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iger (我是爆爆头XD)
看板media-chaos
标题[新闻] 咱的社会 TVBS资金 以实质控股认定
时间Tue Nov 15 22:45:24 2005
http://0rz.net/650Rs
2005.11.15 中国时报
咱的社会 TVBS资金 以实质控股认定
西区老二/北市(批踢踢实业坊media-chaos版主)
日前陈长文律师主张「外资成立的本国公司」转投资电视台,无论金额大小,都不抵
触卫星广电法第十条的规定。陈律师的见解只是众多法律解释方法中的一种,TVBS最大股
东东方彩视是否理所当然的必为「本国公司」,其实甚有疑虑。
首先,所谓「外国人」应如何认定?民法上所称之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关於法人之
国籍,涉外民事法理上有三说:一、准据法说。非依本国法设立登记者,即属外国法人。
二、住所地说。其主公司设立於外国者,即属外国法人。三、控制说。实质控制该法人经
营权之自然人为外国人者,即属外国法人。盖采何说不惟局限於字面上狭义的形式要件,
应权衡各种解释之利弊,并探求立法者原意。
从吸引外资、促进产业发展的角度而言,应该是希望资本来源愈多元愈好,所以卫广
法第十条并不是指「每一位外国人」,而是指「所有外国人」直接持股加起来的总数不能
过半;目标放在既可开放外国人投资,又可避免寡占,特别是像TVBS这样的新闻媒体,资
本分散才能限缩每位股东的经营权,确保新闻自由的结构独立性。若由本国公益层面考量
,则受到外资的干涉愈少愈好,自不待言。
可见无论欲达成上述两大目的其中的哪一个,对於「外国人」的解释,均宜采实质控
制说为佳。因此,外国法人百慕达公司直接占有TVBS47%的股权,并以占有东方彩视100%
股权的方式实质控制TVBS剩下的53%股份,在此情形下,只要东方彩视或百慕达公司中外
国人股东的持股,超过TVBS股权总数的50%,则依控制说,已构成违反卫广法第十条的要
件,新闻局的解释并非毫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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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25.91
1F:推 PENNYKEN:感谢~~ 11/15 23:15
2F:推 sshsshssh:这算吐嘈陈长文的法律见解吗? 陈长文该不会再投书 然後 11/16 10:11
3F:→ sshsshssh:让中时编辑玩前几天韩良露玩的那一套 11/16 10:12
4F:推 honkwun:以实质控股说再进行辩证的法律讨论中时部落格里有人提出 11/16 11:28
5F:→ honkwun:有兴趣的可以去找 那里已经太法学了(也涉及产业知识) 11/16 11:29
6F:推 tests:如果要采少数说 控制说...推理过程太薄弱了 11/17 09:18
7F:→ tests:希望陈长文看过笑笑就好...不要再回了 11/17 09:24
8F:→ CDRW:韩良露也丢足脸了,把by当成名字一部份,可悲 11/17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