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us (那是一种怨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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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载]维持市场秩序与媒体表现,把关卫星电视执照是政府的责任
时间Sun Aug 7 10:05:3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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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市场秩序与媒体表现,把关卫星电视执照是政府的责任
文/洪贞玲(台大新闻所老师)
中国时报民意论坛版昨日刊出“换照风波,新闻局大错特错“一文,指出主管机
关停播卫星电视频道有过度管制之嫌,该文跳脱政治介入的阴谋论思考,而就政
府管制原则加以讨论,立意值得认同。但认为主管机关对卫星电视的管理方式应
与平面媒体相同,此点有违各国管制现状,值得进一步厘清。以下本文就卫星电
视执照的管制问题提供各国法制的参考,强调把关卫星电视执照是政府为维护公
共利益该尽的责任,并非过度管制,亦非箝制新闻自由。
本文首先要厘清一个迷思,很多人主张媒体是第四权,要监督政府运作,因此政
府的手不该介入媒体,应该让自由市场决定优胜劣败。这个说法看似有理,但是
政府真的可以不管媒体吗?或是有哪个国家不管媒体的吗?不说台湾因为电波开
放以来放任市场运作,媒体集体沈沦,民意要求政府有所作为的现实,从理论上
与经验上看,即使如美国、英国这般强调言论自由的国家,政府透过电视执照的
核发与换发,确保媒体善尽责任、回应观众需求,仍被奉为重要的管制手段。
与印刷媒体不同之处,电视向来由政府高度管制,因为电波是稀有资源,须由政
府善加管理,以维持资源之有效利用、保障公共利益。美国在核发电视执照时,
以公众便利、利益或需求为依归,而在换发执照时,一方面考量电视经营者合理
的换发期待,使其能投注成本及心力生产好的节目,一方面则让电视经营者有竞
争压力,如果申请换照者的节目计画、过去记录、多重所有权及诚信等问题表现
不佳,无法符合观众利益,主管机关FCC经过公开的听证程序後,可以拒绝换发执
照。即使卫星电视的科技特性不同,考量其影响力巨大、无远弗届,因此美国主
管机关仍沿用广播电视的管制原则来管理卫星电视。
或有人说,政府可以管制电视执照,但是应该只维持市场秩序,不应该干涉内容
,否则将造成寒蝉效应。政府确实不该干涉言论自由,但是透过把关执照要求电
视经营者维持一定节目品质,在其他国家并非特例。英国广电主管机关在换照时
有一个“品质门槛“,这个门槛包括电视经营者要提供足够的高品质节目、社区
节目、在地制作的节目、整体节目吸引多样品味及利益等要件。品质门槛和申请
者的节目计画、生存能力、公共代表性都是主管机关审核的要素。另外,业者必
须落实观众监督与处理观众申诉等事宜,违反者亦可撤照。而德国对电视的管制
强调公民参与,在审查过程中纳入政治、宗教、专业组织、利益团体等代表组成
委员会,而主管机关更要求电视经营者广邀民间代表设立节目谘询委员会,让多
元的声音能够影响电视节目的制作。电视经营者是否设置节目谘询委员会,是影
响换照的因素,这种设计使得电视节目内容能够符合多元与地方需求。
从上述国家的例子看来,把关电视执照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透过执照的审查
与换发(或是不予换发),意在维持市场秩序、节目品质与公共利益,实不能以
政治介入、箝制新闻自由的阴谋论简化之。我国对於电视媒体执照政策虽存在多
年,直到频道开放後才初见落实,但相关规范与执行仍有检讨空间,包括审查标
准是否适当明确、审查过程应该公开、审查结果应附理由、公民参与机制应该加
强等等。在台湾的政治与媒体环境之下,如何透过修法与相关制度的强化,有待
更多意见的激荡。期待此次换照争议,表现不佳电视业者的生存危机正是台湾媒
体与公共意识改善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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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沟通、传播,我们能够完成的,并不是实质争议的解决,但
有些时候,我们或许能够因而得到格外锐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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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scarra:借转一下。感谢。:) 203.203.36.62 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