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yhsurgery (丰医外科)
看板medache
标题Re: [问题]有关AAD的问题
时间Fri Apr 9 22:22:34 2010
※ 引述《aripore (Wonderin'Destiny)》之铭言:
: 在急诊遇到外伤的病人被送来
: 还在急诊的时候病况危急 家属要求AAD
: 请问各位会让病患AAD回去
: 或者须等病患真的expire了 然後开法医参考书
: 请家属把病患送至医院的殡仪馆等监定呢
: 以前学长都说不能让家属把病患带回去
: 万一家属回去後就把病患火化(即使没有开予死诊)
: 这样之後会有纠纷
: 请问大家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吗
: 我只知道有规定对於非病死的可以不开死诊
: 但是可以要求家属不要AAD吗 ?? @@"
和医院产生「扶助保护关系」的人 是患者而非家属
请看下列的法条:
刑法第294条
对於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非「临终出院」(亦即完成DNR法律程序、且患者已绝对无存活之可能)
家属不能要求将患者带往非医疗机构 否则家属与医院皆触犯刑法第294条
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常见的是已插管、又想留一口气回家,这简直是入人於罪的陷阱
若非患者本人预立了DNR意愿书,气管内管依法不得撤除,直到不需要为止。
创伤患者一样适用上述法律,只是多了「你不知道有无加害者」的问题
若家属就是加害者,医院却没有善尽告知与查核之义务,那就是从犯。
(从犯就像马永成林德训 自认没拿一毛 但是被认定协助犯罪 一审判了几十年)
第 271 条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随着民智大开 智慧型犯罪越来越多 如果有人不小心变成从犯 唉...
我的建议是 主张自己是误信家属善意、想完成其安宁意愿的良心犯
争取总统特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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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fyhsurgery 来自: 114.137.81.74 (04/09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