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hawow (哇哈哈)
看板medache
标题Re: [讨论] 纯抱怨....
时间Tue Mar 9 19:03:49 2010
※ 引述《Tico (恒河之沙)》之铭言:
: 现在时空不一样了,为了面对DRG,急诊医师对於可能住院之病患
: 开立医嘱前,一定要有该专科医师背书,以免被无能的急诊医师
: 开立了不专业的检查,影响专科医师赚钱的机会。
: 所以,请各位专科医师就认了吧…
http://tinyurl.com/y85dsdv
http://www.nhi.gov.tw/webdata/AttachFiles/Attach_14770_2_Tw-DRGs%E5%95%8F%E7%AD%94%E8%BC%AF(9901%E7%94%B3%E5%A0%B1%E4%BD%9C%E6%A5%AD%20%E7%BA%8C%E9%9B%86).pdf
8.有关Tw-DRG实施後门、急诊转住院之个案,其当次门、急诊之医疗费用,是否合并申报?
一、依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第九部「全民健康保险住院诊断关联群」
第一章Tw-DRG支付通则二,各Tw-DRG之给付,已包含当次住院属支付标准及药价基准所
订各项相关费用,特约医疗院所不得将属当次住院范围之相关费用移转至门诊或急诊申
报,或采分次住院,或另行向保险对象收取给付范围费用,违反本项规定者,整笔医疗
费用不予支付。爰此,
Tw-DRG费用涵盖范围既不包含门诊(或急诊)当次费用,则该费用
可不需合并於Tw-DRG案件申报。
二、另依「门诊医疗服务点数清单媒体申报格式填表说明」注14所述门诊(或急诊)当次
转住院、、、、,其费用应以合并於住院费用申报为原则乙节,如属 Tw-DRG案件门、
急诊转住院之当次转住院之费用,可依前述第一点不需合并当次住院申报,至於诊察费
之申报仍应依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第二部第一章第一节通则九「门诊或急诊
当次转住院,如仍由同科医师诊治,门诊诊察费或,住诊诊察费应择一申报。」办理。
三、本局98年10月20日健保医字第0980059617号函,有关急诊转住院之案例,本局重申
未强制顸合并住院案件申报,合先叙明;惟特约院所若将当次急诊转住院个案合并住院
申报者,其住院医疗服务点数清单中之「入院年月日」,自99年1月起(费用月份),则以
急诊就医日为「入院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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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2.140.118
1F:→ hahawow:所以,结论有可能相反 03/09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