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pn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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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论坛] 请教这位医品病安专家
时间Sat May 19 02:29:59 201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y/9/today-o7.htm
请教这位医品病安专家
◎ 钱建文
医事处长石崇良面对医师要求纳入劳基法的诉求时说,医师工作有其特殊性,限制工时之
後,将有害病人安全。事实真的是如此吗?
一九八四年五月的纽约,一位名叫Libby Zion的十八岁少女在一家医院的急诊室中去世。
她的父亲一状告上法院,虽然最後败诉,但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说,Libby Zion之所以年纪
轻轻就往生,部分原因来自於值班医师过劳所致,因此建议应该做相关立法。纽约州当局
於是在一九八九年全美第一个立法,规定医师每周工作与值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小时
,这也就是一般所谓的Libby Zion法。更进一步的在二○○三年,美国医学教育评监委员
会(ACGME)规定,美国全国的教学医院,都须遵守Libby Zion法。石处长是医品病安专家
,不可能不知道这个故事。而处处学美国的台湾医学教育,强调住院医师要有ACGME定的
六大核心能力,却对工时的相关规定避而不谈,也同样令人匪夷所思。
护理人员也有和医师类似的遭遇。美国研究在一般外科病房,护理师最适合照顾的病人数
,不论白班小夜班还是大夜班,都是四人。每增加照顾一人,病患的死亡率就会增加7%。
因此美国加州立法规定「护病比」1:4。台湾卫生署却只用「医院评监规范」护床比,包
括马总统一直在说的1:3,指的也是护床比。但是护床比的规定漏洞百出,医院雇用的护
理师不一定用在临床照顾病人,台湾的医院评监又常被诟病沦为形式主义的表面功夫,用
医院评监的方式规范护床比有用吗? 为什麽不直接立法规定护理师直接照顾病人的上限
?
医护过劳真的会造成病人安全危害吗? 答案绝对是肯定的,在每次轰动全国的医疗新闻
中,多少都有这个因素在内,而且会上新闻的事件,只是冰山的一小角而已。二零零九年
七月,宜兰罗东博爱医院护理师更换病患点滴时,误将C床病患的盘尼西林,加到已知对
此抗生素过敏的B床的点滴中,产生过敏反应而病危。当时此病房大夜班的护理师人数为
四人,要照顾的病患人数为57人。当这一类的事件发生後,我们的卫生署官员总是会说,
我们有某某法律,可以来「伺候」这个医护人员。但是在有问题的制度之下工作的医护人
员所犯的错误,卫生署自身才应该是最需要负责的单位。
医疗工作与其他行业有一点很大的不同,医疗从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影响的不只是劳动者
自身的劳动人权,更会深刻的影响医疗品质与病人安全。而护病比与住院医师责任工时,
可以说是医疗品质与病人安全的基石,没有这两个基石,医院评监就是惘然的。因此制定
相关规范是政府卫生主管机关无法回避的责任。
也期待全国公民一起来参与病人安全的推动,为了自己与後代的健康人权,要求政府积极
制定保障医疗劳动人权的政策。也希望台湾法官审理医疗纠纷事件时,能如同二十多年前
的纽约法官一般,要考虑到政府的责任。更期盼立法院能将相关规定法制化,让医护能在
更安全的医疗体系之下工作,病人安全也才能得到更完善的保障。(作者为彰化基督教医
院儿科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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