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enbabe (光)
看板media-chaos
标题Re: 整理有关广电法对媒体的规范~
时间Sat Nov 19 15:26:52 2005
※ 引述《LLD (麻将人格)》之铭言:
: 对啊,seiku认为自己解释垄断的效力比当初立法者高,是未细论之处
: 把直接间接跟股权的分散集中扯在一起,是未细论之处
: 胡志强已经跟立法院报告过「外资会迂回投资和找人头」,也是未细论之处
: seiku说,立法者会故意定一个有解释空间的法律,又是未细论之处
: 好简单喔,只要把不利自己的论点这样解释就好了嘛
如果您不会看别人家的文,那我也没有什麽好说的。
: 这位板友看文不仔细喔
: 之前的文章
: : 对tvbs,公司法是普通法,卫广法是特别法。
: seiku回:
: 「特别法优於普通法。
: 更何况,我从来就没说 TVBS 不受公司法规范,」
: 请问k板友是从那里看到seiku再三指出,
: 「卫星广播电视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别法」呢?
: 先请你回答这一点吧,
: 不然对一个看文不仔细的人,好像没什麽好解释的
是您先提出错误的说法:「对tvbs,公司法是普通法,卫广法是特别法。」
请详见您的大作,本版第8966篇。
seiku版友才顺口回了你:
「特别法优於普通法。
更何况,我从来就没说 TVBS 不受公司法规范,」
请您仔细阅读 seiku版友的文章,他在第8960号文已提及二法规范目的不同;
而我在最早的第8971号文已经提及两法的法规范领域不同、规范目的不同,
任何法律人读到这些语句,已经可以很显明的理解,
这些说法内含着「卫星广播电视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别法」的意涵。
您自己先误导别人,再不断咬住别人,要人家先回答这、先回答那的,
自己呢,则是粗率无理的迳自认定别人看文不仔细、回避争点,
因此这也没什麽好解释的、那也没什麽好解释的。
老实说,这很令人感冒,
除了无法共同造就高格调的笔战,也无法让其他版友更能理解此一话题。
: : 无所谓普通法理补充特别法不足之处。
: : 特别是理由已经"反覆"、"再三"、"接连"、"不断"地阐明,
: : 卫星广播电视法是「行政法规」,
: : 公司法是「民商法规」,
: 普通法与特别法,是以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为区分标准
: (王海南,法学入门)
: 跟行政法规,民商法规有什麽关系?
: 欢迎你把书单开给我,我自己去找
请问您引这本法学入门的某某句子给我,有什麽意义?
这对您的论点起了什麽支持性的作用吗?
您可以多加阐释到底这句话是怎样支持您的论点吗?
您连行政法规和民商法规、特别法与普通法的认定都不清楚,
态度无理蛮横,还要我开书单给您?!有没有搞错?!
套句杰哥大所说过的话:
我念法律念了那麽久,自己不找书、不念书,
只希望人家三言两语教会您、开书单给您,怎麽可能?!
: : 任何一本法学教科书,只会告诉我们
: : 「民法是普通法,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 教科书有可能把所有的法律都举出来吗?
: 你这样的反驳也太无聊了
只会说别人的反驳无聊?!请先自己搞懂了再说。
: : 从来没有什麽
: : 「公司法是普通法,卫星广播电视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的说法。
: : 因此您所主张的
: : 「法律优於法理」、「普通法补充解释优於特别法法理解释」等
: : 在此完全不成立,纯粹是您个人对法学概念的误读、误解、误用。
: : 因为行政法规和民商法规混在一起说,
: : 根本是鸡兔同笼、鸡同鸭讲。
: : TVBS联意制作股份有限公司既必须遵守公司法,
: : 亦必须遵守卫星广播电视法,
: : 此二法,法领域不同、规范目的不同,
: : 没有谁必然补充谁的道理。
: : 附带提一点,公司法仅规范何谓「外国公司」,
: : 并未规范何谓「外国人」,
: 照你的解释,那我岂不是可以说
: 「香港TVB是一间公司,不是「人」,所以不是外国人,不受卫广法规范」
当然不是。香港 TVB是公司,就是法人,当然是「人」,是外国人,
如果他想投资台湾的卫星广播电视事业,自然必须受卫广法规范。
难道您连「人」包含「自然人」、「法人」,
「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公司」是「社团法人」之一种,
这样基本的民法 ABC都搞不清楚吗?!
那麽「外国公司」,只是「外国法人」的一种,
也只不过是「外国人」的一种,
请教一下,公司法的法理如何补充解释卫星电视广播法?!
如果连这麽基本的法学 ABC都会搞错,那您有必要再多念一些书;
如果不是您搞错,
那麽您认为外国公司概念等同於外国人的逻辑则有必要再加强。
: : 这是您法学理解上的另一个谬误。愚在此一并敬予指出。
: : 三、您的法学观念有很多基本的错误,在下本不欲如此明显直接指出。
: : 有错并没什麽大不了的,所有学法律的人
: : 都会经过从无知到有知的境界,我也不例外。
: : 相反的,我还极为肯定您愿意试图学习法学,
: : 为共同促进台湾法治社会精神而努力。
: : 不过麻烦的是,
: : 有错不愿意接受别人"反覆"、"再三"、"接连"、"不断"地指正,
: : 亦不愿意翻寻法律典籍试图反驳他人观念错误,或印证自身理解有误,
: : 却不断坚持既有的错误进行论证,
: 先请你把seiku的文章看清楚吧
是您该先把别人的文章看清楚吧?!
您说不清楚完整的论述辩证吗?!
您无法详细地用文字来说明自己反对别人论点到底是为什麽吗?!
每次只会抛出一大堆问题争点、命令别人看清楚这、看清楚那,
对於别人认真努力的论述辩证,却装做没看到,或以轻佻无礼的方式回应。
我没委婉点过您的某某法学概念有误吗?没有吗?
那麽您扯 seiku的文章干什麽呢?
就算退万步言,我真的看错 seiku的论述好了,
这就能改变您在诸多法学概念频频出错的事实吗?!
请不要一直作无效的论证好吗?!
这会让我觉得原先因为「可与之言而不与之言,失人」所以与您对谈,
现在要因「不可与之言而与之言,失言」而片面中止与您沟通。
冒犯之处,尚祈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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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我们的信仰
我们的努力,会让我们的国家往更好的愿景迈进
我相信,我们的小孩,将来可以生活在一块更美好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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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7.123.228
※ 编辑: karenbabe 来自: 61.217.123.228 (11/19 15:40)
1F:推 imystung:我觉得你耐性已经很好罗,我看文的早就看到冒火了… 11/20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