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kimotoH (宝塚男角 M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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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联合]「青春达人」 性的法律知识待补强
时间Fri Mar 31 11:45:12 2006
这篇新闻是放在「自慰照上网 大学生触法」的旁边,
青春达人有出版过那麽久吗?他用了「导致」这个
字眼,难道是要暗示这大学生就是读过青春达人
才「导致」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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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31】 联合报
新闻眼》「青春达人」 性的法律知识待补强
本报记者王圣藜
教育部「青春达人」手册灌输国中生大量性知识、性观念,但未在「
性与法律」的议题上多着墨,导致大学生上网自曝隐私,却不觉触法
,值得教育部、法务部深思。
刑法妨害风化罪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文字、图画、声音、影
像或其他物品,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万元以下罚金;司法院释字
四○七号解释对猥亵有定义,即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引起羞
耻或厌恶感者,可认为具有法律上的「猥亵性」。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同志书店「晶晶书库」自香港进口「兰桂坊」、「
雄风」杂志涉嫌妨害风化案,勘验期刊图片,有男模手握自己勃起的
阴茎、有男模自慰及精液流出的照片,被认为已达猥亵程度,去年十
二月判决书局负责人赖正哲有罪。
相反地,台北警方在万华西宁南路书报摊查扣詹吴桂如贩卖「东方性
爱经慾」、「印度性爱慾」书册,虽然书名较「兰桂坊」等杂志「色
」得多,但台北地院审理发现,这两本书内容仅为教导如何性爱;虽
有男模、女模性爱图片,也只是远距离拍摄,没有性器官的特写,未
刻意彰显性器官,不达猥亵程度,今年一月判决书商无罪。
网路世界也一样,时下网路对於限制级内容,多在网页上写着「限十
八岁以上点阅」;不过,因仅属於自律性的标示,青少年、儿童只要
有能力上网,都可浏览,设限是聊备一格。
男大学生以特写方式拍摄自己勃起的下体,放在网路上供不特定族群
浏览,触法的可能性不低;在网路分级管理制度不理想的今天,教育
部推广性教育手册检讨声方兴未艾之际,不妨与法务部合作,在书册
中纳入与性有关的法律教材,灌输未来的主人翁正确的性法律知识。
【2006/03/31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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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ikimotoH 来自: 220.130.139.205 (03/31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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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xample:但说性的法律知识待补强倒是可以接受 04/01 00:04
3F:嘘 oberon48:这记者真是脑......................................... 04/01 01:00
4F:推 CDRW:他应该是没有啊,楼上的 04/01 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