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iku (海德堡学生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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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学者:不管撤不撤照 新闻局做了坏示范
时间Sun Nov 13 04:07:32 2005
※ 引述《seiku (海德堡学生王子)》之铭言:
: 林浊水前天以其参与立法的身份在苹果发表的文章,
: 对这个问题的背景因素及利弊说明得相当清楚;
: 以「文化保护论」而言,卫广法第十条确实是个漏洞,
: 解释上是否一定须拘泥於狭义形式要件,并不是那麽绝对。
1F:推 hahano:廖先生就法论法..林先生是只有讲现实面的问题.. 11/12 18:38
2F:→ hahano:廖他所主张的控制方法..其实很容易以立场的暧昧引发对立 11/12 18:39
3F:→ hahano:可是老林的说法,听起来真的很像是在给新闻局护航
林先生是不是护航,还是据实陈述卫广法第十条确系政治妥协下的漏洞,
自有立院公报可资证明,不必如此予以泛政治化联想。
至於廖老师的「就法论法」,事实上也不像他讲的那麽斩钉截铁。
首先,所谓「外国人」应如何认定?民法上所称之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外国法人的认定标准,涉外民事法理上有三说:
一、准据法说。非依本国法设立登记者,即为外国法人。
二、住所地说。其主公司设立於外国者,即为外国法人。
三、控制说。实质控制该法人经营权之自然人为外国人者,即为外国法人。
这也就是新闻局要求 TVBS 解释其最大股东东方彩视是否为空壳公司,
及其董事长梁乃鹏身份问题之原因。盖采何说不局限於字面上狭义的形式要件,
应权衡各种解释方法之利弊,并探求立法者原意;
既然立出这条法的理由是要在吸引外资以促进产业发展,
和保护本国文化利益作一个折冲,则必须思考哪一种解释途径最能达成它的目的。
从吸引外资、促进产业发展的角度而言,应该是希望资本来源愈多元愈好,
所以卫广法第十条并不是指「每一位外国人」,
而是指「所有外国人」直接持股加起来的总数不能过半;
目标是既可开放外国人投资,又可避免寡占,特别是像TVBS这样的新闻媒体,
资本分散才能限缩每位股东的经营权,确保新闻自由的结构独立性。
若由本国公益层面考量,则受到外资的干涉愈少愈好,自不待言。
无论欲达成上述两大目的其中的哪一个,对於「外国人」的解释,
均宜采实质控制说为佳。因此,外国法人百慕达公司直接占有 TVBS 47% 的股权,
并以占有东方彩视 100% 股权的方式实质控制 TVBS 剩下的 53% 股份,
在此情形下,只要东方彩视或百慕达公司中外国人股东的持股,
超过 TVBS 股权总数的 50%,则依控制说,已构成违反卫广法第十条的要件。
新闻局的解释并非毫无道理,倘不如此解释,使外商得以人头或转投资等方式,
无限制的迂回进入本国传播市场,掌握经营权以操控新闻专业,
甚至透过企业并购,压缩小众媒体的生存空间,主导本国传播市场,
则卫广法第十条将会形同赘文,而上述两大立法目的,都失去落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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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eiku 来自: 61.228.77.88 (11/13 05:16)
4F:推 envie:卫广法第10条规定「直接持有」是指股份直接被为外国股东 11/14 05:36
5F:→ envie:所持有,而新闻局在88年2月作出的解释文「至於外国人间 11/14 05:36
6F:→ envie:接持有部分,则不受限制」还真有点自打嘴巴 XD 11/14 05:37
7F:推 seiku:如果东方彩视是本国法人,那百慕达或可解释为间接持股 11/14 16:56
8F:推 seiku:问题是,东方彩视真的可以确定是本国人吗?这是本文的重点 11/14 16:56
9F:推 envie:东方彩视与百慕达长期持有的股权超过百分之七十,已不符 11/15 02:29
10F:→ envie:合卫广法立法意旨,只是88年新闻局做出的解释文,如今却 11/15 02:29
11F:→ envie:成了外资合理的藉口 11/15 02:29
12F:推 seiku:嗯,所以我认为重点应放在法人的国籍上 11/15 10:16
13F:推 seiku:这样就不违反八八年新闻局对直接、间接持股的解释了 11/15 10:16
14F:推 envie:hmm... @_@ 11/16 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