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看板media-chaos
标题[心得] 网友对此事件的心得
时间Thu Mar 17 15:14:45 2005
这是去别的地方宣传连署得到的回应
里面讲到法律的部份 蛮重要的
出自荷光天使~快乐教师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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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活动] 拒绝无知抄袭 要求媒体自律
发 表 人:流金岁月(szuhui2002)
发表时间:2005/03/09 21:28:13
记得<1876>的作者Gore Vidal曾说过
有阅读习惯的人愈来愈少了
半数美国人从不看报
半数从不投票选总统
但愿都是同样的那一半人..
一叶知秋,看着荷光的<媒体自律>论战,想来台湾的媒体生态是以上论述的反证
教材!也无怪乎〔制造业〕浑名不胫而走!
平心而论,身为新闻媒体的一员,即使跑的是相对少些腥羶嗜血,捕风捉影的医疗
线,看商业机制下的媒体自律弱化现象,仍颇有如人饮水之慨!我并非大法官释宪
文下〔新闻自由〕无限上纲论点的支持者,对看图说故事的新闻处理模式,也的
确有深切的忧心!然而仍期待大家在监督检视的同时,对线上许多坚守平衡报导
的记者多些鼓励!
回归到东海大学这个事件,仅就着作权及妨碍名誉聊表我的浅见:首先对记者引
用BBS讨论区文字的权限范畴,提供以下报导做为说明:
其一:记者抄袭引用在BBS上的文章,虽然可以引用着作权法第52条「为报导 论
、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但这合理范围的认定,实有极大的裁量空间,由於新闻记者写槁子是有报酬的,
因此牵涉营利问题,根据着作权法第91条如果法院裁定侵权,这是有刑事责任的。
但是前提都是网友必须要提出侵权告诉,再由法院裁夺。
<看BBS写新闻?抄过头小心触法>
http://member.ettoday.com/trnsearchdb.php?s=1&p=%AC%DDBBS%BC%67%B7%73%BB%44&i=1
658774
其二:对於报导中未求证当事人,以致可能侵犯其隐私权及损及名誉,实务可援用
刑事上的毁谤罪及民事上的请求回覆名誉.相关法律探讨,可参考以下内文.
<从释字509观实务对毁谤罪之判决>
http://www.ntpu.edu.tw/law/paper/01/2002a/9071108d.pdf
诚然,整个连署行动的发展,是对长期媒体<无冕王>傲慢的发声与制衡,但不能因
此失焦,对东海大学BBS网友未经当事人授意,匿名转贴该事件原委的行为,给与不
同量尺并与以合理化.
另外,对於连署行动欲发起的广告主拒绝刊登的行动的看法,可能形式意义大於实质
,媒体与广告主的共生关系,盘根错结.
马丁路得.金恩曾说:此一社会变迁时期的最大悲剧,不是坏人的苛薄言论与暴力行
为,而是好人令人颤栗的沉默与冷漠!勇於发声,表示仍有期待!
最後仅以下面这首诗,聊表我的结论,希望这样的机会教育,能让〔舆论自律〕内化
成为我们的自觉!
我使热情的脚
带着装满的篮子攀登黑暗的阶梯
给世界留下意外的善良心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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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接近夏天的炽热的阳光中,树木的新绿在风中闪闪发亮。是由於紧张呢?还是真
正地出自内心。みゆき有时不稳定的透明声音,让我感觉有种莫名的悲哀。那是这一
段:『不知道何时 生命将结束...』大概是因为就歌唱而言,她还算太早,可是她却
拥有不可思议的那种进退两难的痛楚。(魔女传说)
http://home.pchome.com.tw/personal/seles_chang/essay.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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