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iku (海德堡学生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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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再论 TVBS 股权争议 (一)
时间Sun Nov 27 06:29:08 2005
我认为在网路上找人 PK 并没有什麽意义,涉及人身攻击尤不可取,
不过看到版上还是有热心版友持续关注此一议题,
某些法律概念还是有澄清的必要,以免讨论的方向变得似是而非、以讹传讹。
※ 引述《LLD (麻将人格)》之铭言:
: 因此倘若照你说的,解释性行政规则对於解释的行政机关本身及其下级机关有拘束力
: 那麽TVBS没有违法,可说毫无疑义了
: 就算新闻局今天要改变这个解释,根据信赖保护原则,
: 也不应该说解释改变之前股权结构有任何违法,其理甚明
: 我一直不愿意提这一点出来,因为我觉得在探讨tvbs一案时,
: 应该是从学理解释的角度去分析,
本案纵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然而 TVBS 股权结构的问题不正是进行式吗?
不管新闻局是否变更解释,它愿意改正就没问题了,不是吗?
再者,变更解释和修法一样,是法秩序中常见的情况,
有没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还要看它所保护的是公益或私益;
在释字第六○五号解释,许玉秀大法官就指出:
「其实只有在之前法令并未规定的情形,因为人民对新法的法信赖完全不存
在,所以才需要绝对不溯既往原则,以避免人民因为对旧秩序的信赖而遭受不利
益。....因为改变现状往往有害有利,可能是有利多数,有害少数,则只要立法
者对於新法效力适用范围的界定,也可以说是对於新旧事实的界定,能够通过比
例原则及平等原则的审查,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就会是一个没有违反宪法上
的信赖保护原则,而可以获得宪法背书的形成自由。」
很明显的,卫广法本质上着重的是人民的公益,而不是媒体经营者的私益,
因为,如果要保护媒体经营者的私益,根本就不需要用卫广法来管制。
当涉及公益与私益的冲突时,﹝包括我前文一再强调的,
媒体经营权﹝商业自由﹞和媒体从业人员的新闻自由或公众视听权益的冲突﹞
就要看能不能通过比例原则的审查,下一篇,我会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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