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iku (海德堡学生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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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再论 TVBS 股权争议 (三)
时间Sun Nov 27 06:32:20 2005
※ 引述《LLD (麻将人格)》之铭言:
: 公司法没有规定本国公司的外资比例,
: 可是他有规定什麽叫外国公司,
: 因此,倘若卫广法对於外国法人的定义和公司法不同,
: 那当然是「同一事项」有所抵触
请勿将公司法上的「外国公司」和「外国法人」的概念混为一谈。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
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并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之公司。」
如果公司法的外国公司等於外国法人,请问:
没有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没有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的公司,
却是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的公司,就不是外国法人吗?
难道这样的公司会变成本国法人,或者不是法人?
其次,外国人包括外国公司,并不表示外国公司等於外国人。
这是很简单的高一数学逻辑。图示如下:
┌已认许→外国公司﹝公司法第四条﹞
┌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
┌外国法人┤ └未认许→非合法公司
外国人┤ └在中华民国境外营业的外国公司
└外国自然人
很明显的,规定什麽是合法的外国公司,不等於规定什麽叫外国人,
不属於公司法上的外国公司,不必然就变成本国人,
它还可能是不合法的公司,或是其他外国法人,或外国自然人;
因此卫广法跟公司法在这里,根本就不是对「同一事项」作规定,
所以没有 LLD 版友「想当然耳」的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在这里,LLD 版友对同一事项的认定,正犯了逻辑上所谓的「构成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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