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pn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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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健保个资v.s.学术研究 应立法规范
时间Tue Dec 10 23:48:44 2013
http://tw.news.yahoo.com/健保个资v-学术研究-应立法规范-114340414.html
健保个资v.s.学术研究 应立法规范
台湾醒报 – 2013年12月10日 下午7:43相关内容看相片立委林淑芬10日举办公听会,讨
论国人健保医疗资料加值应用的法律授权与规范问题。(photo …
【台湾醒报记者李昀澔台北报导】国人医疗资料应用於个人健康目的外之用途,应该如何
规范?健保资料衍生的学术研究成果是否真对全民有益无害?行政院在9月启动的「超级
健康云」是否有将个资过度透明化的疑虑?政府及学术单位运用健保资料是否有法源依据
?有监於个人医疗资料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立委林淑芬及尤美女10日举办公听会,讨论
国人医疗资料加值应用的规范问题。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规定,公务机关得以在法定职务范围,以及符合特定目的条件
下,蒐集并使用个人资料。健保署、卫福部及国卫院等机构,就是`经过「去识别化」的
保护措施後,进行所谓的医疗资料加值应用。
学术研究属范围「外」?台湾人权促进会执行秘书邱伊翎指出,《个资法》第16条虽然赋
予健保署拥有使用医疗资料的权利,却不代表健保署能将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也就是国卫
院或其主管机关卫福部使用。中研院法研所副研究员邱文聪解释,如果卫福部可以自由运
用辖下机关蒐集的个资,「则金管会及财政部,也应该能够向各银行索取客户个资。」
「学术研究是健保署职务范围『外』的行为。」邱文聪说,「《个资法》规范的特定目的
,仍然必须在健保署职务范围以内。」也就是说,引用健保资料於学术研究必须由健保署
执行才是。但健保署企划组陈美杏认为,卫福部委托国卫院进行学术研究的行为符合健保
「促进健康」的宗旨,也完全遵照《政府采购法》规范,并未与《个资法》第16条冲突。
但健保资料的各种统计结果是否完全有利无弊?民间监督健保联盟发言人滕西华指出,许
多学术研究在分析疾病盛行率的同时,也同时揭露了疾病的医疗利用率,若有保险业者据
此调整保费或给付方式,对健保资料的提供者,也就是民众而言,就未必产生有利的结果
。「健保资料的学术价值无庸置疑,」滕西华说,「但一旦涉及商业利益,就会立刻陷入
无法律可保障个资的窘境。」
易涉入商业利益林淑芬质疑,健保资料电子化、云端化,并在政府及学术单位间频繁交流
,在《个资法》第6条针对医疗、健检等资料规范暂停使用的状况下,是否会有泄漏个资
的状况发生?卫福部统计处长陈悯表示,「健康资料加值中心」仅核准符合政策分析及学
术研究需求的申请,且每一笔资料都经过双重加密的去辨识化处理,使用者也无法携出单
笔资料,重重防护之下,应能有效避免个资外泄。
「健保署要将医疗资料提供给学术单位,就必须取得全民授权。」邱伊翎说,「否则就应
该另立新法,使健保资料能够合法运用。」邱文聪表示,立法是最快速、实际的做法,并
将「否决权」还诸全民,也就是民众也有拒绝成为研究样本的权利。尤美女则认为,若研
究成果因此获利,必须要从法制面规范分享及补偿的相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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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pnoi:据此调整保费或给付方式... 12/10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