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enbabe (光)
看板media-chaos
标题Re: 整理有关广电法对媒体的规范~
时间Fri Nov 18 01:30:56 2005
※ 引述《LLD (麻将人格)》之铭言:
1F:推 LLD:因为法律会没意义,所以就可以扩大适用范围?? 11/04 18:08
2F:→ LLD:这明显违背罪刑法定主义了 11/04 18:09
看了您对於TVBS资金一连串与法律相关的讨论,
在下忝为法律人,有些话请恕我提出与您共勉。
敝人尊重您关於公共议题的建议及论证,
这是所有公民天赋的权利及义务。
但是当您在使用法律相关知识时,
是不是能请您更为谨慎呢?
从您以上的推文出发,
很遗憾的我必须指出,本案涉及卫星广播电视法,
很明显的是涉及行政管制法规,
其法理与刑法明显不同,
并无所谓「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再者,您所提及之公司法,是民商法规,
亦与行政法规范相异,
并无您所谓「法律位阶优於法理」原则的适用。
举本案为例说明,TVBS联意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确实是根据公司法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之规定合法成立。
今审视卫星广播电视法第11条第 1款规定:
「申请经营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附具理由
驳回
其申请︰
一 违反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者。......」
可见违反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此一行政法规时,
其效果是「申请经营卫星广播电视事业被驳回」,
但不影响其在公司法此依民商法规上作为合法成立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由於卫星广播电视法及公司法之法领域不同、规范目的不同,
对於何谓外国公司的认定当然可以有所不同。
个人赞同支持您愿意就法律观点评论时事之诚意用心,
但对於您将不同法领域的法规范混为一谈、
误解误用「罪刑法定」、「法律位阶优於法理」等原理原则之论理方式,
由於可能造成其他非法律专业版友的混淆,
则请恕在下於此敬表不同意见,
并为文予以澄清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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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我们的信仰
我们的努力,会让我们的国家往更好的愿景迈进
我相信,我们的小孩,将来可以生活在一块更美好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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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7.123.250
※ 编辑: karenbabe 来自: 61.217.123.250 (11/18 01:32)
3F:推 envie:推 :p 11/18 04:40
4F:推 imystung:推,像我这种外行的都看不太懂 11/18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