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Heng (对罪恶仁慈即对善良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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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这款新闻品质,报导摆乌龙
时间Sat Jul 1 17:49:42 2006
※ 引述《MOTCT (国造57式步枪)》之铭言:
: ※ 引述《sinkei0524 (开封府包大人)》之铭言:
: : 苹果日报今天跟进报导了
: : 开车坐车戴帽 乌龙立法不罚
: : 学者:这样做更可笑
: : 【李姿慧、张励德、吴家翔╱台北报导】六十六项交通新制明上路,但新版《道路
: : 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却发生大乌龙,其中有条文的内容竟出现「汽车驾驶人或附载
: : 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字眼,让民众傻眼,误以为周六起开车或搭汽车都要戴安
: : 全帽。
: : 交通部澄清,该法条文字属误植,开车或搭车没戴安全帽绝对不会罚。
: : 新版《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第七条之二,增订执法机关采固定式仪器去举发
: : 时,应定期於网站上公布其设置地点;但部分汽车驾驶人行为则排除在上列规定中
: : ,这些行为包括行驶路肩、违规超车等,最後还加上一项「汽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
: : 未依规定戴安全帽」。
: : 立法院三读荒谬
: : 民众林纯瑜啼笑皆非地表示「太荒谬」,竟然还经过立法院三读通过,直说这简直
: : 是立法史上最大乌龙,「不敢相信我们的法是这麽随便就定出来。」民众张志祥也
: : 说:「开车怎麽戴安全帽,又不是要开赛车,这规定实在太离谱。」
: : 交通大学运输科技与管理学系教授王晋元也表示,他从未听过这种事情,这样的法
: : 条出炉,无论是否误植,专业性都不够。
: : 立委硬拗适用无碍
: : 民进党立委叶宜津则「硬拗」指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中明定汽车本来就
: : 包括机车在内,因此条文未刻意区分四轮汽车、还是二轮的机车,一律均统称汽车
: : ,适用上并无疑义。
: : 交通部路政司专门委员陈彦伯解释,误植的条文「汽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未依规定
: : 戴安全帽」并非在规范违规者应受的处罚规定,「且配戴安全帽规定在第三十一条
: : 已明文规定机器脚踏车(机车)或附载座人未戴安全帽才会受罚,不影响执法。」
: : 陈彦伯强调,交通部两个月前对执法单位进行新制教育训练时,已说明此为误植条
: : 文不罚,交通部也将以行政命令告知执法单位,不会据此作为取缔标准。
: : 对这项荒谬的立法疏失,文化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邱骏彦指出,从任何角度来看这条
: : 法律都不合理,执法单位根本无从执行,自然不具法律执行力,「只要执法部门不
: : 去执行,也不需要再以行政命令修正。」
: : 律师黄国钟也说,行政命令无法改变法律错误,交通部以行政命令弥补法条错误的
: : 做法反而更可笑,完全悖离严谨法制国家应有的体制。
: 刚刚翻了一下新修正的处罚条例,大概比较知道问题出在哪里了:
: 综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全文分六章,共93条
: 分别是总则、汽车、慢车、行人、道路障碍、附则
: 机车是被规范在「汽车」这一章里面,但是这种规范与一般民众对於「汽车」的概念并
: 不相符。而事实上,处罚条例第31条也特别载明「机器脚踏车……」;但是,在开车禁
: 止打大哥大这件事情上,处罚条例第31条之1也区分了「汽车罚3000,机车罚1000」
: 所以很明显,处罚条例本身的用词与民众的概念相去甚远,难怪闹出这麽多笑话
: 法学教授也搞不清楚处罚条例中的「汽车」是两个轮子以上,有引擎(原动机)的车辆
: 只能送一个Orz了
我是建议那些不专业不去看清楚法律条文规定的脑残记者和脑残立委、官员们
有多少的法律条文中的用词是容易造成大多数民众误解或是看不懂的
请将相关用字遣辞修改的更白话一点,好让一般民众更容易看懂
这样一般民众容易看得懂,也可以把法律条文当作休闲书来翻阅
至少可以增加大家的法律常识,也不容易引起纷争,和乐而不为呢?
至少记者可以用报导来发动这样的运动
至於立法委员们也应该回归专业,将许多不适合现在时代背景的法律增删修改
不恰当或是容易引起误解与纷争的字辞也要修改
而不是一天到晚只会开脑残爆料记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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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着是苦,轮回是苦。
世间事物皆有道,道化万物天地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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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1.208.247
1F:→ hambear:我曾经听过一个学法律的老师说 你知道法律为什麽要写的那 07/02 00:17
2F:→ hambear:麽难懂吗? 这样律师才有饭吃啊... XDDD 07/02 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