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sumika (ilovesumi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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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发生性关系=性侵
时间Wed Dec 28 12:24:25 2005
※ 引述《gitans (阿左)》之铭言:
: 两个程度差异很大的事情可以划上等号?
就本案来看的确可以说是性侵。
因为被害人未满16岁,属於刑法当中「与幼年男女性交猥亵罪」(旧「奸淫幼女罪」)
当中所保护的客体,纵然被害人同意,仍是犯罪。而本条规定於妨害性自主罪章当中,
亦显见本条规范之行为属於性侵害之一种。
本条规定要旨在於未成年人发育未全、思虑未周,纵然获得其同意而发生性关系,也
不代表这个年纪的人已有足够能力为自己做如此重大的决定。否则用糖果诱骗小女孩\
小女生而与之发生关系的人也都不算是性侵了。
趁被害人年幼无知而诱骗使之与发生性关系,对年纪尚轻的男女而言身心影响甚钜,因
为年纪小小的小朋友可能不晓得性是怎麽一回事,长大了解了之後常会有很深的罪恶感
与羞辱感;且年纪太小就发生性关系也有成为子宫颈癌高危险群的可能,更不消说还有
怀孕堕胎等问题。
为了保护15岁以下的小朋友们的身心发展健全,才会有如此规定。所以说这种行为不算
性侵,实在是说不过去。
: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7/3085862.shtml
: 性侵国中女 日记成证据
: 记者王圣藜/台北报导
: 从事美容业的谢姓男子与未满16岁国中女生发生性关系,女生的母亲向台
: 北地检署控告谢妨害性自主。女童在日记中记录与谢交往、初尝禁果的过
: 程,检方认为日记不会说谎,昨天将谢起诉。
: 女童母亲开庭时告诉检察官,她发现女儿与谢姓男子有不正常关系後,打
: 电话去骂谢,谢说溜嘴表示「做的时候有戴保险套」,让她非常气愤,而
: 且,她检查女儿日记,女儿对於在网路上认识新朋友感觉很刺激,没有不
: 愉快,也记下和谢有过两次性经验。
: 检警侦查时,谢姓男子否认与国中女生发生性关系,表示和她只是单纯朋
: 友,女生也没有去过他家等,矢口否认与她有亲密关系。
: 不过,国中女生在母亲强力要求下,画出谢姓男子住处的摆设、家具等现
: 场图,与检警勘验现场所差无几。此外,检察官还认为,女童的私人日记
: 记下与谢发生两次性关系,应该不假,认定谢的犯行。
: 起诉书指出,谢姓男子於6月5日透过网路聊天室认识国中女生,6月下旬两
: 次在谢家中与她发生关系,被她的母亲一状告上警局,检方认为,虽然国
: 中女生并非被谢强迫失身,但她的年纪不到16岁,对身体还没有自主权,
: 谢仍触法。
: 【2005/12/28 联合报】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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