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mbear (每人皆有知亦皆无知)
看板media-chaos
标题Re: 整理有关广电法对媒体的规范~
时间Tue Nov 1 15:29:48 2005
※ 引述《jactkwn (Jacky TT)》之铭言:
: ※ 引述《hambear (每人皆有知亦皆无知)》之铭言::
: : 所以
: : TVBS争议的部分是:
: : 无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得为电视事业之股东、董事及监察人
: : 电视之股权之转让,应经主管机关许可。
: : 卫星广播电视法第十条
: : 外国人直接持有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股份,应低於该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
: : 百分之五十。
: : 2100等政论节目可能触法:
: 拜托, "持有"和"直接持有"字面上不一样, 意思也不同了!
: TVB"持有"百分之一百的tvbs股权
: 但只通过外资百慕达公司"直接持有"47%的股权
: 卫星广播电视法只要求不"直接持有"多於50%的股权
: 所以tvbs法律上应无违法
先厘清一点
依广播电视法 (民国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二条规定
二 称电视者,指以无线电或有线电传播声音、影像,藉供公众直接之收
视与收听。
换言之
TVBS不只受卫星广播电视法规范
也可能要受这个新修正的广播电视法规定
(就是这个新法 内容第三条规定NCC组织,应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内以法律定之)
(同法前项组织法律未施行前,主管机关为行政院新闻局。)
因此法条来源应有两个以上!!
若依广电法14条:
第14条
第一项:广播、电视事业之停播,股权之转让,变更名称或负责人,应经主管机关
许可。
p.s.依第42条处分:予以警告
一年内再犯可依第43条:电视事业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年内经处罚二次,再犯除处三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锾外,并得
予以三日以上、三个月以下之停播处分
如果新闻局没核准 tvbs就可能要挨罚
如果新闻局准过 那新闻局可能失职
不管是姚局长曾准tvbs股权结构转移或是tvbs跟本未伸报股权结构转移
都有好戏看
前者引发行政首长失职风波 後者就又有一场政府与媒体的角力
至於tvbs於自家新闻所言:
只是这张民国88年,前任新闻局长程建人以正式公文解释,广电法规定,直接持有的公司
只要不超过50%就合法。间接持有股份公司,即使外国人当董事长,像是占有TVBS股权53%
的东方彩视,也没触法。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vivi20051031161928
广播电视法 (民国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
卫星广播电视法 (民国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
因此媒体质疑的昨是(1999)今非立场未免薄弱
何况依民国 9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之广播电视法
第 5 条
无中华民国国籍者不得为广播、电视事业之发起人、股东、董事及监察人。
tvbs的股权问题之争议性绝对存在
1F:推 geesegeese:违法不取缔=纵容非法,欺骗合法。 11/01 18:54
※ 编辑: hambear 来自: 140.112.7.59 (11/01 19:29)
※ 编辑: hambear 来自: 140.112.7.59 (11/01 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