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温水煮青蛙)
看板medache
标题[讨论] 法官心证似乎有所进步
时间Tue Aug 17 09:07:25 2010
旧的判决:
医疗费用二十九万二千八百七十六元:已由健保局给付二十
三万零三百三十一元,原告除自付额六万二千五百四十五元
,其余部分不可主张
原告虽主张健保给付系因保险契约关系而为给付,非为减轻
第三人责任。然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由中央
健保局代为支付之医药费,原告不得再行请求,此有最高法
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一五九号判决要旨可参。
--------也就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医疗费用,由健保承担
行凶者并不需负责这笔支出
新的判决:
保险制度,旨在保护被保险人,非为减轻损害事故加害人之
责任,原告对被告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亦不因其受领全民
健康保险之医疗给付而丧失,原告自得请求全民健康保险给
付之医疗费用,被告辩称已经健保给付部分,不能再请求,
并无可采。
--------就算健保已经承担犯罪行为造成的医疗费用,
行凶者仍需负责这笔支出
但是话说回来, 该判决并未责令此费用需归还给健保局...科科!
固然会有人认为这是受害人跟健保局之间的问题,需另案处理
但是法院已有并案一次解决的先例(中国医药急诊医疗水准案)
似乎不应有差别待遇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编辑: CKun 来自: 114.136.192.252 (08/17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