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D (麻将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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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再评法律人seiku的法学观念 (下)
时间Sat Nov 26 13:22:50 2005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学生王子)》之铭言:
: 二、卫广法对「外国人」的定义是不是一定要跟公司法一样?
: 答案也是不一定。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目的不一样,例如所得税法的规范目
: 的是保障我国赋税制度的公平健全,所以它的主管机关财政部对「亲属」一词所
: 作的定义,就和规范私人间生活关系的民法不太一样;像前面所说的,财政部的
: 定义只要不抵触所得税法这部母法当中的规定,所得税法里说的亲属,就按照财
: 政部的定义来解释。
你有看清楚释字四一五号吗?
1. 是所得税的母法对亲属的定义与民法的不同,而不是财政部的解释
2. 就是因为财政部的解释抵触了母法,所以被大法官宣告违宪
总而言之,这个例子证不到你的论点
「主管机关可以用解释抵触其他法律」
: 相同的情况,除非卫广法条文另有规定,否则新闻局怎麽定义外国人,卫广
: 法里的外国人就按照新闻局的定义来解释。因为,大法官在释字第四四三号解释
: 曾经提到,这种牵涉到主管机关专业的技术性细节,不必非得要用法律条文的形
: 式加以规定。而且卫广法和公司法都是由立法院制定通过、总统公布的法律,两
: 者位阶一样高,所以卫广法里的外国人即使和公司法说的不太一样,在适用卫广
大法关第四四三号,
就是说如果要对人民之自由权利加以限制,
必须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定必要之程度,并以法律定之或经立法机关明确授权由行
政机关以命令订定
役男出境处理办法就是因为这样所以才被宣告违宪
立法机关有授权新闻局自由解释第十条,或外国人的定义吗?
卫广法的定义和「主管机关对卫广法外国人的定义」位阶是不一样的
所以,你一直拿「新闻局对卫广法的定义」代换成「卫广法的定义」
然後「特别法优於普通法」
在第一个连结就不成立了
: 法的时候依照卫广法的定义,在适用公司法的时候照公司法的定义,它们没有互
: 相抵触的问题;例如TVBS就算违反卫广法被撤照,不能经营卫星频道事业,假如
: 它改变经营项目,在公司法上,它仍然是可以继续经营的合法公司。
: 当上述问题通通厘清了以後,我们其实就能够理解,新闻局作为卫广法的主
: 管机关,它就有权解释卫广法条文的意义,而且它不一定要采取和公司法相同的
: 解释,它自己作的解释就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既然「外国人」这个概念本身就有
: 好几个不同的定义﹝如准据法说、住所地说、实质控制说﹞,那麽新闻局要采取
: 其中哪一个,单纯就法律层面来看,并没有「违法」的问题;只在政治层面还有
: 讨论它是不是「合理」的空间。
所以,应该要把违法和滥权分开讨论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也没有人会说一审法官违法
如何解释卫广法,的确是新闻局的权力
但是,新闻局在解释卫广法时,
有没有依据之前新闻局自己的解释,
有没有依照学理依据,
有没有探究立法意旨,
如果以上都没有,那麽新闻局在TVBS一案,
究竟是依法行政,还是政治考量,自然就有探究的空间
而如果是政治考量,自然就是所谓滥权 (滥权是不一定违法啦)
另外,我对你有点遗憾的是,
你在一开始的文章中,还有一些不太严谨的推论
结果到了这几篇,等於是在耍无赖了
因为「学理上有实质控制一说」
所以「新闻局采实质控制说有学理依据」
学理依据这麽简单就可以成立啦? 法律人所受的训练真的是这样吗??
: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大家都认为全面开放外资,就算媒体被垄断也没关系,
: 新闻局的解释方法就可能会被批评为不合理;相反的,如果大家认为保护本国的
: 新闻自由很重要,必须限制外资,以免外资的过度介入会妨碍到我国的公共利益
我觉得,你真的很喜欢用你的法律相对优势的知识,讲一些似是而非的话
你是个法律人,还是想要做个法律专家呢?
第一、第十条不是全面开放,它限制了直接投资
第二、它的立法目的是防患「市场」被垄断,而不是单一公司被垄断
你在之前的文章信誓旦旦的说垄断是指单一公司,
被我举出立法者原文之後就没有正面回应,
如果真的回不出来,难道不用承认当初自己的错误吗?
还是你觉得只要过一阵子,大家就忘了,你又可以拿出来再讲一次
玩那种看谁回到最後一篇的游戏吗?
第三、违不违法不是「大家」觉得,而是当初立法者觉得
像这样的话由你这个法律人讲出来,我真是觉得....
: 、甚至是国家安全的话,我们就会支持新闻局的解释是一种合理的解释。因此,
: 我们不能曲解法律,说新闻局违法滥权,在尚未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前,先误导
: 大家的判断。
为了版友看文方便,我再解释一下你的逻辑
「因为新闻局是主管机关,所以他爱怎麽解释就怎麽解释,
砥触其他法律也没有关系」
我对你的攻击是
1. 新闻局之前已经有过解释,说tvbs的股份结构合法
2. 砥触其他法律有关系
3. 垄断是指市场而不是指单一公司,探究立法意旨,
不限制TVBS的股份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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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72.73
1F:推 thurston:23条的对象是本国人民,不是外国人 11/26 16:29
2F:→ LLD:外国人投资条例,第十七条:投资人所投资之事业,其法律上权利렠 11/26 16:37
3F:→ LLD: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中华民国国民所经营之事业同。 11/26 16:38
4F:→ LLD:所以当然也有信赖保护原则之适用。 11/26 16:38
5F:推 thurston:别闹了,连海关入境窗口都有分本国人外国人了 11/26 16:52
6F:→ thurston:如果23条可以保障的到外国人,那国不成国了 11/26 16:52
7F:→ LLD:「除法律另有规定」 11/26 17:17
8F:→ LLD:还有也不觉得那样就会国不成国,像这麽重要的论述,还是请你 11/26 17:17
9F:→ LLD:发篇文章吧,一句两句不太懂你要说的是什麽 11/26 17:18
※ 编辑: LLD 来自: 219.68.72.73 (11/26 18:44)
10F:→ thurston:海关通关分本国外国需要〔法律定之〕吗? 11/26 19:21
11F:→ thurston:没什麽重要的,宪法保障本国人,23条保障的是本国人 11/26 19:21
12F:→ thurston:外国人怎麽会受到本国宪法保障? 11/26 19:23
13F:推 LLD:我已经告诉你,外国人投资条例已经说了..看不懂我也没办法 11/27 06:07
14F:推 thurston:真奇怪那跟宪法23条可以扯在一起也是看不懂低 11/27 15:58
15F:推 LLD:你还是发文吧 不然我觉得不知道你要表达的是什麽 11/27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