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ddler (娱乐达人)
看板media-chaos
标题Re: 整理有关广电法对媒体的规范~
时间Sat Nov 5 19:55:58 2005
网友回应:
任何一个国家的媒体,都会有外资持有股份的限制;我国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规定,外
国人持有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股份,应低於该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十。第十一条
规定,违反第十条者主管机关应具理由驳回其申请。再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第十一条各
款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
罚;情形重大者,得撤销卫星广播电视许可并注销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
TVBS电视台(即联意制作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资本额新台币八亿八千万元)在台湾拥有
三个电视频道,不知羡慕死了多少广电业者,但其股东是谁呢?依据本人从经济部网站(
从「公司登记资料查询作业」系统进入即可)所看到的资料可知,其股东有二,一为外商
百慕达商电视广播投资有限公司(持股百分之四十七),另一为台湾注册之本国公司东方
彩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三),乍看之下,似乎外资并没有超过百分之五
十,合乎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之规定,但再细看占股权百分之五十三之东方彩视公司之
股东及资本额後,有如下之蹊跷存在:
一、
东方彩视之资本额仅为区区新台币一百万元而已,为何拥有TVBS百分之五十三股份
合计新台币四亿六千六百四十万元之股权呢?钱从何来?是逃税?还是为了掩盖来源不明
的资金?
二、看似为本国公司的东方彩视公司,其股东组成为董事长:费道宜,董事:唐基德、
陈祯祥,监察人:邓松泰,此四人皆为外商百慕达商电视广播投资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
亦即东方彩视公司之股份系百分之百由外商百慕达商电视广播投资有限公司所控制之公司
,所以,东方彩视公司形式上虽为本国公司,但实质上仍为TVBS另一股东外商百慕达商电
视广播投资有限公司所拥有,因此,TVBS之股份乃百分之百由外商百慕达商电视广播投资
有限公司所拥有,违反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之规定。
三、外商百慕达商电视广播投资有限公司为那一国之公司?经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区之资金所成立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无新闻自由之可言乃人人知晓,则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所转投资的TVBS,其立场如何实令人深思。
四、TVBS之董事长为梁乃鹏,梁乃鹏何许人也?乃系1997至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区之广播事业管理局主席(地位类似於新闻局长),试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之
新闻局长奉派管理TVBS,其立场及任务如何?
※ 引述《LLD (麻将人格)》之铭言:
: ※ 引述《peddler (娱乐达人)》之铭言:
: : ^^^^^^^^^^^^
: : ^^^^^^^^^^^^^^^^^^^^^^^
: : ^^^^^^^^^^^^^^
: : 拜托,根本毫无争议好吗? 因为东方彩视根本是空头公司,实际上只有一百万的资本额,
: : 却可以控制53%的股份,高达好几亿元。TVB根本就是利用伪造文书、诈欺的手段来进行审
: : 核,还硬要强辩!
: 你可能搞错了,法律没有规定一百万资本额不可以买更多的股份
: 而直接间接规范的是形式,而不是实质
: 接照法律来说,百分之百的间接持有,是合法的
: 还有广电法不能规范tvbs
: : 另外我实在不想去扯港资是不是中资的问题。用法律的语言去辩论或许还可以硬坳,这是
: : 民主制度的漏洞,却也是必要之恶。但实质正义,从真理的角度来说,港资就是中资阿!
: : 这为什麽还需要虚与委蛇的辩论呢? 伪君子们为何不大方承认TVBS是中资? 中资有这麽脏
: : 吗? 如果能光明正大大方承认我们是100%港资,是100%中资,市场机制接受,又何妨?
: : 做事不光明磊落,难怪要遮遮掩掩,这种媒体,又怎麽能擿奸发伏?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43.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