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iku (海德堡学生王子)
看板media-chaos
标题Re: 整理有关广电法对媒体的规范~
时间Sun Nov 20 04:16:35 2005
※ 引述《tobu (道德柔道)》之铭言:
: 前面那些文章我都看不懂(学理工的悲哀),不过这篇我看懂了。
: 好像在看数理逻辑推论...orz
: 不过,我的疑问是:
: 法律应该是没有像数学定理这麽严谨,
: 如果法律用这麽严谨的方式来定义,
: 那法律的漏洞,就会变得很大。
我来试着概略回答这个可能非常困难的问题。
有时候我觉得法律其实和数学很像,譬如法规范体系与个案的涵摄关系,
欧陆法比较像在做微分,普通法比较像在做积分。
法律和数学相同之处,在於两者都必须讲究严谨的逻辑,
但他们对「严谨」的定义不同,这就成为他们的不同之处。
原因在於,第一,法律不仅用到形式逻辑,也会用到非形式逻辑。
举例来说,逻辑上有一种叫做「诉诸无知」的无效论证,它是这样表示的:
1. P 并没有被证明为真,因此,
2. P 为伪。
在数学上,这个论证不成立,但法律有时候会接受这个论证,例如刑法:
1. P 并没有被证明有罪,因此,
2. P 没有犯罪。﹝应下无罪判决﹞
而法律接受这种非形式谬误的理由,又会形成另一组规则;
这组规则又会再吸收其他非形式逻辑的论证,再形成第二组新规则;
如此反覆循环下去,混沌理论差可比拟。﹝敝系教授便提出一系统论﹞
所以当法律上不存在一个真值时:
「每个推论的合理性来自於第一个前提的似真性﹝plausibility﹞,
如果我们『有理由』相信第一个前提为真,那麽根据人性或科学的经验,
就可以合理相信结论。」
第二,法律常常不是建立在非真即伪的前提,它是一种价值选择。
简单来说就是,P 和 Q 都是或都不是真值,但法律一定要选一个。
例如一般人杀人和国家杀人,都是不对的行为,
可是基於防止人杀人的理由赋予国家在特定条件下杀人的权力,则为法律所接受。
这又不是绝对的,当认为国家无论如何都不能杀人的价值观出现,死刑便被废止。
我把上述情形比喻为数学上的非线性规划一样,
这种系统分析常必须将数个非线性方程式,用泰勒展开式、
连续趋近法或高斯消去法等不断叠代,以求取近似值;
但法律在这样的运算过程中,也会不断遇到价值判断的问题。
把各个 x1,x2,....,xn 代入,会得出各个 f(x1),f(x2),....F(xn),
价值判断就是在决定各个 x 和各个 f(x) 的区间,
而每一部甚至每一条法律的区间各不相同,即使是各自决定出的区间,
透过各个方程式所得到的也可能都有好几个落在这些区间内,
这时候你要选择哪一组解,就不是靠数学演算可以得到的结果。
经历了社会价值的多元解构後,对於无法描述最佳化的非线性规划模型,
使法律渐渐导向解释生命现象的碎形学;因此,这不是定义严谨与否的问题,
法律上的概念从各个碎形维度建立其细部严谨的定义,如杀人罪之构成要件者是,
但它也容许开放的变数,如对杀人者死此一价值的检验;
如同医学上,各期出版的 DSM 对异常行为类型的定义也会浮动,
所以我们也不能用电脑取代医师诊断。
Holmes 大法官说:「法律的源头活水向来是经验而非逻辑。」
这句话应该是对形式逻辑而发,却无法埋没经验法则中建立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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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76.184
1F:推 OGCcat:我认为这篇文章要同时对人文学科的关怀和基础逻辑科学了解 11/20 05:53
2F:→ OGCcat:的人才有可能体会……大推这篇文章!!! 11/20 05:55
3F:推 HYL:超精彩的,可否给个论文索引 11/20 09:42
4F:推 tobu:讲得很清楚耶,感谢板主的解说~~ 11/20 11:59
5F:推 seiku:谢谢。论文有敝系李茂生教授「少年犯罪的预防与矫治制度的批 11/21 08:58
6F:→ seiku:的批判─一个系统论的考察」;形式逻辑一般逻辑教科书有教。 11/21 08:59
7F:→ seiku:另外 Ruggero J. Aldisert 所写的 Logic for Lawyers 是一本 11/21 09:01
8F:→ seiku:不错的法律逻辑入门书;数学方面,微分方程或工数应该会讲到 11/21 09:02
9F:→ seiku:;亦可参考混沌及复杂两本书,DSM 则是变态心理学的范畴。 11/21 09:04
※ 编辑: seiku 来自: 61.228.78.16 (11/21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