾. 甚至家属隐瞒病情势因为家属自身利益考量,
如此病人或是第三者的权益就有可能受损.
o 4.医师以不确实之资讯告诉病人,虽然动机良善,
但是仍有欺骗失职之虞,可能触法.
医师不告知之责任
o 业务上之正当行为 > 容易被否认
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
处置、用药、预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医疗法 81)
>> 真不告知 >> 需由医师举证,
如果医师未能积极证明本身的不告知没有过失,则难以举证.
简单说 就是走在法律灰色地带 因为法律是规定只要告知病人
或家属
所以现在大家是利用这一点来逃避告知病人 或是依家属要求不告知
但是如果因而病人权益有损失(例如遗产分配有问题)
真要告诉 其实立足点很薄弱
医策会有一本关於生命伦理的书 其中都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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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1.169.60.150
※ 编辑: moola 来自: 221.169.60.150 (05/09 22:05)
※ 编辑: moola 来自: 221.169.60.150 (05/09 22:06)
1F:推 peijulai:特别法优於普通法 对於相同事件有特别规定之法律 05/10 00:28
2F:→ peijulai:以该法律为准 所以应该是以医疗法上为准 05/10 00:29
3F:推 peijulai:用刑法的业务正当行为来解释 难被采信 05/10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