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ddler (娱乐达人)
看板media-chaos
标题Re: [新闻] 学者:不管撤不撤照 新闻局做了坏示范
时间Sun Nov 13 10:25:25 2005
法规(国民党时代)服务政治、学者服务政治、媒体服务政治
我们对文化殖民和国家安全的意识不足的有点夸张!
最可怕的就是有人说:不要什麽都扯到中共!
真的是看不清楚事情的本质,只在表面论表面,从法规、学者和媒体的立场来论政治
实在有点无足轻重
因为中共就是什麽都要扯到台湾的一个政权!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学生王子)》之铭言:
: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学生王子)》之铭言:
: : 林浊水前天以其参与立法的身份在苹果发表的文章,
: : 对这个问题的背景因素及利弊说明得相当清楚;
: : 以「文化保护论」而言,卫广法第十条确实是个漏洞,
: : 解释上是否一定须拘泥於狭义形式要件,并不是那麽绝对。
: 推 hahano:廖先生就法论法..林先生是只有讲现实面的问题.. 11/12 18:38
: → hahano:廖他所主张的控制方法..其实很容易以立场的暧昧引发对立 11/12 18:39
: → hahano:可是老林的说法,听起来真的很像是在给新闻局护航
: 林先生是不是护航,还是据实陈述卫广法第十条确系政治妥协下的漏洞,
: 自有立院公报可资证明,不必如此予以泛政治化联想。
: 至於廖老师的「就法论法」,事实上也不像他讲的那麽斩钉截铁。
: 首先,所谓「外国人」应如何认定?民法上所称之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 外国法人的认定标准,涉外民事法理上有三说:
: 一、准据法说。非依本国法设立登记者,即为外国法人。
: 二、住所地说。其主公司设立於外国者,即为外国法人。
: 三、控制说。实质控制该法人经营权之自然人为外国人者,即为外国法人。
: 这也就是新闻局要求 TVBS 解释其最大股东东方彩视是否为空壳公司,
: 及其董事长梁乃鹏身份问题之原因。盖采何说不局限於字面上狭义的形式要件,
: 应权衡各种解释方法之利弊,并探求立法者原意;
: 既然立出这条法的理由是要在吸引外资以促进产业发展,
: 和保护本国文化利益作一个折冲,则必须思考哪一种解释途径最能达成它的目的。
: 从吸引外资、促进产业发展的角度而言,应该是希望资本来源愈多元愈好,
: 所以卫广法第十条并不是指「每一位外国人」,
: 而是指「所有外国人」直接持股加起来的总数不能过半;
: 目标是既可开放外国人投资,又可避免寡占,特别是像TVBS这样的新闻媒体,
: 资本分散才能限缩每位股东的经营权,确保新闻自由的结构独立性。
: 若由本国公益层面考量,则受到外资的干涉愈少愈好,自不待言。
: 无论欲达成上述两大目的其中的哪一个,对於「外国人」的解释,
: 均宜采实质控制说为佳。因此,外国法人百慕达公司直接占有 TVBS 47% 的股权,
: 并以占有东方彩视 100% 股权的方式实质控制 TVBS 剩下的 53% 股份,
: 在此情形下,只要东方彩视或百慕达公司中外国人股东的持股,
: 超过 TVBS 股权总数的 50%,则依控制说,已构成违反卫广法第十条的要件。
: 新闻局的解释并非毫无道理,倘不如此解释,使外商得以人头或转投资等方式,
: 无限制的迂回进入本国传播市场,掌握经营权以操控新闻专业,
: 甚至透过企业并购,压缩小众媒体的生存空间,主导本国传播市场,
: 则卫广法第十条将会形同赘文,而上述两大立法目的,都失去落实的基础。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43.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