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nykam (我觉得你才是神经病ㄚ)
看板medstudent
标题Re: [旧闻]医疗疏失不应以刑事处理
时间Thu Mar 31 01:44:35 2005
来吧 不要看这我讨厌的人文章 我没有看完内文
我个人介绍我最近看到一文章
是我认识长官推动法案
给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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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法」草案
本文由卫生署提供
行政院卫生署表示,「医疗纠纷处理法」草案业经行政院於二月廿四日院会审查通过
,将函送立法院审议。
减少不必要医疗诉讼 改善整体医病关系
监於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日渐增加,影响医病关系和谐。又医疗纠纷有无过失,
无法单凭治疗结果,即可遽以论断,有些源自於病程发展之必然结果,有些起因於医病
双方之沟通不良,如能妥善加以恺切说明,事先做好适当沟通,即可消除彼此争议,避
免提起医疗诉讼,维持医病关系之和谐,减轻其对社会之冲击。又病人提起医疗诉讼,
有些只是希望获得金钱补偿,因此,如能透过良好调解机制,让病人在提起医疗诉讼之
前,经由调解程序,取得沟通管道,即可减少不必要之医疗诉讼,对整体医病关系之改
善,可产生正面良好之效果。
调解强制、仲裁任意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
现行医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固已明定地方卫生主管机关应设医事审议委
员会,办理关於医疗争议之调处事项。惟其调处作业,仍属任意规定,且对调处要件、
调处程序、调处效果之规范,付之阙如,无法有效处理医疗纠纷。为期建立医疗纠纷适
当处理机制,强化医疗纠纷调解功能,增进医病沟通管道,促进医病关系和谐,卫生署
乃研订本草案。
卫生署表示,该草案系采「调解强制、仲裁任意」原则,明定医疗纠纷事项,於起
诉、告诉或自诉前,应先依本法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立者,经双方同意亦得订定仲裁
协议,依该法规定声请仲裁,使医疗纠纷能有更便捷之处理管道,让病人於提起医疗诉
讼之前,经由调解程序,取得沟通管道,给予适当道义补偿,进而有助改善医病关系,
促进社会整体公益。惟若调解不成立,当事人亦可声请将该事件移送司法机关审理,并
视为自声请调解时已提告诉、自诉或起诉,确已兼顾护当事人之诉讼权益。
※ 引述《Nightman (Klee~Klee~)》之铭言:
: ⊙郭正典
: 谢炎尧教授的「公正审理医疗纠纷诉讼以抑制抬棺抗议」一文 (自由广场,十二月二
: 十二日)指出我国医疗纠纷的严重性,也指出我国用刑事处理医疗纠纷的不合理,笔者深
: 有同感。
: 我国八成以上的医疗纠纷都采刑事诉讼处理,相较於欧美日等「外国法」主要以民事责
: 任来追究医疗过失,不轻易动用刑事追诉而言,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可说是比较法上
: 的特例。我国偏好使用刑事处理医疗纠纷,对医师而言固然很不利,对於病家而言也不见
: 得有利,因为病家赢得刑事官司的机会通常比民事官司来得小,诉讼时程也拖得久,等官
: 司胜诉拿到赔偿时已身心俱疲了。因此有些民众乾脆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请地方有力人
: 士介入斡旋,或采取抬棺抗议的方式直接施压,形成我国特有的医疗纠纷处理模式,而且
: 是很不文明的模式。
: 我国医疗疏失处理偏重刑事的原因主要有:一、病人及家属提起刑事告诉时不需缴交裁
: 判费,官司赢了当然可获得赔偿,官司输了也没损失;二、刑事诉讼一经发起即可由检察
: 官主动侦办及举证,大大地减轻病人及家属的举证责任;三、希望用刑法的威吓力逼使医
: 师和解,并拿出高额的赔偿金;四、刑事告诉胜诉後可以附带民事赔偿。除了以上原因外
: ,国人分不清救人与伤人及杀人的分际也是我国医疗疏失的处理偏重刑事的原因之一。
: 我国用来处理医疗过失刑责的法律有刑法第二八四条的业务过失致伤害罪及第二七六条
: 的业务过失致死罪。在刑法里,业务过失致伤害与普通伤害、重伤、义愤伤害、伤害直系
: 血亲、聚众斗殴等罪同列,都是伤害罪。医师一旦被认定为有疏失,即是与伤害、义愤伤
: 害、伤害直系血亲、聚众斗殴等罪同列的罪犯,这对医师而言,真是情何以堪!更令人难
: 堪的是业务过失致死罪。
: 在刑法里,业务过失致死是与普通杀人、杀害直系血亲、义愤杀人、母杀婴儿、加工自
: 杀等罪同列的杀人罪。若病人过世而医师被认定为有疏失,则医师将成为与普通杀人、杀
: 害直系血亲、义愤杀人、母杀婴儿、加工自杀等罪同列的罪犯,这对自认及公认所从事的
: 是高尚救人行业的医师而言,实在很难堪。救人的医师只要在法庭上败诉就逆转成伤人及
: 杀人的罪犯,救人与伤人及杀人的分际到底在哪里?
: 在了解以上的法律事实後,不知道还有多少医师会以自己的行业为荣?还有多少民众会
: 认为医疗行为是一种崇高的救人行为?医疗行为的救人本质在台湾被扭曲至与伤人、杀人
: 同列的地步,崇高的医疗行为被亵渎成准犯罪行为,难怪有越来越多的医师会失去行医的
: 热情,转而把医疗当作一种将本求利的行业,而许多民众及法界专家也把医疗行为当作一
: 种消费行为,此外,也有越来越多的民众动辄兴讼,以讨回他们自认为失去的公道!
: 用刑事处理医疗纠纷除了让人分不清医疗行为的本质到底是在救人还是在伤害人以外
: ,在法律上也有矛盾之处。不少法界人士常说,医师过失致病人死亡和卡车司机过失致路
: 人死亡没有两样,所以坚持用刑法处理医疗疏失。由於业务过失致死罪是公诉罪,所以遇
: 有卡车司机致人於死时,检察官一定会依法主动侦查,直到证明卡车司机没有过失为止。
: 医疗行为没有百分之百的,医师也不可能永远不犯错,故在医院过世的病人理论上都有可
: 能是医师业务过失致死的结果,在没有详加调查以前,没有人能确定某位病患一定不是死
: 於医疗疏失。因此,如果医疗过失致死和卡车司机业务过失致死没有不同,则检察官应主
: 动侦查每个死於医院的病患,直到证明医师没有过失为止。
: 但实际情形并非如此,遇有病人死亡时,检察官通常是等病人家属提起告诉後才受理
: 侦办,把可能的医疗过失致死罪当作告诉乃论之罪。显然,用刑法处理医疗纠纷在法律上
: 有其不伦不类之处。医师是人不是神,是人就不可能令所有病人都满意其医疗结果。只要
: 病人或家属不满意医疗结果而提起诉讼,医师就有十分之一的机会被判有过失。由於医师
: 每天都在处理病人的疾病及其生死问题,因此十分之一的败诉机率对医师而言已很可观。
: 但医师十分之一的败诉机率仍然令有些民众非常不满,所以医疗纠纷的监定结果才经常被
: 批评为医医相护,社会上才会有越来越多的抬棺抗议事件,使得医病关系越来越恶化。
: 解决之道除了改用民事处理医疗疏失外,建立类似纽西兰无对错补偿制度的社会保险机制
: 也是可行之道。(作者郭正典╱台北荣总教研部研究员、阳明大学内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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