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ddler (娱乐达人)
看板media-chaos
标题Re: 整理有关广电法对媒体的规范~
时间Sat Nov 5 19:34:53 2005
外资立法原义 卫广法「外国人直接持有」非采「最狭义解释」
■ 高宗良
有关TVBS事件,以下针对这个法律问题的核心进行讨论。
联意制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意公司」)在台湾拥有TVBS、TVBS-N、TVBS-G等三个
频道经营权,目前公司股东主要为百慕达商电视广播投资公司(下称:「百慕达商」)以
及由百慕达商百分之百投资之子公司即东方彩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
)。前者持有股权百分之四十七,後者持有百分之五十三,两者合计股权为百分之百。
我国的卫星广播电视法(下称:「卫广法」)的第十条亦明确规定:「外国人直接持有卫
星广播电视事业之股份,应低於该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十。」
查,卫广法第十条立法之初,行政院版本认为「适度引进外资可以带动国内科技、产业及
技术之提升。再者,外商以人头或转投资方式迂回进入我国市场,亦可迫使限制条款形同
具文,因此在国际化及自由化之考量并衡量卫星各种利弊因素,开放外人投资应是一种合
理解释。」也就是说,行政院认为卫星广播电视应完全开放外国人投资,无须任何限制。
然,本条文於立法院审查会时,立法院认为仍应做适度设限,故於院会朝野协商时,认为
「由於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影响社会整体利益甚钜,为避免不正当干预,保持其媒体公正独
立性,以防范外人垄断市场,箝丧本土卫星工业发展生机,爰作如上规定。」并於三读时
,略作文字修正。也就是说,立法院认为「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为公共财,为防止外人垄断
市场,箝丧本土卫星工业发展生机,应就外国人投资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股份予以限制,
并不赞同行政院版本认为不应给予外资任何之限制。」於是增设卫广法第十条规定,以限
制外商投资之比例。
故,从立法历史与目的,显然卫广法第十条规定中「直接持有」,不仅限於「外国人直接
投资」方式之「最狭义解释」;尚应包括外国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卫星广播电视事业
。
盖,倘若仅采「最狭义解释」,则外商将得以人头或转投资等方式迂回进入我国市场,投
资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则,本条规定将形同赘文,立法院又何需画蛇添足增订本条规定?
综前所述,「百慕达商」与其百分之百持股之「东方彩视」,共持有「联意公司」百分之
百之股权,显然违反该条之规定。主管机关应依卫广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联
意公司」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
次连续处罚;情节重大者(外资持股比例高达百分之百应认为情节重大),得撤销卫星广
播电视许可并注销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
(作者为律师)
※ 引述《LLD (麻将人格)》之铭言:
: ※ 引述《peddler (娱乐达人)》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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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拜托,根本毫无争议好吗? 因为东方彩视根本是空头公司,实际上只有一百万的资本额,
: : 却可以控制53%的股份,高达好几亿元。TVB根本就是利用伪造文书、诈欺的手段来进行审
: : 核,还硬要强辩!
: 你可能搞错了,法律没有规定一百万资本额不可以买更多的股份
: 而直接间接规范的是形式,而不是实质
: 接照法律来说,百分之百的间接持有,是合法的
: 还有广电法不能规范tvbs
: : 另外我实在不想去扯港资是不是中资的问题。用法律的语言去辩论或许还可以硬坳,这是
: : 民主制度的漏洞,却也是必要之恶。但实质正义,从真理的角度来说,港资就是中资阿!
: : 这为什麽还需要虚与委蛇的辩论呢? 伪君子们为何不大方承认TVBS是中资? 中资有这麽脏
: : 吗? 如果能光明正大大方承认我们是100%港资,是100%中资,市场机制接受,又何妨?
: : 做事不光明磊落,难怪要遮遮掩掩,这种媒体,又怎麽能擿奸发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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