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pffer (我想戴afuro军曹头)
看板medstudent
标题Re: [转贴]百岁老妇急救被强制插管 家属提告医师遭诉
时间Fri Jun 30 11:51:42 2006
就检察官使用强制罪条文起诉该名急诊医师
小的野人献曝替该医师护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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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讨论是否该当强制罪,
由於刑法第304条的构成要件,并不包含全部的刑事不法内涵。
所以构成要件该当後仍须「正面审查」其违法性,
判断行为手段与目的间,是否具有可非难性,
而非仅「负面审查」阻却违法事由。
所以,在判断该名医师是否该当强制罪,
其虽以强暴之手段 (这里仅指有形手腕之施用)使人行无意义之事,
且主观上其亦有强制之意图。
只是在讨论违法性层次前,需再审查其手段与目的间之社会可非难性,
此时视强制罪所保护的法益为何?
其仅保护一个人在意志形成的过程之中不受不当、过度的干扰,
而非保护个人绝对的自由,是以若不该当开放性构成要件时,
即不成立强制罪客观既遂。
也就没有必要继续往下讨论,关於违法性及罪责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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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中老妇被on endo及死亡的因果关系,於实务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或是学说的「条件理论」及「客观归责」下,都可该当客观构成要件既遂 。
就该急诊医师的主观上,也有此认知,主观构成要件既遂。
惟使用强制手段 on endo 目的是为使该老妇呼吸道畅通
而且ACLS、ATLS和各journal亦多有佐证endo要何时on,才有较高的存活率。
(除非能提出不用ON ENDO 也可以有同样存活率、
却更能减少肺部被感染机会的手段,才能说ON ENDO的手段是非法的。)
该手段与目的既然都合法,正面审查并无违法性,即无庸向下审查,
该名医生并不构成强制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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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2.175.25
1F:推 acrylic:该文只适合修过刑法的人看,太多专业用词,於事无助 06/30 20:27
2F:→ indiliu:写的白话一点较好,太过卖弄名词会被讨厌的。 07/01 11:48
3F:推 fareware:最白话的事最後一句 XD 07/04 09:13
4F:→ fareware: 是 07/04 09:13
5F:推 limi:我觉得你写得很好!带给急诊医师一丝希望! 07/05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