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iku (海德堡学生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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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再论 TVBS 股权争议 (二)
时间Sun Nov 27 06:30:59 2005
※ 引述《LLD (麻将人格)》之铭言:
: 大法关第四四三号,
: 就是说如果要对人民之自由权利加以限制,
: 必须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定必要之程度,并以法律定之或经立法机关明确授权由行
: 政机关以命令订定
: 役男出境处理办法就是因为这样所以才被宣告违宪
: 立法机关有授权新闻局自由解释第十条,或外国人的定义吗?
非常遗憾,LLD 版友完全没看懂释字第四四三号是怎麽说的。
拿役男出境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和限制商业自由作类比,是严重的谬误。
稍微有点宪法概念的人都知道,在谈到基本权利的限制时,
首先必须确认被限制的基本权利是哪一种,而不同的基本权利,有不同审查标准。
这点,释字第四四三号解释说得很清楚:
「惟并非一切自由及权利均无分轩轾受宪法毫无差别之保障:....至何种事
项应以法律直接规范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规定,与所谓规范密度有关,应视规范对
象、内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轻重而容许合理之差异:....若仅属与执行
法律之细节性、技术性次要事项,则得由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必要之规范,虽因
而对人民产生不便或轻微影响,尚非宪法所不许。」
另外,我在本版第 9018 篇也说过了:
「TVBS 就算违反卫广法被撤照,不能经营卫星频道事业,假如它改变经营项
目,在公司法上,它仍然是可以继续经营的合法公司。」
也就是说,TVBS 的外资部份就算被新闻局解释为违反卫广法,
它还可以把股份转卖出去,以达到合法要件;
不然就算它不肯改正,被撤照了,它还是可以改经营其他事业,
可见其「商业自由」的核心内容并没有受到侵犯。
而卫广法第十条,就是宪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法律」,
这是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限制基本权利应以法律定之」的,
有问题的是外国人三个字的「多义性」,
在这个情况下,大法官在释字第四○七号认为:
「法律所定者,多系抽象之概念,主管机关基於职权,因执行特定法律,就
此抽象概念规定,得为必要之释示,以供本机关或下级主管机关作为适用法律、
认定事实及行使裁量权之基础。」
许宗力大法官在释字第五七八号解释协同意见书中也说:
「基於功能最适之考量,不可能采严格审查标准,而应留给政治部门较广泛
之政策形成空间。」
所以新闻局所作的解释性行政规则,并不违反宪法第二十三条。
这一点,我在本版第 8974 篇第五段已经说过了,第 9016 篇第五段也有提到,
无奈有人视而不见;如果不认真看文章,只一味要求别人反覆说明,
对於自己法律逻辑上的诸多谬误又不肯面对,恐怕不是很好的讨论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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