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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如下 有兴趣的可以了解一下 事情的始末 监定人的意见 判赔金额的算法 ------------------------------------------------ 【裁判字号】 96,医,7 【裁判日期】 990326 【裁判案由】 损害赔偿 【裁判全文】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6年度医字第7号 原   告 己○○       甲○○ 兼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       李永信 上列2人共同诉讼代理人       常照伦 律师 复代理人  黄琪雅 律师       徐佑伟 律师 被   告 财团法人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            设台中市○○路2号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诉讼代理人 陈汉洲 律师 复代理人  周思杰 律师       陈嘉宏 律师 上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本院於民国99年3月12日言词辩 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己○○新台币贰仟捌佰万捌仟捌佰零肆元、原告 李永信新台币壹佰伍拾万元、原告甲○○新台币壹佰伍拾万元, 并均自民国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 算之利息。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新台币参拾伍万伍仟零贰拾肆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原告胜诉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壹仟万元为被告供担保後, 得假执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币参仟壹佰万捌仟捌佰零肆元为原告 预供担保後,得免为假执行。 原告其余假执行之声请驳回。 事实及理由 壹、两造之声明: 一、原告:(一)被告应给付原告己○○新台币(下同)33,977,8 86元、原告李永信3,000,000元、原告甲○○2,000,000元 ,并均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 计算之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三)原告愿供担保, 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被告:(一)原告之诉及其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二)诉讼费用 由原告负担。(三)如受不利判决,愿供担保请准免为假执行 。 贰、原告起诉主张:原告己○○於民国94年2月14日因肚子疼痛 前往被告医院急诊,经急诊室内科主任陈维恭医师检查结果 ,表示原告己○○有肠阻塞现象,於注射点滴及打止痛针後 ,转入内科部消化系住院病房继续治疗。住院之後至2月18 日,均由内科部消化内科主治医师丙○○(业经撤回起诉) 对原告己○○进行肠胃方面之治疗,2月17日作完大肠镜检 查後,告知原告李永信等家属检查一切正常,原告己○○粪 便业已排出,约两天後可出院,同月19日(星期六,丙○○ 休假)上午,值班医师戊○○(业经撤回起诉)巡视病房时 ,建议原告己○○应插鼻胃管,可排出胀气及灌食等以利消 化,惟因插鼻胃管之过程十分不适,原告己○○当时不愿配 合,戊○○乃告知原告己○○此作法对其有利,并希望家属 劝导原告己○○配合。同日下午,原告己○○经家属劝导後 ,已同意配合插上鼻胃管,家属遂请值班护士代为转达予戊 ○○。数分钟後,实习医生丁○○(业经撤回起诉)至病房 ,仅告知病患「我来插鼻胃管」,并未使用听诊器或为任何 探视病患之行为,立即为原告己○○插入鼻胃管,随即转身 离开,惟丁○○尚未走到病房门口时,原告己○○即已出现 呼吸急速、血压及心跳下降,且脸色迅速反白嗣转变为青, 家属在旁当场反应告知,并以紧急铃通知医护人员,医护人 员随即对原告己○○施以紧急气管插管及心肺复苏术急救, 於半小时後医院发出病危通知,经两小时抢救後方转入加护 病房,惟已致原告己○○因此患有吸入性肺炎,且因缺氧过 久导致缺氧性脑病变,昏迷指数为三,院方判定为重度昏迷 ,已呈植物人状态。本事故系导因於丁○○之重大过失行为 ,致原告己○○呼吸窘迫、缺氧,最後造成脑部缺氧过久而 坏死成为植物人。丙○○为原告己○○之主治医师,戊○○ 为当日之值班医师,放任尚无医师执照之丁○○为原告己○ ○进行侵入性之医疗行为,导致原告己○○成为植物人,丙 ○○、戊○○违反医师法第28条第1款之规定,应推定为有 过失,而丙○○、戊○○、丁○○均为被告医院所聘雇之医 疗人员,被告医院对於其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权 利所致生之损害,应与丙○○、戊○○、丁○○连带负赔偿 责任。又原告己○○至被告医院就医,与被告医院缔结医疗 契约,原告己○○因丙○○、戊○○、丁○○等人之过失行 为致成植物人,被告医院依民法第227条、消费者保护法第7 条之规定,对於因此所生之损害自应负赔偿责任。原告己○ ○因上开伤害计受有减少劳动能力之损害共3,502,262元、 看护费用19,716,097元、看护垫、抽痰管、卫生纸等日常必 需品之支出5,759,527元,并请求慰抚金5,000,000元。又原 告己○○因本件医疗事故而成为植物人,并受禁治产宣告, 情节甚为重大,原告李永信、甲○○分别为原告己○○之配 偶、女儿,得依民法第195条第3项准用第1项之规定,请求 赔偿慰抚金3,000,000元及2,000,000元,爰本於侵权行为损 害赔偿请求权、不完全给付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消费者保护 法企业服务责任之规定,请求判决如声明所示。 参、 被告则以:(一)据丙○○医师称:原告己○○入院後经诊断为 黏连性肠阻塞,经丙○○安排一般常规检查,并追踪腹部X 光、进行大肠镜检查,期间丙○○多次建议原告己○○插鼻 胃管均遭拒绝,事发当日94年2月19日上午8时由戊○○接班 ,即由戊○○续行为原告己○○治疗。依丙○○事後所知, 及依原告己○○之病历、护理记录、X光片等资料研判,原 告己○○系因家属喂食牛奶不当,因而在胃液逆流之情形发 生时,生发吸入性肺炎在先,丁○○为原告己○○插鼻胃管 引流在後,二者间并无因果关系。(二)另据戊○○称:於94 年2月19日上午8时交班後,由於原告己○○状况不稳定,戊 ○○必须不断至其床边探视,多次针对原告己○○之病况开 立医嘱治疗,并曾请心脏科医师诊视其心电图,由於原告己 ○○当时呈现虚弱且喉咙中痰音很重之情形,似有多量痰液 ,曾请护士为其抽痰多次,并多次建议放置鼻胃管以利喂食 ,以及避免因喂食而造成食物误入呼吸道,然原告己○○本 人及其家属均加以拒绝,直到当日下午约4时多,原告己○ ○及其家属才同意放置鼻胃管。当日下午5时戊○○经家属 同意,并再度探视患者後,即开立放置鼻胃管之医嘱单,并 向丁○○说明患者己○○之病况与放置鼻胃管应注意事项後 ,确认丁○○了解与有能力施行「鼻胃管置放术」後,指导 丁○○为原告己○○执行「鼻胃管置放术」。当丁○○顺利 为原告己○○放置鼻胃管後,其胃液即自鼻胃管流出;未久 ,护士即自监视器发现己○○心跳减慢、呼吸困难,立即通 知戊○○、丁○○二人回到己○○病床边,施以CPR急救术 且向全院广播寻求支援,戊○○同时再确认该鼻胃管之置放 位置正确无误後,即与同仁合作完成急救工作,原告己○○ 之生命现象在气管插管及呼吸器支持下,暂时恢复正常,血 氧浓度约为98-100%,意识仍未恢复。戊○○待原告己○○ 之生命现象稳定後,即由同仁在床边观察,并以电话联络将 原告己○○转入加护病房事宜,以及纪录病历;戊○○记录 病历数行後,认为不应只纪录急救情况,应同时将接班後之 病情详细描述,故以笔将原纪录划线及盖章(未使用立可白 或修正带涂改隐匿),再从头纪录当日病情,戊○○完成病 历记载後,医院行政人员已将加护病房备好床位,并通知转 入,当医院同仁们备好所有设备,欲将原告己○○推入加护 病房,刚出发推至原病房门口时,被告己○○之血氧浓度忽 然又降至约80%,戊○○及其他医疗团队同仁马上再将原告 己○○推回原病房,戊○○并以听诊器听诊,发现有很多痰 音,故再以抽痰器经气管插管抽吸,抽出约数十西西之白色 液体,嗣被告己○○之血氧浓度即很快再度回昇至约98-100 %,此时原告己○○生命现象方再度恢复稳定,故原告己○ ○在戊○○及医疗团队之谨慎护送下,将其病床推入加护病 房观察诊疗。据原告己○○在急救後所照之胸部X光片显示 ,其气管插管位置并无错误,鼻胃管置放位置亦属正确,然 当时原告己○○之右肺叶已呈现明显之肺部浸润现象,而此 右肺叶浸润现象却在48小时後,为原告己○○重照之X光片 中呈现业已消失之情形,此可佐证原告己○○之肺炎系因吸 入性所导致,而与鼻胃管插管无关。(三)丁○○称:其於94年 2 月19日值班实习时,在为原告己○○进行放置鼻胃管之医 疗辅助措施前,曾由戊○○详细告知原告己○○之病情,并 在戊○○教导与指示下,依照标准作业流程为原告己○○放 置鼻胃管;亦即:先将原告己○○之病床床头抬高至30至45 度,并请原告己○○配合吞咽口水,又当时原告己○○虽然 身体虚弱,但仍可配合丁○○之指示而进行吞咽口水之动作 。丁○○在放置适量深度时,则用已备置在一旁的灌食空针 打空气及用听诊器听诊,确定该鼻胃管已在原告己○○之胃 部位置且听到空气声後,才请在旁协助之护理人员为原告己 ○○之鼻胃管接上引流袋。此外,戊○○及其他医疗团队同 仁在为原告己○○急救之过程中,该引流袋亦流出约400cc 至500cc之墨绿挟白色液体,并在之後为己○○所拍摄之X光 片上清楚看到鼻胃管确实在胃中。故丁○○为原告己○○插 入鼻胃管之医疗辅助措施并无过失,且与原告己○○吸入性 肺炎之产生并无相当因果关系。据丙○○、戊○○、丁○○ 上开所述,被告就上开医疗行为并无疏失,原告己○○之病 情变化及恶化,与被告医疗行为间亦无因果关系等语,资为 抗辩。 肆、经查: 一、本件原告起诉主张:原告己○○於94年2月14日因肚子疼 痛前往被告医院急诊,经诊断为原告己○○有肠阻塞现象 ,并转入内科部消化系住院病房由丙○○继续治疗,嗣至 同月19日下午5时左右,由丁○○为原告己○○置入鼻胃 管,原告己○○旋即出现呼吸急速、血压及心跳下降之状 况,经施以紧急气管插管及心肺复苏术急救後转入加护病 房,经诊断有吸入性肺炎,并缺氧性脑病变,现已呈植物 人状态等各节,为被告所不争,并有原告所提出之住院病 历、诊断证明书为证,自属真实可信。按因可归责於债务 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於给付迟延 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 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民法第227条第1项、 第2项定有明文。原告己○○至被告医院急诊就医,并经 转入内科部消化系住院,则两造间系成立医疗契约关系, 并无疑义,有争执者,为被告医院之医疗给付是否不完全 ,而致原告等受有损害。 二、本件原告李永信对丙○○、戊○○、戊○○提出告诉之刑 事侦查程序中,检察官第1次送请行政院卫生署医事审议 委员会监定结果,则认为:「……、(二)……实习医师丁○ ○为病人进行插鼻胃管之行为,为在指导医师之指示下所 执行之医疗行为。根据病历护理记录,94年2月19日病人 发生急救事件时间为17:15,而鼻胃管置放之时间为16:55 。且当时护理记录已记载采用freedrainage,即指采用自 然引流方式,且记录有黄绿色量多之液体。 一般鼻胃 管置放之後,通常可利用打空气,听诊的方式来确认位置 正确与否。在鼻胃管置放之前,并不需要以听诊器或其他 行为确认位置。但根据上述资料,执行此插鼻胃管的行为 之後,是否有再加以确认置放之位置是否正确,双方有争 议,也难以由既有资料来确认(因为此动作为执行鼻胃管 置放的其中一个程序,通常不会在病历上再加以记载)。 但是,若由护理记录以及急救记录中记载,鼻胃管皆可引 流出多量之黄绿色液体。因此,鼻胃管应无错插入病人气 管。且若鼻胃管位置有所不妥时,於急救过程进行气管内 管置放时,即可进一步加以确认,但气管插管记录中并未 提及鼻胃管置放不妥之处。因此,实习医师为病人插鼻胃 管之行为,尚未发现有疏失之处。(二)鼻胃管置放,若位置 正确,并不会直接造成缺氧性脑病变并发症。根据护理记 录及急救记录记载,鼻胃管置放後功能正常可引流出液体 。且由护理记录之时间来看,鼻胃管置放完成与病人发生 急救之事件,仍有20分钟时间间隔,因此鼻胃管之置放行 为与後续之无呼吸心搏变缓急救以及缺氧性脑病变难谓有 因果关系」等语(本院卷(一)第137页、第138页),固称鼻 胃管之置放与後续之无呼吸心搏变缓急救以及缺氧性脑病 变难谓有因果关系,惟上开监定意见,系以鼻胃管置放完 成与病人发生急救之事件,仍有20分钟时间间隔为其监定 之基础,而依证人即为原告己○○接上引流袋之护理人员 林秋雯於侦查中证称:「……依照护理纪录,我是下午16 :55时呼叫许医生(指丁○○),那并不表示他立刻到场 ,那不是他放置鼻胃管的时间,因为他是值班医师,他一 个人负责两个楼层的病房,所以他不会一直在我们护理站 。所以他可能是过了几分钟之後才到,(所以)真正放置 完鼻胃管到急救的时间应该不是很长」(97年侦续字第34 号卷第44页)、「……,当初我是在护理站通知丁○○的 ,然後许医生就来护理站找我,我就帮他准备放置鼻胃管 的器具,之後他就自己拿器具去病房了,我并没有陪同进 去……,後来我(因为)没有拿引流袋给许医生,所以我 又回到护理站拿引流袋给许医生,我进去病房时,丁○○ 医师已经放置完鼻胃管,所以我就帮病人接引流袋。丁○ ○(置放完鼻胃管要离开病房)走到病房门口时,我刚好 要进去……,我在接引流袋的时候看了一下心电图监视器 的数据,当时病人的心跳只有60几下,跟一开始交接班时 是在100以上明显不同,病人的呼吸接近暂停,所以我就 出到病房外叫急救」(同上卷第43页)、「因为之前几天 ,病人的心跳都是120、130,但是我接引流时,他的心跳 己经降到50几」(同上卷第102、103页)、「……另外记 载17:15分急救,是我在发现异常吸呼叫医生进来,开始 急救後才填写的,中间也是过了几分钟……」(同上卷第 103页)等语,足见丁○○置放鼻胃管完成之时间,与原 告己○○突发无呼吸、心搏变缓之时间,并非有20分钟之 时间距离,前述医事审议委员会监定意见所本之基础事实 既非正确,即难以供作证明之依据。 三、关於原告己○○成为植物人状态之原因,被告主张系:「 因家属喂食牛奶不当,而在胃液逆流之情形发生时,生发 吸入性肺炎在先,丁○○为原告己○○插鼻胃管引流在後 」、「吸入性肺炎应是造成原告己○○呼吸急促、血压及 心跳下降,而成为植物人之原因」,被告医院之诊断证明 书并记载:「病名:缺氧性脑病变。吸入性肺炎」( 本院卷(一)第16页诊断证明书)。而侦查中检察官委托消费 者文教基金会监定,关於本件原告己○○突发性无呼吸、 心搏之原因则认:「病人呼吸停止,可能由於胃管插入时 刺激喉部,造成呕吐反射,因吸入呕吐物而引起吸入性肺 炎,呼吸停止超过3分钟即可能造成不可逆性的缺氧性脑 病变」、「胃管的放置,刺激迷走神经反射也可能造成心 跳呼吸停止」、「病人可能有吸入性肺炎,呼吸功能衰竭 ,也有可能因已住院一星期,形成下肢静脉血栓引起肺动 脉栓塞,恰好在放置胃管时发生心脏停止」(本院卷(一)第 199页)、「……鼻胃管插入右侧支气管……导致急性肺 功能衰竭,续发心衰竭。发生吸入性肺炎的原因,可以是 插鼻胃管时因刺激咽喉发生呕吐所引起,或是插管後灌食 所造成」(本院卷第202页,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消费者文 教基金会监定意见书)。惟所谓缺氧性脑病变(hypoxic encephalopathy),学理上指的是因为呼吸系统功能障碍 、心脏系统功能障碍及血压降低等原因,造成脑部血流或 氧气灌注不足缺氧,造成脑部伤害及功能之丧失,影响程 度因时间长短不同而有不同。此结果应为发生突发性无呼 吸及心律过缓,经急救後结果之诊断。而吸入性肺炎,学 理上指的是病人经病史、临床表现及胸部X光等检查,诊 断有肺炎,且有经呼吸道吸入液体(包括痰液,胃液等) 或其他物质之病史,来加以诊断。由病历记载等资料,病 人过去并未有相关食道或神经系统疾病,而造成容易产生 吸入性肺炎之疾病,但住院病历记录中提及,於2月19日 ,『先前约5min,抽吸口咽部时,有很多痰液及似刚所由 口喂食之牛奶』,以及护理记录『痰音重,suct ion(抽 吸)出口水与白稀痰量多』,此现象则需怀疑此时病人已 有呼吸道吸入痰液或其他异物之可能(本院卷(一)第139页 医事审议委员会第2次监定意见书)。缺氧性脑病变、吸 入性肺炎,应属原告己○○发生突发性无呼吸,心律过缓 现象後「结果」(按:而非原因)之诊断(本院卷(一)第 139页医事审议委员会第2次监定意见书第5行),突发性 无呼吸,心搏过缓的原因相当多,举凡感染败血症、中枢 神经、呼吸系统障碍、心肌梗塞、心律不整、休克及药物 等等都有可能。此病人虽因肠阻塞住院治疗,但有突发性 心搏过缓与无呼吸,以及缺氧性脑病变与吸入性肺炎,实 无法由现有资料判定出确定原因。(本院卷(一)第139页医 事审议委员会第2次监定意见书第20行至第22行、第23行 至第25行、第139页背面第10行;另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受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嘱托监定意见则认:「……2月 18日凌晨2点40分时,心跳150-160/每分,医师必须评估 病人是否陷入休克状态,有无呼吸困难缺氧等症状……」 ,详本院卷第199页)。被告主张原告己○○发生突发性 心搏过缓与无呼吸之原因为:「因家属喂食牛奶不当,而 在胃液逆流之情形发生时,生发吸入性肺炎在先,丁○○ 为原告己○○插鼻胃管引流在後」、「吸入性肺炎应是造 成原告己○○呼吸急促、血压及心跳下降,而成为植物人 之原因」,即与上开医事审议委员会之判断不符,并非可 采。 四、再依原告己○○急诊後住院之病程与疗程,原告己○○「 於94年2月14日17:27因腹痛至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急诊 室就诊,当时血压143/95mmHg,脉博89次/分,呼吸10-29 次/分,体温35.6度C,经血液及X光摄影检查後,诊断疑 似沾黏性肠阻塞而住院接受治疗。住院时主治医师为丙○ ○,理学检查广泛性腹痛,无肠音低下,建议禁食,给予 静脉注射补充及鼻胃管置放引流,依病历记录,但病人拒 绝,除此外并给予肠蠕动药物(Primperan)。2月15日及 2 月16日病人腹痛仍持续,且理学检查有心搏过速(106 ~108次/分)现象。2月16日因症状持续,且有躁动不安及 忧郁症现象,故会诊精神科医师给付止痛药(Demerol) 控制。2月17日病人接受大肠镜检查,发现有粪便积存( 尤其是大肠近端)及外痔,血液检查有贫血(Hb10.5g/dl ),电解质不平衡。2月18日病人仍有忧郁症现象,会诊 精神科医师建议给予药物(Remeron、Ativan及 Risperidone)治疗,并同时给予静脉输液。2月19日由戊 ○○医师照顾,病人有呼吸困难及心搏(150次/分)过速 现象,血压165/11 0mmHg,会诊精神科医师诊断为严重性 忧郁症,因此加重药物及给付镇静剂(Sedation、Agent ),血液检查电解质为Na126,K3.8,Ca6.9,Mg0.6,心 电图检查为窦性心搏过速(此为病历记录及护理记录之心 电图),建议鼻胃管置放,但病人仍拒绝,陈医师给予镁 、Calcium gluconate及Verapamil药物及矫正电解质异常 ,依护理记录,16:55病人及家属同意置放鼻胃管,由实 习医师丁○○执行鼻胃管置放引流,引流出黄绿色液体, 未有不顺或病人不适之记录,後於17:15发生无呼吸及心 跳缓慢,而进行紧急急救(强心剂、气管插管等)。於急 救後,病人被诊断并有缺氧性脑病变及吸入性肺炎现象… …」(本院卷(一)第138页医事审议委员会第2次监定意见书 )。医事审议委员会监定意见认:「因病人住院後,医师 虽然有针对功能性肠阻塞,忧郁症等病况加以诊治,会诊 精神科医师以及进行大肠镜检查,但仍有相关病人不适与 症状表现(如心搏过速),未进一步确认其原因(药物、 精神病相关,体液不足、心脏疾病、甲状腺疾病、感染或 其他原因)。而此相关症状,也或许与前述突发状况有关 。故此病人之治疗过程,仍有未尽注意之部分。但是否因 此部分未注意而与病人突发病况有直接相关,难以确认。 ……」(本院卷(一)第139页背面医事审议委员会第2次监定 意见书)。 五、按诉讼上之证明为历史的证明,而非如自然科学上之证明 ,并不要求必然之判断,在民事诉讼上仅要求盖然之心证 ,而为盖然之判断。本件刑事侦查程序中,检察官送财团 法人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监定结果,认:「……94年2月19 日插鼻胃管後的像片,显示鼻胃管插入右侧支气管,右侧 肺脏有肺炎病变,可推断插鼻胃管後发生吸入性肺炎,导 致急性肺功能衰竭,续发心衰竭……」等语(本院卷(一)第 202页),惟被告则否认有何错插鼻胃管之情事,消费者 文教基金会监定之结论,前述医事审议委员会之监定意见 亦有未符。依上开医事审议委员会之监定意见所载,被告 医院所提供之医疗给付既仍有未尽注意之部分,则被告医 院所提供之整体医疗给付即属不完全(即使无法认为特定 之医师有疏失);而原告突发无呼吸及心搏过缓既与未尽 注意之部分「或许有关」,即使未尽注意之部分与原告己 ○○突发无呼吸、心搏过缓是否直接相关,仍难以确认, 而无法达成自然科学上之必然判断,但依上开说明,仍应 认为原告已为盖然性因果关系之证明。再按民法第184条 第1项前项规定侵权行为,以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权利为成立要件,故主张对造应负侵权行为责任者,应就 对造之有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又在债务不履行,债务 人所以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系以有可归责之事由存在为要 件。故债务人苟证明债之关系存在,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而受损害, 即得请求债务人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如债务人抗辩损害之 发生为不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所致,即应由其负举证责 任,如未能举证证明,自不能免责。本件被告未能就上开 给付不完全有何不可归责之事由举证证明,则原告依不完 全给付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被告赔偿损害,於法有据,应 予准许。 六、就原告请求赔偿之金额,分项说明如下: (一)原告己○○部分: 减少劳动能力之损害部分:原告己○○生於63年7月13 日,有原告所提出之户口名簿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一) 第17页),於本件故事发生时年约30岁又7月,原告己 ○○既成植物人状态,已丧失全部之工作能力,原告己 ○○主张以最低投保薪资15,840计算每月工作能力之损 失,核属正当,至劳工退休年龄60岁,己○○约尚有29 年又5月之劳动年数。依霍夫曼式计算法扣除中间利息 核计其金额为3,443,477元【计算方式为:月别5/12% 复式霍夫曼计算法(第一个月不扣除中间利息),其计 算式为:[15,840*217.00000000(此为353月之霍夫曼 系数)]=3,443,477(小数点以下四舍五入)】。 看护费之损害部分:原告己○○於本件医疗事故发生时 年龄约为30岁又7月,因成植物人,需长期聘人照顾, 依财团法人创世社会福利基金会函覆本院,植物人安养 每月费用为69,112元,此有该基金会函在卷可稽(本院 卷(一)第116页),上函所载费用之内容,已详估看护垫 、尿裤、抽痰管、人事、事务等费用,应属合理。原告 请求另向惠群护理之家等安养机构查询植物人照顾所须 之费用,核无调查之必要。再依90年台湾省简易生命表 所示,原告己○○之平均余命约为49年,依霍夫曼式计 算法扣除中间利息核计,此部分原告己○○增加生活所 需要之费用金额为20,565,327元【计算方式为:月别 5/12%复式霍夫曼计算法(第一个月不扣除中间利息) ,其计算式为:[69112*297.00000000(此为588月之霍 夫曼系数)]=20,565,327(小数点以下四舍五入)】。 看护垫、抽痰管、卫生纸等日常必需用品部分:原告己 ○○主张受有看护垫、抽痰管、卫生纸等日常必需用品 部分之损害,系以依财团法人创世社会福利基金会之估 计,植物人日常生活必需用品及其费用,每月为18,988 元,依原告己○○平均余命扣除中间利息,计算所得之 费用为5,759,527元。惟依前开财团法人创世社会福利 基金会函所示,看护垫、抽痰管、卫生纸等日常必需用 品部分,业已计入植物人安养每月费用之中,此部分核 属重覆列计,不予准许。 (二)原告己○○、李永信、甲○○慰抚金部分:债务人因债务 不履行,致债权人之人格权受侵害者,准用第192条至第 195 条及第197条之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227条 之1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 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 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 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 此限」、「前二项规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 、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又 按慰藉金之赔偿须以人格权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为必要,其核给之标准固与财产上损害之计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双方身分资力与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种情形核定 相当之数额;以人格权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 请求慰藉金之赔偿,其核给之标准,须斟酌双方之身份、 资力与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种情形核定相当之数额。原告李 永信为原告己○○之配偶,原告甲○○为原告己○○之女 ,依法原告李永信、甲○○对於原告己○○均有扶养请求 权,且身份关系至为密切,原告己○○因本件医疗事故成 为植物人,已失其基於配偶、母亲之身分与原告李永信、 甲○○密切互动之可能,自属对於原告李永信、甲○○基 於配偶、子女身分法益之侵害,而其情节重大。原告己○ ○於事故生时年仅30余岁,原告李永信、甲○○分别生於 60 年7月10日、92年7月25日,於事故发生时分别为33岁 、1岁,本件事故影响之程度重大,且持续之时间可能甚 久;原告己○○因本件医疗事故成为植物人,恢复正常活 动力之机会渺茫,原告李永信、甲○○除难享有夫妻、母 女亲情互助之机会外,更可能需负担繁重的照护责任,对 於原告己○○身体权、原告李永信、甲○○身分权之侵害 ,其情节自属重大,另原告己○○等因本件事故生活陷於 困境,领有台中县太平市公所生活补助,有该公所生活补 助证明书在卷可稽(96年救字第12号卷),而被告则为医 疗财团法人。本院审酌上情,认原告己○○请求给付慰抚 金5,000, 000元,原告李永信请求给付慰抚金3,000,000 元,及原告甲○○请求给付慰抚金2,000,000 元,仍属过 高,应以原告己○○4,000,000元,原告李永信、甲○○ 各1,500,000元为适当。 七、从而,原告己○○、李永信、甲○○依不完全给付损害赔 偿请求权,请求被告给付28,008,804元(3,443,477+20,5 65,327+4,000,000=28,008,804)、1,500,000元,及1,5 00,000元,并均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即96年3月9日 )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法定迟延利息,於法有 据,应予准许。逾此部分之请求,则属无据,应予驳回。 八、诉讼费用计第一审裁判费355,024元由被告负担。 九、两造陈明愿供担保,请准为假执行及免为假执行,就原告 胜诉部分,经核尚无不符,爰酌定相当之担保金额并宣告 之。至於原告败诉部分,其假执行之声请,无所依附,应 予驳回。两造其余主张及所提证据与本院上开论断无涉或 无违,不予赘述。 伍、结论,原告之诉为一部有理由,一部无理由,依民事诉讼法 第79条、第390条第2项、第392条第2项,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铭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判决上诉,须於判决送达後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中 华 民 国 99 年 3 月 26 日 书记官 廖春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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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wenhsu:照常轮....XD 04/04 13:42
2F:推 click:没看完..不过何时这种案件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可以监定了? 04/04 15:13
3F:→ click:消基会的监定书竟然可以拿来当作佐证 =_= 呆湾不意外 04/04 15:14
4F:→ carlchang:消费者保护法????? 这个法官LAG很大..... 04/04 15:37
5F:→ carlchang:大概看了一下,法官的心证很明显,证据选择很主观... 04/04 15:41
6F:推 mimicx:法官没有用消保法啦! 消基会是检察官找的 04/04 15:55
7F:→ bathape:法官居然也采用这种证据 三条线 04/04 16:10
8F:→ bathape:消基会以後会不会有验屍业务呢? 04/04 16:11
9F:→ bathape:完全不能理解的理盲又滥情的检、判过程 04/04 16:11
10F:→ bathape:理盲:不尊重专业难以确认直接关连意见,迳自认定 有疏失 04/04 16:40
11F:→ bathape:滥情:心证 04/04 16:40
12F:推 dewenhsu:律师 照常伦 表示 : 这是很 温暖 进步 的判决 04/04 21:39
13F:→ Arieta:检察官找消基会更可怕,在侦查阶段你根本不知道说你有错的 04/05 11:49
14F:→ Arieta:是消基会,真不知道是不懂还是找到监定你有错的单位为止。 04/05 11:51
15F:→ bathape:都明说是心证办、断案了 你打得赢吗? 04/05 12:40
16F:→ whisky0621:所以3100万是怎麽算? 04/06 11:10
17F:→ Philcat:楼上..."六","七"两段有说明 04/0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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