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tkwn (Jacky 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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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别闹了新闻局:TVBS资本结构适法性争议评析
时间Tue Nov 1 00:14:06 2005
卫星广播电视业者联意制作公司(TVBS)於2005年10月多次遭指控其资本结
构违反「卫星广播电视法」之规范一事。新闻局长姚文智29日召开记者会,姚文智
以香港TVB公司的网站资料指出,港资拥有TVBS100%股权,有违反卫星广播电视法
第10条规定:「外国人直接持有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的股份不得超过50%。」之规
定。至於TVBS之股东是否是中资,要请国安局和经济部投审会再进一步了解。
事实上,早在10月中旬,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执行秘书黄庆堂就曾表示,百
慕达公司的直接投资与利用东方影视转投资TVBS案,投审会当初曾函请目的事业主
管机关新闻局解释有无违法,两次都获得没有违法解释,在切结非中国资金後,在
无其他重大违法疑虑下,准予投资。
至於为何新闻局会在政局动荡之际,突然会以「依法行政」为由,重行认定TVBS有
违法之虞?是否有混淆「直接投资」与「间接控股」的定义?是否有混淆「港资」
与「中资」的意涵?相信是可以理性讨论的问题。
壹、我国广播电视法规有关外资与外国经营者之限制发展的背景
我国广播电视产业是否应当容许外人投资,过去一直未在传播界与学界造成波
澜。近年在传播新科技的冲击和全球视听产业竞争激烈的双重压力下,开始不断引
发具有新闻性的事件。在有线电视部份,从有线电视法立法过程 ,到1995年系统
业者申请设立,传出美商华纳掌握有线电系统股权一案,朝野对於外资限制一直采
取保留的态度。而在「民间全民无线电视台」募集资金引发引进外资的事件,以及
在「卫星电视法」研修的过程中,为了吸引外资,学界与业者开始建议,有线电视
与卫星电视应当准许外人投资,不过在投资比例上应加以设限,以保护我国国内媒
体事业的发展,开启了各项广电法规外资限制修正与订定的规范。
探究外资政策改变的因素,大体和大环境的巨大变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
面,我国政府自1990年始,为因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各项投资政策与法规大幅度转向,广播电视事业亦是未来
必须开放的产业部门之一。攸关广播电视事业市场开放政策制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Trade of Services, GATS),其中多项原则牵制了我国将
来的广播电视媒体外资限制的存续。二方面,为了结合区域媒体产业,政府提出发
展「亚太媒体营运中心」的蓝图,国际化与自由化的政策势必引进广电产业,外资
限制似乎从文化守护神变成了绊脚石。
事实上,广电事业外资限制并不是一个新生的问题,在法律层面固然可以发
现,世界各国对广电媒体多采取限制或禁止外人直接投资的规定,目的在防止攸关
本国政治、社会、文化与人民生活的广播电视事业为外人掌控。如果深究传播学的
讨论则不难发现,管制外资的法律或政策背後,乃是因为广播电视事业本具有经济
与文化双重性质,一旦开放广播电视事业的外资,产生的也将是经济与文化的双重
影响。就此,倾向现代化理论、科技决定论观点的乐观论者赞扬引进外资的益处,
认为可以帮助地主国广播电视事业及相关产业发展(Schramm,1964),向西方引
进传播新科技甚至能够提昇本国文化(Pool, 1977);但倾向依赖理论或文化帝国主
义观点者却指出,广播电视事业不应仅被视为经济商品,其具有的文化意涵、意识
型态效果及民众生活对电视的高度依赖,将使附随着外资而来的技术与节目对接收
者产生负面的影响,「文化侵略」或「资讯不平衡」可谓是最为痛切的控诉
(Schiller,1969;Beltran & Cardona,1979;Hamelink,1984;郑瑞城,1985:
97;朱立,1992:120)。
贰、我国广播电视法规有关外资与外国经营者之限制规范
在不同的广播电视法规中,容有不同的外资限制规范,广播电视法最为严格,
有线广播电视法则次之,相形之下,卫星广播电视法最为宽松。可见立法机关、行
政院新闻局、广电业者与外资的互动结构下,近年来采取了较为开放的态势。
一、无线广播电视法有关外资与外国经营者之限制
我国法制要求广电业者具有公民身分,民营电台,依据广电法系由中华民国人民组
设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财团法人为限(广电法第五条)。据此,行政院79年7月11日
台79经字第18641号函核定公布之「侨外人投资负面表列」,特别将电视事业属於
禁止侨外投资之事业。另一方面,广电法第五条同时规定:「无中华民国国籍者不
得为广播、电视事业之发起人、股东、董事及监察人。」
另一方面,「广播电视事业负责人与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系由行政院於民国六十六
年依据广播电视法第十三条及第五十条之规定所订定。该规则所指广播、电视事业
负责人,系指公营电台主管机关之负责人、民营电台之公司负责人或财团董事;广
播、电视事业之经理人、台长或分台主管,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亦为负责人(第二
条)。而所谓广播、电视事业从业人员则是指广播电视事业负责人以外之执行业务
人员(第三条)。而无论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广播电视事业负责人与从业人员管
理规则」中则要求国内无住所者,不得为广播、电视事业负责人与从业人员(第四
条第六款)。
二、有线广播电视法有关外资与外国经营者之限制
有线广播电视的外资限制比较宽松,在有线广播电视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外
国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系统经营者之股份,合计应低於该系统经营者已发行股份总数
百分之六十,外国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为限,且合计应低於该系统经营者已发行
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明白地开放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的外资限制。值此之
际,有线广播电视法显然仍存在下列限制:
(一) 禁止外国之自然人直接持有有线广播电视台之股权。
(二) 外国法人直接持有有线广播电视台之股权合计应低於该系统经营者已
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
(三) 至於有线广播电视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所定间接持有之计算方式,依本
国法人占系统经营者之持股比例乘以外国人占该本国法人之持股或出资额比例计算
之(参见有线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
(四) 就系统经营者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董事,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少於董事
人数三分之二;监察人,亦同。而且董事长应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有线广播电视法
第二十条第一项)。
过去有线电视法施行细则第8条第2项曾规定:「外国人投资之本国公司,不得为经
营有线电视系统之股东。但外国人投资本国公司之股权合计不超过20%者,不在此
限。」显系针对外国人透过控股公司投资的型态加以限制,此一限制了「本国法
人」投资权利的规范方式。但此一规范已经废止,也使得外国人可以透过控股公司
的模式,投资本国的有线电视系统。
不过尽管有线电视法施行细则有较为严密的规范,但是对於外资在本地依公司
法设立本国公司(甲公司),复行转投资无外资之本国公司(乙公司),并经由甲
公司控股之乙公司投资有线电视事业(C公司)的模式,由於公司法对转投资的限
制至为宽松(参照公司法第13条),上述外资进入有线电视市场的方式,仍非有线
电视法所能限制。
三、卫星广播电视法有关外资与外国经营者之限制
卫星广播电视法是对外资限制最为宽松的法规,相关规定仅见卫星广播电视法
第十条规定:「外国人直接持有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股份,应低於该事业已发行股
份总数百分之五十。」
熟悉台湾传播法规历史者应能理解,像TVBS这样的「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
者」,指自有或向卫星转频器经营者租赁转频器或频道,将节目或广告经由卫星传
送给服务经营者、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包括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或无线
广播电视电台者。原本是「有线电视广播电视法」规范下的频道业者,受相当严格
的外资限制,但在近年来的颉除管制风潮下,法令开放了卫星广播电视业者的外资
限制。在实务操作面上,外资只要合於「不直接持有」该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
之五十的规定,如:
(一) 外国之自然人直接持有卫星广播电视台之股权。
(二) 卫星广播电视事业董事长、董事与监事未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
(三) 外国人投资之本国公司,为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之股东,以间接
持有该事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十。
均属於合法的状况。
参、事件评析
新闻局深知卫星广播电视法的外资限制较为宽松,也明白「间接控股」与「直接持
股」的定义差距,过去多次对「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提出解释,TVBS个案符合
法令规定,近日「法律见解」的改变,并未提出具体的说明,令人不解。
广电媒体设立与换照过程中,股权结构是否有「中资」向来是透过国安体系加
以调查,TVBS成立十余年,历经多次调查,相信其港资色彩国人都很清楚,是否为
中资,不需要政客为了特定事件加以抹红。
少数立法委员挑动「族群偏见」或是任意扣红帽子的低级政治伎俩,向来是台
湾政治上最方便、廉价与转移话题的下三滥手法。政客之间相互丢烂泥巴,大众早
已习惯,甚至开始厌倦,但是连新闻局长都参与政治斗争,胡乱解释法律,迫害新
闻自由,还堂而皇之说是「依法行政」,咸信应当是台湾新闻自由史上的一大奇蹟。
⊙前文公司法条文引用问题,谢谢读者xy提醒,现已更正。
引用:
http://blog.chinatimes.com/winway/archive/2005/10/30/22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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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evan:港资是否为中资..看似蓝绿间的最大症结点.....o.__.a 11/01 00:29
2F:→ peddler:百分之一百外资就是问题症结! 11/01 01:03
3F:→ peddler:香港政府的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行政特区」。 11/01 01:03
4F:→ peddler:香港金融危机,是谁慷慨解囊搭救? 中国。港资...嗯.... 11/01 01:04
5F:推 graffitio:1997年後香港就完全等於中国的一部分了,还港资中资咧! 11/01 01:14
6F:→ graffitio:而且广电法规范的是"外资",就算硬坳是港资就不是外资吗! 11/01 01:16
7F:推 Bevan:楼上认真了...我知道港资是中资.中资是「外」资阿 XDD 11/01 02:09
8F:推 hambear:争议点在广播电视法第二条疑将有线电视纳入 因此并非只适 11/01 19:08
9F:→ hambear:用於无线电视---我字面上看来是如此 有兴趣可以去查一下 11/01 19:10
10F:→ hambear:若有线也纳入规范 这篇文章引用的法条就有疏漏了~ 11/01 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