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pn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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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坛] 医疗没除罪化 只是合理化
时间Sat Dec 22 00:17:37 2012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112012112900548.html
咱的社会-医疗没除罪化 只是合理化
2012-11-29 01:31 中国时报 【廖国栋/立法委员、妇产科医师】
近来各媒体大幅报导四大皆空及偏乡医师荒,其理由与医疗纠纷频传有关,甚至将
解套方案误导为医疗法修正除罪化,笔者身为偏乡基层医师,也作为医疗法修正案的提案
委员,需严正澄清医疗法修正所追求的目标,并非医疗纠纷除罪化,而是刑事构成要件合
理化!
依据《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及《医疗法》第二十七条,显见医师或医疗机构基於照
顾国民健康的责任,不论所面对的医疗风险有多大,都必须强制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有任
意选择病患或拒绝风险的空间,这是医疗业与一般行业最大的差异所在。
再看卫生署统计,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医师监定小组光是受理监定案件数,就从
民国七十六年一四五件,激增至民国九十八年高达五四六件,民国九十九年虽略有下降,
但也有四八○件申请监定的惊人数量。以台湾在亚洲拥有第二高零岁平均余命的医疗水准
,却换来全世界最高的医师遭起诉的比例,难怪越来越没有医生愿意选择高风险科别!
以国际立法例而言,德国刑法对医事人员有重大过失再论刑事处分的概念。韩国刑
法第二六六条第二项特别强调於医师过失致伤的适用情形,同时於第二六八条针对重大过
失致死伤罪,规范刑度为五年以下禁锢。日本刑法亦有重大过失概念,就行为人重大过失
致死或伤时,将刑罚等同於业务过失致死或致伤情形。
本次医疗法修正,就是援引先进国家的法律概念,再考量医事人员强迫面临医疗风
险的特性,把刑责限定在医事人员严重违反医疗常规时为限。至於若医事人员若严重违反
医疗常规的过失导致病患受伤害时,则最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刑期,比目前刑
法第二八四条的业务过失重伤害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更加重二年刑期,故《医疗法》修正
从来没有要求除罪化,而是构成要件及刑责合理化!
医事人员因具专业能力,应负起更大的注意义务,因此修法後的刑责比起普通刑法
不降反升;但医疗的风险与其他行业不同,若未违反医疗常规,实在不应动辄以刑相逼,
这才是医疗法修正的核心概念,绝不能以除罪化来误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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