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o0222 (LA流浪记)
看板media-chaos
标题[转录][总结]浅谈TVBS争议v1.1b期中考火烧屁股版
时间Thu Nov 10 14:30:05 2005
※ [本文转录自 politics 看板]
作者: sylvanstyx (Li) 看板: politics
标题: [总结]浅谈TVBS争议1.1b期中考火烧屁股版
时间: Sat Nov 5 01:26:53 2005
事件一天天在发展,故将每日之可能发生相关法律问题之进度依次补上。
(文章好像有点长到变态了 OTZ)
v1.1b
1.正值期中考期间,时间不多,所以暂时小幅更新。
2.修正一、缘起,新增时间对照图表。
3.新增争点2.1 关於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资料之补充。
4.补充争点1.2 关於港资与中资区分我曾於讨论串中回应之内容。
--
v1.1a 修正
1.新增争点2.1 有关『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之立法院公报资料。
本来没有要发这一版的,不过因为这一段资料非常具有参考价值,故额外发一篇提供参
考。
2.补充争点1.2 关於港资与中资之区分之引用法条,以及相关立法资料。
--
v1.1 修正:
1.将各引用法条之网址修正(原引用网址可能发生无法连结问题)
2.缘起之部分日期补齐。
3.修正1.2 港资≠外资 修正为 港资≠中资。
4.修改争点回答 2.1 之部分内容,新增香港TVB持有TVBS股份意识图。
5.新增争点 3.
6.因应新增争点3.,修改小结
───────────────────────────────────────
近日来对於TVBS一事的争议不断,各方说法纷起,小弟在此就所知范围作一整理。
首先表明本人并无特定政治倾向,故将尽量避开过渡泛政治化之言论之讨论,若有缺失
或错误之处,尚请指教,谢谢。
一、缘起
原版本之缘起由於我个人一时未查,倒置在为搞清楚状况之下,勿将TVBS事件与双陈
照片事件连结,而导致整件事情缘起的叙述方式带有高度泛政治化立场而可能有不正当
的偏颇,在此感谢ptt版友gamer纠正,并於此版做修正。
对於本次TVBS争议事件之表达,由於内容越见丰富,故将其做成卷轴式时间对照表,
以资各位对於整起事件之流程有明确认知。以下为图表:
(以下未加年份之时间皆为2005年)
3月 7月底 10月07日 10月11日
------+----------------+----------------+----------------+------------->
立委(不明)质 换照审查结束。 立委曾灿登对於 新闻局发函TVBS
询新闻局关於 TVBS等二十几家 TVBS董事席次提 要求TVBS说明。
TVBS中资问题, 电视台未通过审 出质疑。(时国
新闻局请国安局 查。其中七台於 安局之资料尚未
调查。 8月3日停播。 出炉)
同一时期,六年 TVBS与其他17台
一度的换照审查 『观察三个月』
开始。
10月14日 10月17日 10月27日 10月28日
------+----------------+----------------+----------------+------------->
对於TVBS「股权 TVBS补提董事变 TVBS及其他17台 新闻局表示TVBS
异动未先报准」 更报告。 之复审通过,准 资金结构有问题
依广卫法38条开 许执照换发。 ,请TVBS於一周
出20万罚单并请 内提出说明。
TVBS补提报告。
11月01日 11月04日
------+----------------+-------------------------------------------------->
TVBS同其他17台 TVBS提出说明报
之三个月观察期 告,新闻局表示
届至。 会在一周内做出
处理。
注:关於以上图表几项需加以说明之处
1.三月间立委之质询,仅由新闻局长口中说出。由於立法院之公报内容庞杂,实在
无法一篇一篇把整个三月份的所有委员发言纪录都看完,故无任何资料可以参考
,仅以新闻局长之言论为正确为前提。
2.十月七日增灿登委员之发言记录,请见以下文件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44900;0068;0073 (第70页下方)
3.十月十四日新闻局对於TVBS开出之罚单为违反卫广法第三十八条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13%2C38&lsid=FL016440&
firstNo=1&lastNo=46&EXEC=%ACd++%B8%DF
4.十月十七日TVBS所补提之报告仅在新闻局长十月底一连串的记者会中,曾经有拿
出一页予媒体参考,其他内容无法得知。
以上为近日TVBS争议事件之时间流程对照表,希望能给大家一个更清楚的事实。而有
其他关於香港TVB投资台湾联意以及东方彩视两公司之情形,若欲查询详细资料,请至
台北市政府网站(可查询东方彩视资料)、证交所(可查询联意公司资料)、香港TVB
网站(可查询香港TVB转投资成立东方彩视购买TVBS 30%股权之经过之公开文件),这
一部份涉及到TVB对於台湾的投资部分以及TVBS 12年来的历史,由於资料不足,故目前
无法以图表方式呈现。
上述所提及之资料,若欲补充进入整体事件流程图,则大略可提供下列的资料(详细尚
须见各网站之网页内容):
1.东方彩视为1999年由百幕达转投资成立之公司
2.香港TVB购买TVBS30%股权一事发生於2005年二月间
本流程图之作成资料来源,皆搜寻自GOOGLE搜寻引擎所搜寻到的新闻内容,由於新闻
媒体多不胜属,而每一媒体所提供之资讯又非常片段性,故本图表之资料有许多为拼凑
并比对各媒体之报导之後撰写,故无法详细引述每一资料之来源,并且如有疏漏,请不
吝指出,将另行补正,谢谢。
二、争点:TVBS是否为100%外资?
1.何谓外资、何谓中资(或谓陆资)以及何谓港资?
2.外资於广播卫星电视法第十条之规范中之『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之差异?
3.依公司法设立之本国公司之资本结构是否有任何关於外国股东持股之法律规范?
1.1 何谓外资?
近日之讨论中,沸沸扬扬之话题即为『外资』,究竟何谓外资,首先需界定『外国
人』之定义,参照《外国人投资条例 》第三条第一项可得到答案。而外资在此事件中
所言之为外国人之投资,所谓投资,参照同法第三条第二项以及第四条,有明确定义。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3&lsid=FL011158&firstNo
=1&lastNo=20&EXEC=%ACd++%B8%DF
1.2 何谓中资以及何谓港资?
首先探讨何谓中资。同上论述,需界定何谓中国人,此部分应参照《台湾地区与大
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一般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之用词定义以及第七十三
条关於投资之规定。次之,何谓港资则需参照《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二条之定义以及
第三十一、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之一之规范。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2%2C73&lsid=FL016528&fi
rstNo=1&lastNo=96&EXEC=%ACd++%B8%DF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2%2C31%2C41%2C41.1&lsid
=FL016531&firstNo=1&lastNo=62&EXEC=%ACd++%B8%DF
看过上述两部法律规范,我们可以做出以下结论:
a.港资=外资
b.中资=外资
c.港资≠中资
(11╱03新增)关於港资与中资之区别问题,尚可见下列数项;
a.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之较近修订史:此条例曾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修正第四十条
以及增定第四十条之一,观其立法理由,可明显知立法者於法条本身便欲划分
中国资金与香港资金,使其分别适用不同法律规范。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04:1804289383:f:NO%3DE01839*%20OR
%20NO%3DB01839$$11$$$PD%2BNO (立法理由)
b.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之整体修订史:观乎整体立法过程以及两次法条修订,香港
澳门与台湾的关系即因港澳回归中国统治所产生之法律定位问题,不断的在各
项讨论中出现,而最後的决议仍认为香港澳门之投资资金(中国资金持有一定
比例以下),仍应适用外国人投资之规定;而中国资金则适用两岸关系条例第
七十三条之规范。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04:1804289383:f:NO%3DB01839*%20AN
D%20NO%3DA2%24%246 (立法院於本法之立法记录)
c.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二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三条之规范: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香港,指原由英国治理之香港岛、九龙半岛、新界及其附属部分。
本条例所称澳门,系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门半岛、 仔岛、路环岛及其附属
部分。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2&lsid=FL016531&firs
tNo=1&lastNo=62&EXEC=%ACd++%B8%DF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大陆地区,系指台湾地区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门之中华民国
领土;所称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台湾地区人民前往大陆
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人民。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2&lsid=FL016532&firs
tNo=1&lastNo=37&EXEC=%ACd++%B8%DF
前述法令之最後修订日期於香港澳门回归之後,而立法机关在修订时并未针对
香港澳门之定义加以改变,故应任为立法机关仍欲区分香港澳门与中国之法规
范适用区别。
(11╱05新增)香港主权:1997回归之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领土之一部分
香港资金:
1.香港本地资金
参照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一项
本条例所称香港,指原由英国治理之香港岛、九龙半岛、新界及其附属部分
。
以及香港澳门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陆地区,系指台湾地区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门』之中华
民国领土;所称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台湾地区人民前往
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人民。
很显然立法机关明确区隔了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两地。再关外国人投资条例第
三条前二项
本条例所称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
外国法人『依其所据』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国籍』。
所谓『依其所据』对於香港而言,便是依照香港的法律,也就是应将其国籍订
为中国。但以目前立法机关所订定的法律而言,纵香港属於中国之一部分,但
是在我国法下对於香港的『定义』已经与中国切割,视为两个不同的地方,故
其资金视为香港的资金。
此部分於法条上或有争义,但以目前法条之文意解释以及回顾立法历程以及历
年来行政机关函示,皆认定香港资金与中国资金是切割的,若a大有不同法律
解释方法或是不同法律观点,期待您能提出,帮大家将这一个概念解释的更清
楚,谢谢。
2.中国投资香港资金
参照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之修订沿革终於92.10.29修订第四十一条之内容
修正前条文
香港或澳门之公司组织,在台湾地区营业,准用公司法有关外国公司之规定。
前项公司组织,如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持有其资本达百分
之二十以上或参与达实质控制之程度者,得不予认许。经认许者,得撤销之。
修正後条文
香港或澳门居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地区之投资,准用外国人投资
及结汇相关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香港或澳门居民在台湾地区之投资,准用华
侨回国投资及结汇相关规定。
立法理由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条文已建立陆资来台投资之许可制,并授权订定许可办
法,以资规范。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於香港、澳门投资之公
司,应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条文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规范,本条第二
项之限制规定,已不合时宜,爰配合删除。
配合上述条文,以及两岸关系条例第七十三条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於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
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
依前项规定投资之事业依公司法设立公司者,投资人不受同法第二百十六条第
一项关於国内住所之限制。
第一项所定投资人之资格、许可条件、程序、投资之方式、业别项目与限额、
投资比率、结汇、审定、转投资、申报事项与程序、申请书格式及其他应遵行
事项之办法,由有关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依第一项规定投资之事业,应依前项所定办法规定或主管机关命令申报财务报
表、股东持股变化或其他指定之资料;主管机关得派员前往检查,投资事业不
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投资人转让其投资时,转让人及受让人应会同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依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对於中国投资香港的资金,其实立法机关并非未有
注意,并且早於香港回归前便以做下规范(20%),并且在之後的修法中,将其
另行规范,将其纳入两岸关系条例的规定当中。
2.『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相信这几日有看新闻及政论节目的人大约都有个印象,民进党徐国勇委员认为TVBS
之资金构成为100%的外资,违反了《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的规定。
注:《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外国人直接持有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股份,应低
於该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十。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10&lsid=FL016440&firstNo
=1&lastNo=46&EXEC=%ACd++%B8%DF
2.1 在论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差异前,需先检视TVBS之资金构成,表如下
a.英属百幕达公司:持股47%
b.东方彩视;持股53%
英属百幕达公司乃是香港TVB成立投资联易公司(也就是TVBS)的公司,依据公司法
第四条的规定,百幕达公司属於外国公司。而东方彩视,登记於台北市的一间公司,法
律上属於我国公司。据坊间及新闻局等各方所提出之资料,可知东方彩视为香港TVB转投
资之公司,故简化前述为一句话:
香港TVB『直接持有47%』以及『间接持有53%』共100%TVBS的股份。
(引自ulycess版大於『Re: 到底是谁的问题?』之回应内容,并酌修正部分内容)
港资 子公司 在台成立 投资53%
百慕达-------------→东方彩视-------------→ TVBS
| ↑
| |
|--------------------------------------------|
投资47%
目前的争议为:广卫法第十条所规范之直接持有股份限制,於同一公司利用转投资
方式达成100%持有该投资公司之意图,是否有规范(意即卫广法之涵摄范围)?
以法律解释中单纯的文意解释而言,广卫法既仅规范『直接持有不得超过50%』,
则表示对於间接投资并无限制。为何下此论断?参考《电信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范:
『‧‧‧其外国人直接持有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九,外国人直接及间接持有
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参考此规范,可见立法机关在立法时,针对特定法
令对於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之规范,已做考量。故宜认为在广卫法第十条所规范下,对
於间接持有的规定方面,既立法机关於立法时并未设下限制,故在实务上是没有做限制
的(法律解释之反面解释)。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12&lsid=FL012763&firstNo
=1&lastNo=72&EXEC=%ACd++%B8%DF
(11╱02新增)其他关於『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的法条规范,酌引MullerLin
版大於『Re: 到底是谁的问题?』一文回应中曾提及之一段话:
直接或间接
在商业目与证券目的法规里面
是一个相当明确的定义用语
公司法167条和企并法第4条可以当例子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167&lsid=FL011292&firstNo
=1&lastNo=449&EXEC=%ACd++%B8%DF
企业并购法第四条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9.asp?lno=4&lsid=FL006634&firstNo
=1&lastNo=50&EXEC=%ACd++%B8%DF
(11╱03新增)有关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的议题争论上,尚可参考以下两份立法院
公报:
a.立法院公报88卷6期3006号三册 1108~1187页。卫广法草案逐条讨论,请见第
1128页。(请安装PDF软体)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880603;1108;1187
此份文件内容之重点在第1128页下方柯建铭委员之提案部分,其指出为何设定在
50%是考量了『促进本国卫星工业之发展』、『增加我国在外交及贸易上的筹码
』以及『防止外人垄断我国市场』,并参酌『华侨暨外国人投资条例』而设定其
为50%之直接持有限制。
b.转载自ptt版IBIZA版大所提供之内容,并新增我多节录的一部份:
立法院公报88卷2期3002号 93~104页。委员会审查时,立法委员洪秀柱以及行
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亚太营运协调服务中心副主任林桓之对话。(节录所在为
第94页)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880200;0093;0104
(林桓)若我们比照有线电视法中外资直接投资上限20%, 直接与间接投资并
计为50%规定的话, 外资势必将移转至新加坡、香港、菲律宾等国投资, 届时
我们什麽也得不到。我们应考虑的是: 既然我们已经开放境外可设立分公司直
播,那麽我们讨论外资还有何意义?
(林桓)中共资金介入的问题,基本上而言应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做整体考
量,例如: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第七十三条明白规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者,不
可成为社员。依法务部的解释,『社员』包括股东在内;因公司法第一条已规
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法人,所以股东亦可解释为社员,依此规定,任
何人若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将不能成为股东。何况若外国公司拥有中共资金超
过20%,即不能在台湾从事任何经营,所以有关中共资金介入一事,除非他以
非法律途径申请,否则在目前情况下,是无法以合法方是进入的。
(11╱05新增)有关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之较深入讨论,亦即以各种不同方式(文意
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对於卫广法第十条做出讨论,於昨日发现一
文章,其文章本身以及回应内容较之前各方所见更为广泛且深入的做出探讨,非常具有价
值。不过文章很长,目前尚无法针对各回应者所回应之内容做出整理,故鱼此仅节录文章
网址,请看倌自行浏览,待我期中考试完毕,再行整理,谢谢。
文章标题:别闹了新闻局:TVBS资本结构适法性争议评析
http://blog.chinatimes.com/winway/archive/2005/10/30/22593.html
2.2 在上述法规范之下,我们可得到下述结论:
TVBS之资金构成为47%之百幕达公司,以及53%之东方彩是公司持有。而东方彩视
依我国公司法成立(登记於台北市,於北市府网站可查询),视为我国公司,而就单纯
形式上而言,TVBS之本国公司持有资本超越50%(53%),外国公司持有资本低於50%
(47%),TVBS并未违反卫星广播电视法外资不得直接持有50%以上股份
之规定。
注:在这两点争议方面,尚可延伸出许多问题,包含:
1.香港澳门皆已回归中国,为何港澳关系条例为对其做相映规范?目前立法机关
未制订或修改法律(港澳条例与两岸关系条例皆曾於民国92年10月29日修订)
,故虽然其为争议之一,但仍应依现行法规范处理。
2.对於香港TVB所使用之直接投资+转投资方式掌控TVBS之方法是否适合?这一个
问题我引前几天有人提到新闻局出版之《新闻法规汇编》一书,在前面的文章
已有版大提出,下引述其内容;
民国九十三年八月编印 "新闻法规汇编" 下册
第585页~586页
特别指出来
也是就是说东方彩视即使股份百分之百都是港资的话
它还是本国人,因为这种本国法人的董监事或者股东"不是人",
而是一种工具,股资是融通物,并不是那拿界定本国人或外国人的基础
就此,新闻局所为之意见,并未针对特定案例或公司而言,而在本件事件之情
形上,膺任唯有此解释之适用。(这份文件之原件我尚未见到,希望u大能够
PO出来,否则就要等我期中考试之後才能影印PO出来给各位看了)
3.对与某些立委指出香港TVB之董事为中国政府官员(政协常委)以及长久以来
认为媒体之龙头人物之意见会左右该媒体之报导倾向一事:这一件事情我认为
其为高度政治化议题,并且我国并未有相关法规规范此一情形,故於此不论。
4.东方彩视公司以100万之资本额拥有四亿多TVBS之股份,是否有疑义?关我国
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并未有资本额与持股数之相关规定,而若在法规范没有规
范或没有限制之下,我个人不对此问题讨论。而就其不当持有等观点,我认为
目前之讨论为高度政治倾向,不予论述。
5.TVBS之股东:东方彩视变更董事而未呈报新闻局备查一事,是否不法?针对此
事件,行政院新闻局已对TVBS违反卫广法而处罚20万之罚锾,并且TVBS已经补
件(请见11╱1晚间新闻局长姚文智之记者会中有提及)。并且TVBS於10╱27
之复审通过审查,应认为已无法律上之问题。(否则复审不应通过)
3.(11╱02新增)本争点於这两天始进入争议核心(请见行政院长谢长廷以及新闻局
长姚文智於这两天接受媒体报导的发言内容)。根据前面两个争点的厘清,我们可以知
道,外国公司来台湾投资,受到外国人投资条例、公司法、以及相关行业(视其投资项
目、内容)之法规规范,而在本件案件,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主要受到外国人投资条例、
公司法、卫星广播电视条例之规范。而本件争议中之核心问题为东方彩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东方彩视为依我国公司法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则就东方彩视之资本结构,应视
其股东名簿(目前未被公开)。而东方彩视之受质疑之最大争议在於其股东结构为100%
之外资,而据此应认定其为外资而非本国公司。
究系若本国公司之持股100%为外国资本持有,即认定其应为外资而非本国公司?
关於此问题,参照《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之内容规范,检视其相关内容规
定,并没有对於股东之资格有任何限制。并,如若认定外资100%持有我国公司,则将
我国公司视为外国公司,则该公司已然变更其公司性质,由本国公司转为外国公司,其
适用法规范将与本国公司不同。而就目前现行法令之规范(尚未查询相关函示,希望有
更多资料的版大能补充)之下,并未有此规定,并且东方彩视公司之成立於88年07月20
日以及於94年04月08日曾为异动皆未受通过相关主管机关之审查。故,在东方彩视无任
何违法(伪造文书.etc)等情形之前提下。宜认为其公司组成或公司性质符合法令规范
,视为本国公司,亦即不论东方彩视之资本结构如何,其仍视为公司法上之本国公司。
注:本节之理论基础应有前述争点2.之注解第二点中提及之『新闻法规汇编』补充
,但因我尚未见到其原件,故暂不将其至於本文中论述,带补充原件之後,使置於本文
中坚实该段论述。
三、小结:TVBS是否违法?
参就目前之法令规范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函示,并参照本年度TVBS换照审查过程,在主
管机关行政院新闻局於10╱27复查时予以通过,单就TVBS之资金结构等换照审查之必要
文件方面,应认为无违法之处(参照卫广法第六、七条),并且有关所谓东方彩视之资
本结构问题,在上述争点3.之论述之下,亦不认为其违反相关法规。而若言及TVBS各节
目之发言人之言论容是否涉及毁谤等问题,乃为发言人与发言对象之法律问题以及政治
问题,在此不予论述。
注:关於陈总统今天(11╱1)提到的任内不关闭媒体等言论,我认
为涉及太多政治语言,故於此亦不讨论。
--
以上为原PO内容。我相信版上应该有更多比我法学常识更丰富的人,能够帮我厘清更为
明确的法律关系,但是我贴本文的原意仅在於厘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而关於其是否涉
及政治攻防或是其他政治因素,我觉得应另开标题;虽然说法政界限很模糊,但我仍希
望在讨论一件事情的法律关系时,能尽量单纯化,回归法律面。有较乾净的事实呈现,
才能期望起码我们各位在『战』的时候所『站』的事实基础上是有一定共识的,也可以
避免许多诸如『先去查完资料再来战!』这种不必要而且容易导致不理性谈话的废文出
现,非常感谢大家看完我的废文...来睡了,期待你们的炮轰 Orz
(听说复制贴上赚不到p币,好辛酸阿...OTZ)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7.8.184
1F:推 eslite12:你还是在回避空头公司的问题嘛 59.117.7.71 11/05 01:39
2F:推 sylvanstyx:可否对於『空头公司』下定义? 203.67.8.184 11/05 01:41
3F:→ sylvanstyx:空头公司的解释很多种,我目前也没全部 203.67.8.184 11/05 01:41
4F:→ sylvanstyx:了解。我不写是因为我尚不了解,不能乱 203.67.8.184 11/05 01:41
5F:→ sylvanstyx:写,一知半解就写的话会变成废文 203.67.8.184 11/05 01:42
6F:→ sylvanstyx:而且就算不是空头公司,尚有人提出 203.67.8.184 11/05 01:42
7F:→ sylvanstyx:『公司面纱揭露原则』引进讨论。 203.67.8.184 11/05 01:43
8F:→ sylvanstyx:我会在我了解之後提出评论,目前我的认 203.67.8.184 11/05 01:44
9F:推 eslite12:我私法是念得很虚 不过这从头到尾 59.117.7.71 11/05 01:44
10F:→ sylvanstyx:知范围如此,故撰写范围於此。 203.67.8.184 11/05 01:44
11F:→ eslite12:争点就不在王文宇红皮书里面 59.117.7.71 11/05 01:44
12F:→ sylvanstyx:我的私法也挺虚的,所以对於我不知道的 203.67.8.184 11/05 01:46
13F:→ sylvanstyx:范围更加谨慎,在了解前不予提出。 203.67.8.184 11/05 01:46
14F:→ sylvanstyx:如果您能够帮我补齐,我会很感动 203.67.8.184 11/05 01:46
15F:→ sylvanstyx:发文吧 es大~ 203.67.8.184 11/05 01:47
16F:→ Cobraswin:请问一下,公司的主管机关不是在经济部 218.167.90.184 11/05 02:26
17F:→ Cobraswin:若出现虚设行号,也是由经济部作审查 218.167.90.184 11/05 02:27
18F:→ Cobraswin:可是何美玥上次答询说T在经济部并未违法 218.167.90.184 11/05 02:27
19F:推 yehleo:请问一下,东方彩视资本额为新台币100万, 140.114.46.18 11/09 04:01
20F:→ yehleo:却用九亿投资TVBS,是否有违反公司法第十三 140.114.46.18 11/09 04:03
21F:→ yehleo:条,公司不得为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或合夥事 140.114.46.18 11/09 04:05
22F:→ yehleo:业之合夥人,这条规定? 140.114.46.18 11/09 04:05
24F:推 hao0222:借转media-chaos版,谢谢! 71.136.184.184 11/1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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