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tlwind (ㄉ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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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法务部函释:医师录影录音需病患书面同意
时间Thu Aug 15 09:18:22 2013
医师看诊全都录 未来要病患点头【联合报╱记者詹建富/台北报导】2013.08.15
近年来医病关系紧张,加上急诊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不少医师在诊间使用录音笔和行
医记录器;但法务部最近函示,指医师进行录影录音的蒐集行为,应先徵得病患「书面
同意」。
不过,「台湾医疗劳动正义与病人安全促进联盟理事长」张志华批评,警察在执行临
检或救护车上的救护技术员执勤时,配戴针孔蒐证录影,都不需事先徵得民众同意,为
何医师在诊间为了自保,未公开病人隐私的前提下,却不能录音录影?分明是一国两制。
医劳盟监事蔡秀男也说,医师要在诊间装行医记录器,目的不在公诸於世,而是一旦
惹上医疗纠纷,可供呈堂证据,其次是担心病人暴力相向。
医界估计,约四成急诊医师曾面临病患及亲友的暴力威胁,不少医师因此随身携带录
音笔、针孔摄影机,或在诊间装上行车记录器,当「行医纪录器」。同样的,也有病患
遇有诊疗纠纷,在诊间拿出智慧型手机,录下医病间的对话,双方展开「谍对谍」。
台湾医疗改革基金会研究员张雅婷指出,由於该会接到民众投诉,加上医师私下持有
「行医记录器」却不受医院管理,今年五月间去函法务部和卫生福利部,日前终获法务
部的答覆,除说明医师需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才能在诊间录音录影,至於是否构成刑法
妨害私生活秘密罪,需视个案有无正当理由而定。
对此,台大法律系副教授王皇玉表示,法务部的函示是对病人隐私的保障,但实务上难免
有争议。目前法界对於窃录对方言论及谈话内容,牵涉到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刑法,究竟
是「有故而录」或「无故而录」,在法律实务上有不同见解。他指出,在诊间应属医病间
非公开的领域,基於保护病人隐私,除非病人出言恐吓或找碴,才可私下蒐证。
全文网址: 医师看诊全都录 未来要病患点头 | 医药新闻 | 健康医药 | 联合新闻网
http://udn.com/NEWS/HEALTH/HEA1/8097770.shtml#ixzz2bzoucG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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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是认为没有违法啦...
我录音来制作病历,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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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179.25
1F:推 cat5819:法务部:病人威胁你时,还是要取得书面同意才能录喔>.* 08/15 09:47
2F:→ seiko2023:我拿来防盗啊 诊间顺便 小七装防盗还要经过你同意? 08/15 10:02
3F:推 yamatai:不用理他啦 医生又不是被吓大的 08/15 10:38
4F:推 jumomo:法务部甲赛啦 码莺韮遗毒~ 08/15 11:59
5F:推 hahawow:这种函释有行政救济途径吗? 另外病方录音是否同样不合法? 08/15 15:25
6F:→ hahawow:还是明明是双方通讯,录音权却专属於病人一方? 08/15 15:26
7F:推 hahawow:以後病方只要一律拒绝录影录音,上法院就告未尽说明义务, 08/15 15:28
8F:→ hahawow:门诊不可能告知每件事都要签同意书吧,医师举证困难.... 08/15 15:30
9F:→ hahawow:然後举证责任又倒置给医师...... 08/15 15:30
10F:→ hahawow:吃定医师不可能把说过的每句话都打到病历上..... 08/15 15:32
11F:→ amaranth:法务部没有法条背书,函释谁鸟他啊 08/15 16:32
12F:推 hahawow:检察官虽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但多少会受函释影响,如果没 08/15 16:40
13F:→ hahawow:事起诉还来个一罪一罚,就算法院都判无罪也是够整死人了 08/15 16:40
14F:推 chncheng:法务部吃屎啦,拿大法官解释+法律修正条文写明才有用 08/15 18:22
15F:→ chncheng:自己就法务部还想用行政文书`来骗医师 08/15 18:22
16F:嘘 HoterLin:函是行政命令 与法律判决抵触无效喔 08/18 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