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pn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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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坛] 改革医刑泛滥 创造三赢(蔡秀男)
时间Fri Jul 6 23:29:13 201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0706/34349497
2012年07月06日 更多专栏文章法务部於今天召开公听会,有关「医疗刑事责任应否严格
化」,归纳一下,至少有下列四项多数意见,有待进一步沟通,找出台湾医疗法制改革配
套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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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主张,反对医疗刑事责任应严格化:反对的理由是什麽?主要是刑事法的体系里,
对於犯罪的认定就是「故意」或「过失」,没有另外界定「重大过失」,实务上是由法官
依具体个案来为审酌量刑。若将医疗过失的刑责加以免除,即是将某个群体或行业排除於
《刑法》之外,恐有违平等原则。
第二种主张,支持医疗刑事责任应严格化:立法院5月23日曾举办医疗疏失刑责合理化公
听会,与会代表如卫生署官员、医师公会医学会、医劳盟、医改会等,多数意见支持改革
与医疗刑责严格化。
配套保障病患权益
针对前述反对「重大过失」之意见,世新大学法律系教授甘添贵指出,医疗行为不宜用《
刑法》本文依人的身分区分,应该比照《民法》区分过失之轻重来论处。此外,台大副教
授王皇玉也支持重大过失的概念,指出德国《刑法》也一直存在重大过失的概念。
第三种主张,避「重大过失」争议:如台北大学法律学系郑逸哲教授,提出增订《医疗法
》第82条之1为:「医事人员因执行业务之刑事责任,以故意或过失,显然逾越临床应具
有之专业裁量范围而作为或不作为,致生医疗必然风险外显可避免之损害於病人者,为限
。」如此,不仅使院检法律适用有依归,实践上,亦同时明确规范医疗监定机关的「法律
义务」,不仅使「医疗刑事责任明确化」,亦使「医疗刑事责任范围合理化」。
第四种主张,着重修法後应有相关配套:如消基会义务律师表示,如果没有相关配套赔偿
措施,无益於和缓医病关系。医改会则指出,虽同意医疗刑责应合理化,但也认为应有配
套保障病患的权益,强化诉讼外的处理机制。
笔者提出「台湾医疗法制改革配套之十大方向」,如医疗纠纷处理和谐化、医院管理责任
直接化、医疗监定程序透明化、医师专业裁量尊重化、最高法院刑判共识化、医疗风险救
济制度化等改革作为配套,抛砖引玉,希望医界法界大家理性思考沟通。总之,今天公听
会,有待法界医界理性沟通,共同努力上医医国,并找出改革配套,医改会强化调解与仲
裁的诉讼外处理机制,中央也应尽早完成《医疗纠纷处理法》之立法,创造医法民三赢,
让台湾医疗法制环境更好。
作者为台湾医劳盟法律顾问、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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