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D (麻将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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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咱的社会 TVBS资金 以实质控股认定
时间Thu Nov 17 20:15:46 2005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学生王子)》之铭言:
: ※ 引述《LLD (麻将人格)》之铭言:
: : 一点拙见,请指教
: 铭谢赐教。
: : 第一,以上你说的立法意旨,只是柯建铭委员的提案,(且该版本无直接两字)
: : 所以,是不是就可以拿来做为现行第十条的立法意旨,显有疑义。
: 原条文是写「比例」,这比例是不是概括直接与间接投资,可以讨论。
: 但很显然的会有这个提案是为了增加对外资的限制。
我要说的是,现在这个法条已经和柯建铭的法条不一样了,
所以不能就这样直接拿柯版的立法意旨来套用
柯版限制「直接+间接」是为了防范外资垄断
那现行条文限制「直接」是不是还是为了防范外资垄断? 不一定吧...
: : 第二,就以你的反面推论来讨论,当初柯建铭和张俊宏的提案都没有直接两字,
: : 如果照你讲的,只要有实质控制就算是违反第十条,
: : 那定这个「直接」两字有何意义?
: 有「比例」两个字。如果说所谓的比例是包含直接和间接投资呢?
: ﹝经建会代表说他们是把比例解释为包含直接和间接投资喔﹞
: 最後版本只订出「直接」两个字,前文已经提过很多次,
: 是因为经建会代表认为不应该限制外资,经讨论又觉得全面开放也不行,
: 故出现此一折衷立法例。
ok,所以折衷的结果就是只限制直接投资,不是吗?
就是当初的立法者听到了经建会的声音,不限制外资间接持有了不是吗?
那你现在要限制外人实质控制,不就抵触了经建会的意见,
不就与当初立法者折衷後的立法意旨不符?
(你所说的柯建铭版的立法意旨,是不考量经建会意见,也就是折衷前的
立法意旨)
: 如果最後立法的结果是要推翻张、柯两案设限的目的,就不会出现第十条了。
: : 第三,再当初立法时,经建会就已经提醒立法院,外资可能用迂回投资的方式。
: : 在立法院明知此情形下,还立法只限制直接持股,
: : 可见现今tvbs之情形,并不是当初立法院所没有预料到的,
: : 而是有意的不加以限制。
: 我的解读与你相反。立院既已明知无法限制外资迂回进入本国市场,
: 为何还要增设这条规定?而不接受行政院乾脆把这整条拿掉的意见?
在你说的立法院公报上一一一○页,胡志强说:
「外商以人头国转投资方式迂回进入我国市场,亦可使限制条款形同具文」
你的意思是立法者明知外商有此途径可规避,
还故意在条文上加上「直接」两字,
来让外商可形式上合法??
: 立法时的假设反而是像经建会代表所说的:
: 「我们经建会接触到的外国人脑筋都很直,法律规定什麽就做什麽....」
: ﹝大概他们所想像的都是金发碧眼的外国人,TVBS 的情形可能不在想像之列 XD﹞
请提出根据
: 所以像 TVBS 这样的情形,先直接持股 47%,再成立人头掌握剩下的 53%,
: 真的是立法当初所料想到,有意的不加限制吗?
没错
: : 第四,即使退一万步来说,立法意旨真的有防止外资垄断,
: : 是不是只限制直接持股会使得第十条形同具文?
: : 首先,所谓的垄断指的是某公司在某特定市场占有独占地位,
: : 而不是完全持有单一公司就叫做垄断。TVBS有垄断整个有线频道吗?
: : 我国目前没有本土的,有影响力的频道吗?
: : 所以我国目前可以说,根本没有外资垄断频道的问题
: 从卫广法第十条的规范主体为单一事业体来看,
: 当初立法所讨论的「防止外资垄断」的主体就不是指整个频道市场。
拜托,柯建铭自己的原文是「防患外人垄断我国市场」
这不是你自己的资料吗?
: 倘由目前我国传媒生态的实然面就认为不会有外资垄断市场的问题,
: 那麽,第十条根本可以拿掉了,因为只要我国尚有够力的本土频道存在,
: 就算有半数的媒体老板都是外国人,也不会造成市场垄断,不是吗?
我已经说过了,任何增加外资经营成本的政策,
都可以达到防范外资垄断的目的,只是多或少
所以根本没有你所说的「第十条可以拿掉」的问题
: 再者,这牵涉到的不只是独占市场的外部结构问题,还涉及内部结构的自主性,
: 如我在前文提供的连结中曾提到,「特别是像 TVBS 这样的新闻媒体,
: 资本分散才能限缩每位股东的经营权,确保新闻自由的结构独立性
: ﹝新闻自由的结构独立性,有对内、对外双层意义:
: 前者系指新闻专业人员的言论自主权不受经营权之左右,
: 後者则指媒体有权在公平的市场上自由竞争﹞。」
: 通说咸认保障新闻媒体事业内部的独立自主为政府进行管制的合理性基础,
: 这才是针对单一传媒事业体「防止外资垄断」的意义所在。
以上都不是法律
: : 其次,所谓的防止外资垄断,可以泛称所有增加外资经营成本的行为。
: : 就好像我们如果要防止外资垄断汽车市场,提高关税就是一种方式,
: : 而不是说「所有来台的汽车公司都不准外资实质控制」
: : 同理,卫广法第十条至少强迫外资在台成立本国公司,受本国法律规范
: : 当然也增加了外资在台经营成本,也有防范垄断的功效。
: : 你说功效很小我承认,但不是完全没有。
: : 所以第十条即使只限制直接持股,也不是形同具文。
: 问题是,﹝我前文也提过﹞立法时之所以未对间接持股明文设限,
: 即是经建会代表主张台湾没办法提供像日本等国给外资的低利优惠贷款,
: 也难以透过租税制度吸引外资,才想利用卫广法开一道後门;
: 所以在租税政策不能配合的前提下,要用提高关税来增加外资的经营成本,
: 会比卫广法的把关更不可行。经建会,顾名思义就是以经济发展作为主要考量,
: 但卫广法的主旨并非如此,你用汽车公司、经建会用台积电来类比,
我并不是说要用租税优惠来吸引外资投资本土卫星电视
而是强调,任何增加外资经营成本的方式,
都可以达到避免外资垄断市场的效果
: 其实都忽略了一点,那就是传播媒体和一般企业本质上的不同,
: 在法学理论上,为确保新闻自由,应容许媒体的商业自由受到较多的限制。
以上又不是法律
: : 以你说的情形,只要说「单一外国人持有股分不得超过....」就好了
: : 根本与直接间接无关。
: : 照这样的解释,三个外国人共同直接持有100%,但是没有任一人超过50%
: : 是不是也没有违反第十条呢?
: 你误会了我的意思。举这个例子是说,
: 「卫广法的规定是想避免间接持股超过某个上限,
: 但实际上没有发生垄断效果的外资受到限制。」
: 下文不就有吗?如果三个外国人﹝不管直接间接﹞持有 100% 股份,
: 那就是被外资垄断了啊,和我举的例子怎麽会一样呢?
下文是这一段吗?
「再极端一点,就算甲乙丙丁戊五家外资的「间接持股」总数合计高达 80%,
但经营权还是分开的,这时如果卫广法订定间接投资上限为 60% 或 70%,
就会排挤掉部份外资,所以卫广法没有具体规定这一点,
这是站在吸引外资的立场,一旦形成防止垄断的漏洞,就须靠解释加以填补。」
你这个说的是股权分散和集中的问题,
和直接间接有什麽关系?
回答不出这一点,
那同样可以用你的反面论证来质疑你
「如果实质控制就不行,那多增加「直接」两字干嘛?」
: : 还有垄断指的是特定市场,不是某家公司
: 这里再澄清一次,垄断基本上不是法律用语,所以它不一定专指「独占市场」,
: 而我也已经一再强调,卫广法第十条的规范主体是单一传媒事业体,
: 包括特定的、单一的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及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
: 在规范单一事业体的条文中所讨论的防止垄断,怎麽会是针对频道市场呢?
请去看你所强调的柯建铭立法意旨
: : 漏洞是当初立法者没有考虑到的情现才是漏洞,
: : tvbs的情形显然不是。
: 前面说过了,TVBS 的情形和当初立法者所考虑者不同。
当时新闻局长已经说过会有这种情形了
: : 对tvbs,公司法是普通法,卫广法是特别法。
: 特别法优於普通法。
: 更何况,我从来就没说 TVBS 不受公司法规范,
: 但我说「不违反公司法,不代表就不违反其他法规」,而且这种例子多得是。
公司法对本国公司定义有明确规范
今天你在整部中华民国法律,什麽地方的外国公司是采实质控制说?
: : 公司法是「法律」,你说的只是「法理」
: 公司法所定的「法律」,也是为其特定目的选择依某种「法理」而定。
对,但你对外国公司定义的「实质控制说」只是法理
而我国对何谓外国公司,何谓本国公司已有「法律」的定义
何者位阶较高很清楚
: : 没有人定法律对故意给他定的不明确的。
: : 除非是无法定的明确。
: : 如果要给主管机关裁量权,也会明确指出。
: 没有人定法律会故意定得不明确没错,但定出来的法律常常就是不明确。:p
不对,你的原文是
「卫广法之所以增设第十条,即是为了留下一个有解释空间的法源来做实质把关,」
意思不就是当初立法者故意定的不明确(有解释空间),来让後来的有权机关解释?
现在你也承认没有人会故意把法律定的不明确,很好 ^^
: 你所说的授权明确性原则,往往是在大法官宣告违宪後,才透过修法加强明确性;
: 而大法官会宣告违宪的,通常是对基本权利做出不当干预的法律,
: 但卫广法第十条是吗?姑且不论管制新闻媒体的商业自由有其正当性已如前述,
: 且商业自由本身在违宪审查的基准上,通常是采合理审查标准,
: 亦即行政机关只要提得出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就不会被判定违宪。
: ﹝参释字五七八号解释许宗力大法官协同意见书﹞
: 另外,释字四四三号解释也指出,
: 涉及细节性、技术性或专业性的法规,得委由行政机关裁量。
委由行政机关裁量,要有法条明文授权吧?
还有,请把「法律应该怎麽定」和「我国现在的法律是什麽」
这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分开讨论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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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72.73
1F:推 gobese:推。柯委员的说法未必无理。但行政机关扩大解释却显滥权。 11/17 21:47
2F:推 seiku:法律不是只有「狭义」的法律啊,要从法绪开始讨论吗?:p 11/17 23:11
3F:→ geesegeese:诉愿状递了没? 到诉愿会慢慢讲吧... 11/18 01:58
4F:推 LLD:广义也要有根据吧..不然法律保留是干嘛的 11/18 05:44
5F:→ LLD:还有你现在是不是承认你弄错垄断的定义了呢? 11/18 05:45
※ 编辑: LLD 来自: 219.68.72.73 (11/18 06:37)
6F:推 seiku:你提的问题我都解释过了,可是你宣称没根据我也没办法呀 :p 11/18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