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iku (海德堡学生王子)
看板media-chaos
标题Re: [新闻] 咱的社会 TVBS资金 以实质控股认定
时间Thu Nov 17 11:20:54 2005
※ 引述《eniger (我是爆爆头XD)》之铭言:
2005.11.15 中国时报
咱的社会 TVBS资金 以实质控股认定
西区老二/北市(批踢踢实业坊media-chaos版主)
1F:推 tests:如果要采少数说 控制说...推理过程太薄弱了 11/17 09:18
2F:→ tests:希望陈长文看过笑笑就好...不要再回了 11/17 09:24
推理过程有一段被中时删掉了。:p
原稿登在东森,如不嫌弃,请参考。
这里我再补充几点。
请参考立院公报 88 期 6 卷 P.1112-P.1168:
「审查会为适度予以外资设限,防止垄断,爰增订此条文。」
「由於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影响社会整体利益甚钜,为避免不正当干预,
保持其媒体公正独立性;以及防范外人垄断市场,
箝丧本土卫星工业发展生机,爰作如上规定。」
因此林浊水说的并没有错,或者说我们可以反面推论,
如果不问外资形式上的间接投资是否达到直接投资的效果,
何必多此一举规定直接持股上限?尤其是其立法意旨已明白揭露「防止垄断」、
「防范外人垄断市场,箝丧本土卫星工业发展生机」等目的,
若还要说漏未规定间接持股上限,就表示该法实质精神上容许完全由外资控制,
恐怕说不过去。
举例言之,假使a外资公司投资某本国法人b,持股比例为 50%,
c外资公司投资另一本国法人d,持股比例是 51%,
b和d以各占 50% 的方式合资经营某卫星频道e,
则a、c加起来间接持股的比例是:50%*50%+51%*50%=50.5%,
虽然超过百分之五十,但我们可以说这样的经营方式是合法的,
因为实质上a和c都没有造成垄断e的效果,
不违反卫广法第十条之规范意旨,但今天东方彩视的情形显然并非如此。
再极端一点,就算甲乙丙丁戊五家外资的「间接持股」总数合计高达 80%,
但经营权还是分开的,这时如果卫广法订定间接投资上限为 60% 或 70%,
就会排挤掉部份外资,所以卫广法没有具体规定这一点,
这是站在吸引外资的立场,一旦形成防止垄断的漏洞,就须靠解释加以填补。
所以不能说卫广法没有规定间接持股上限,就没有防范外资垄断的意思。
上述的例子可以证明,卫广法的规定是想避免间接持股超过某个上限,
但实际上没有发生垄断效果的外资受到限制,才会折衷立法,
﹝这不就平衡了经建会林恒所谓的吸引外资、刺激景气吗?﹞
然而,这并不当然就推翻了形诸立院公报明文的立法精神。
简言之,如果用防止垄断的实质精神来解释卫广法第十条,它才有存在的意义;
反之,如果用它没有规定间接持股上限来否定它的实质精神,它就会形同具文。
在公司法,公司之设立系采准则主义,但卫星电视是特许事业,
所以不违反公司法,不代表就不违反其他法规,
否则何必订定卫广法,全部依照公司法来判断不就好了吗?
就像刑法和行政程序法对公务员的解释有所区别,
公司法对法人国籍的定义也只是其中一说,要援引公司法的定义不是不行,
问题是有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什麽卫广法要依公司法的定义来解释,
而我认为不妥,理由我已经说了,在於规范目的的不同。
前面援引的立院公报,已经说明了卫广法之所以增设第十条,
即是为了留下一个有解释空间的法源来做实质把关,
因此违法与否的讨论,应将重点放在立法意旨之确切内涵,
其目的既为防止垄断,独占 100% 经营权的外资还不算垄断吗?
--
有人的所在就有是非,有是非的所在就是江湖
telnet://ptt2.twbbs.org ==>obscenist
http://ntupoet.idv.tw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73.136
3F:推 peddler:版主同时深谙法律和传播,文笔又好,推推推。 11/17 17:52
※ 编辑: seiku 来自: 61.228.72.55 (02/27 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