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pkinsboy (Hopkins 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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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DRG 没有目标的改革
时间Mon Feb 1 16:33:24 2010
没有目标的改革---即将实施的健保DRG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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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4 | 作者 洪奇昌
编按:本文原本八月初就预计刊出,并且配合相关活动来规划专题,不过後来政府又
临时叫停DRG支付制度,因此才延至今日刊出本文,从DRG制度要实施又喊停可以看出
政府处理健保财政欠缺考量,健保局不敢追讨台北市欠缴保费,反而想东想西,弄个
DRG来弥补,但是却可能让病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结果当社会反弹时,又退缩,造成政
府信用受伤。从DRG的问题可以看出政府的健保改革是漫无目标的,健保的未来,恐
怕更令人担忧。
中央健保局在7月底宣布,卫生署已经决定全民健保将从9月1日起实施DRG(住院诊断
关联群)的支付制度,同时也引起医界相当大的反对之声。所谓DRG(住院诊断关联群)
指的是,病人住院的费用申请,是根据主要的诊断给予一定金额的支付。比方说,病人
因急性阑尾炎住院开刀,不论用什麽药、住多少天,医院都只能申报一定金额的医疗费
用。当然制度设计上,可能有并发症的,会有高一点的给付,但仍然是一定的金额
(例如无并发症的给付9000点、有并发症的10000点)。DRG支付制度的构想是,特定
种类的疾病需要那些治疗通常根据医师的临床判断来决定,但是健保资源有限,所以
经由DRG的设计,让医师(以及医院)负担资源管控的责任:定额支付下,资源耗用少
(药用的少或用的便宜、住院时间短、...)利润就多;资源耗用多(药用的多或用的
贵、住院时间长、...)就可能造成亏损。这样一方面可以管控整体医疗资源的使用,
一方面健保局也可以节省审查的行政成本(定额支付下,就不必审查是否有不必要的
浪费,因为医师或医院会自我审查、自我控制)。
这套由美国的Medicare(美国政府对於65岁以上老人或身心障碍者提供的社会保险
制度)发展出来的支付制度,是否能适用於台湾的健保制度,是值得探讨的。台湾的
医界对於DRG制度大部分持着悲观和反对的看法:重症病患将成为人球、医学中心将
面临财务危机、疾病严重度加成支付不公平、病人治疗未完全就会被安排出院、...
等等。除了这些问题之外,可能还有一些更根本的问题必须要进一步思考的:
首先必须澄清的是,现行的健保制度下已经实施总额预算制度(global budget)
,也就是前一年行政院就已核定下一年度健保医疗费用的总额,而医疗院所对病人提
供服务後向健保局申报费用,除了少数项目外,是以「点数」计算的,每季健保局再
根据先前行政院核定的总额和医疗院所申报的总点数,计算每点「点值」(通常每点
点值会少於1元),来核付医疗费用。DRG仍然是在这套总额预算制度下运作,因此不
影响年度医疗费用的总支出,换句话说,
DRG制度不会为健保省下半毛钱。
我们经常会听到一种质疑全民健保的说法:「全民健保是保险还是社会福利?」
。在美国,一般健康保险是由保险公司设计保单提供给客户,客户(多为为员工投保
的企业)依据保单设定的保费和涵盖的医疗项目,选择最适当的保单来投保,因此医
疗给付是根据「付费能力」(ability to pay)来决定的,付的保费高,涵盖范围就
大。而Medicare和Medicaid(美国政府对於低收入民众提供的健康照顾社会安全制度)
是由政府税收支应,医疗给付是根据保险对象的「需要」(Need)决定的,疾病需要
何种治疗,给付就到那里。两者之间的差异性相当明显,民众并不容易混淆。但是
Medicare如果完全由医师或病人决定「需要」的范围和内容,费用上涨势必无法控制
,因此美国政府采用DRG来提供诱因,让医疗院所自行管控资源的投入,以控制费用。
台湾的健保制度是根据「需要」、而不是缴交保费的多寡来决定医疗给付的内容
,本质上比较像Medicare。但是所谓的「需要」由谁决定,并不清楚。美国Medicare
由政府出钱,医疗给付范围由政府决定,大家没话讲。DRG制度下,授权医疗院所决定
,政府只做费用控管,大致上民众也没话讲(因为DRG已经把各种疾病起码要做的检查
、治疗都预先定好了,医疗院所做的不能少於这些既定项目)。
台湾的健保制度最大
的问题就是政府不敢明确的对民众讲:「你的疾病只要这些治疗,健保也只给付这些
治疗,其他没有了!」所以民众自己认定他的「需要」时,健保局通常也会「是、是
,这些健保都有给付」,但是当医疗院所申报费用时,又回到「政府决定给付范围」
的原则,而予以核删。十几年来,健保局和医疗院所就一直处於这种互不信任的紧张
状态,在这样的情形下,健保局宣布实施DRG,进一步要让医疗院所管控医疗资源的
投入,但却没有对民众明白说明:「以後住院天数会减短、药品也不会给的那麽多、
也不能喜欢住院住多久就住多久」,而把这些留给医界,让他们自己去面对、应付民
众的质疑,当然引起反弹。
健保政策的两大目标就是「维持财务健全」和「提升或至少维持医疗品质」。DRG
制度对於健保财务没有影响,已如前述。而DRG对於医疗品质是否有正面的影响,值得
探讨。DRG可能造成人球、治疗不完全的质疑,已经被提出。国外的经验,也没有明显
证据可以支持医疗品质因DRG而提升。理论上,DRG可以提升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例
如住院日数减短,可以提升病房周转率,进而可以减短列在手术「等候名单(waiting
list)」的时间,让需要者可以早日进行手术。但是台湾医疗资源充沛的环境下,基
本上并没有「等候名单」过长的问题。另外如健保局官员所说的,盲肠炎病患者跌倒
骨折的例子,DRG不支付骨折治疗的费用,而要医疗院所吸收,可以促使医疗院所注意
预防措施。事实上,发生这种案件,就可能引起诉讼和赔偿,医疗院所考虑到这些成
本,当然会加强预防病人跌倒的措施。总不会是原来为了领取治疗骨折的费用而故意
不做好预防措施让病人跌倒,等到DRG下健保不给付治疗骨折的费用後,医疗院所怕
领不到钱才加强预防病人跌倒的措施吧!
总而言之,
在总额预算制度之下实施DRG,对於健保财务没有帮忙,对於医疗品质
也不能期待有所提升。唯一可以明确地预测的,就是医院的竞争会更严峻。而且在DRG
制度下,决胜的因素不见得是好的医疗品质,而最可能是文书作业的管理-如何选择
最「正确」的申报项目(诊断群)、以争取最高的支付点数。推动DRG的效果如果只是
这样,那就只是个扰民的政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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