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D (麻将人格)
看板media-chaos
标题Re: 整理有关广电法对媒体的规范~
时间Fri Nov 4 08:57:01 2005
※ 引述《peddler (娱乐达人)》之铭言:
: ※ 引述《hambear (每人皆有知亦皆无知)》之铭言:
: : 只是这张民国88年,前任新闻局长程建人以正式公文解释,广电法规定,直接持有的公司
: : 只要不超过50%就合法。间接持有股份公司,即使外国人当董事长,像是占有TVBS股权53%
: ^^^^^^^^^^^^
: : 的东方彩视,也没触法。
: ^^^^^^^^^^^^^^^^^^^^^^^
: :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vivi20051031161928
: : 广播电视法 (民国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
: : tvbs的股权问题之争议性绝对存在
: ^^^^^^^^^^^^^^
: 拜托,根本毫无争议好吗? 因为东方彩视根本是空头公司,实际上只有一百万的资本额,
: 却可以控制53%的股份,高达好几亿元。TVB根本就是利用伪造文书、诈欺的手段来进行审
: 核,还硬要强辩!
你可能搞错了,法律没有规定一百万资本额不可以买更多的股份
而直接间接规范的是形式,而不是实质
接照法律来说,百分之百的间接持有,是合法的
还有广电法不能规范tvbs
: 另外我实在不想去扯港资是不是中资的问题。用法律的语言去辩论或许还可以硬坳,这是
: 民主制度的漏洞,却也是必要之恶。但实质正义,从真理的角度来说,港资就是中资阿!
: 这为什麽还需要虚与委蛇的辩论呢? 伪君子们为何不大方承认TVBS是中资? 中资有这麽脏
: 吗? 如果能光明正大大方承认我们是100%港资,是100%中资,市场机制接受,又何妨?
: 做事不光明磊落,难怪要遮遮掩掩,这种媒体,又怎麽能擿奸发伏?
: : 推 geesegeese:违法不取缔=纵容非法,欺骗合法。 11/01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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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72.73
※ 编辑: LLD 来自: 219.68.72.73 (11/04 09:04)
1F:推 HYL:用一块钱去跟对方买价值一万块的东西的话,对方可是要缴赠与税 11/04 09:22
2F:→ HYL:的,这是有判例可寻的 11/04 09:22
3F:→ HYL:TVBS这种没有对价行为的买卖跟本是赠与 11/04 09:23
4F:推 LLD:他不是用一百万去买股份的,据他讲是用借贷 11/04 12:20
5F:→ LLD:如果你说的赠与是说借钱给东方彩视买tvbs的人,比较说的通 11/04 12:20
6F:推 simonrocker:其实问题在於 立广电法第10条的目的在那里 11/04 12:35
7F:→ simonrocker:假如照tvbs这种钻法律漏洞的方式立这条法律就没意义了 11/04 12:36
8F:推 LLD:因为法律会没意义,所以就可以扩大适用范围?? 11/04 18:08
9F:→ LLD:这明显违背罪刑法定主义了 11/04 18:09
10F:推 gobese:广电法规范无线台,不管卫星 11/04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