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enbabe (光)
看板media-chaos
标题[时论]T台开罚 解构中资之始 ◎陈樱琴
时间Thu Dec 1 00:14:32 2005
T台开罚 解构中资之始
◎陈樱琴
出处:新台湾周刊第503期 2005/11/10
政院新闻局对TVBS作出行政处分,以联意制作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卫星广播电视法
有关外资比例的规定,处罚锾一百万元,一场法律仗才要开打。
新闻出版事业 仍有对外限制
公司法原则采「准则主义」,只要符合公司登记的要件,即可向经济部商业司登
请公司设立,一般即是所称的「本国公司」。惟公司以其经营的行业,另外有目的事
业主管机关,如广播电视公司的管理,应依新闻局相关法令规定。至於公司的资本结
构,就本国公司言,如果有外国人参与投资者,由经济部投审会依相关规定审议,采
取的是「核准主义」。
对於「外国公司」,则采取「认许主义」,也就是这种公司,是依外国法律组织
登记,其系以营利为目的,在我国境内营业,经政府认许,并办理分公司登记,才能
以「外国公司」名义在境内营业。公司法并有专章详细规定外国公司的名称使用,就
是强制要标明「国籍」,公司名称译成中文,并标明种类等。亦即在坊间可见的美商
某公司、英商某公司、巴拿马商某公司等,都属外国公司。至於外国公司的资金结构
,公司法仅规定外国公司应专拨其在境内营业所用的资金,并受主管机关对其所营事
业最低资本额规定之限制。
在若干行业的公司,基於行政管理目的,限制外人投资,例如早年对於金融业、
运输业均有所限制,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後,市场开放自由化,亦包括
允许更多的外资可以在境内经营各种业务。但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国家安全
或文化政策等项目,纵使在各国加入WTO後,还是可以对於外国人投资保留一定的
限制;或者是在市场开放承诺,但具有例外的规定。
负责人非台藉 应该依法论处
总之,广播电视公司同时要适用公司法和广电特别法规定,依特别法优先於普通
法的适用,在广播电视公司的管理上有特别规定,例如董监事国籍的规定、外人投资
比例的限制等。依广播电视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无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得为广播、电
视事业之发起人、股东、董事及监察人。」违反者,处广播、电视事业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引起争议的TVBS电视台,依商业司「公司登记资料」查询,其负责人梁乃鹏,为
前「中国香港特区广播电视主席」,不具台湾国籍,有无违反广播电视法的规定,有
关机关应依法论处。
其次,依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直接持有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股份
,应低於该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十。」新闻局此次对TVBS电视台开罚,即采
「实质认定要件」,认为该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已有改变,未依规定据实登记,为百分
之百的外资公司,违反外资经营广播电视事业的比例限制。
问题的争议在「外资」、「港资」或「中资」,名词不同,一时之间亦令人不解
其意涵。但法律规定其实很清楚,在若干管理项目,如两岸人民往来、贸易、通婚等
,在两岸关系条例、港澳关系条例等,有特别立法考量,可以认定是港澳或中国人士
。但就港资或陆资来台投资,投资法令和项目一律认定是「外资」,故港澳资和外资
并无不同。
正视股权问题 可伸张公权力
港澳资在台的投资,根据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香港或澳门民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地区之投资,准用外国人投资及结汇相关规定」。而
依照外国人投资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国民健
康有不利影响之事业,或法律禁止投资之事业,禁止外国人投资。目前由投审会所规
定的「侨外投资负面表列︱禁止及限制侨外人投资业别项目」(二○○四年修正发布
)中,广播电视业(包括无线广播业、无线电视业)属於「禁止侨外人投资」;广播
电视业(包括有线电视系统经营、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属於限制侨外人投资项目。
新闻局过去对於电视公司的股权未进一步介入,这次的执法是伸张公权力的崭新开端
。
(本文作者为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
--
我相信我们的信仰
我们的努力,会让我们的国家往更好的愿景迈进
我相信,我们的小孩,将来可以生活在一块更美好的土地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7.121.106
※ 编辑: karenbabe 来自: 61.217.121.106 (12/01 00:17)
1F:推 mstar:T台「开罚」!? 是被罚吧? 这标题的中文文法...... 12/01 00:22
2F:推 karenbabe:我同意你的见解,应该加个「对」在T台前。 12/01 00:42
3F:推 LLD:怎麽会用广电法来规范TVBS? 那一段太夸张了 12/01 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