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yeclose (eSolceye)
看板medache
标题Re: [问题] DNR
时间Tue Nov 10 01:25:35 2009
※ [本文转录自 medstudent 看板]
作者: eyeclose (eSolceye) 看板: medstudent
标题: Re: [问题] DNR
时间: Tue Nov 10 01:21:49 2009
※ 引述《monen (ㄚ~~无名好难用ㄚ~)》之铭言:
: 小的目前run到急诊,OHCA的病人来,
: EMT说家属之前有sign过DNR
: 请问,这样的话,理论上,还需要再跟家属check DNR嘛?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7条第2项:
末期病人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时,
第一项第二款之意愿书(指DNR),由其最近亲属
出具同意书代替之。
但不得与末期病人於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但吊诡的是大家现在都把DNR和安宁缓和医疗搞混了
DNR属於安宁缓和医疗中之一项 但DNR不等同於选择安宁缓和
如果将生命最後的阶段再细分成生命後期、生命末期、临终或濒死
相对应的就是
预立安宁缓和意愿书、
选择安宁缓和意愿书、DNR
安宁缓和条例第5条:二十岁以上具完全行为能力之人,得预立意愿书。
所以只要年满二十岁以上且具完全行为能力之人
换言之在疾病发生前就可以先签
安宁缓和条例第4条:末期病人得立意愿书选择安宁缓和医疗。
先决条件是病人要先被确定为末期病人
且医师应於其病历记载下列事项:
一、治疗过程。
二、与该疾病相关之诊断。
三、诊断当时之病况、生病徵象及不可治癒之理由。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
在上述二前题皆成立时,病人可自行选择安宁缓和医疗(当然包含最後DNR)
安宁缓和条例第7条第1项:
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由二位医师诊断确为末期病人。
二、应有意愿人签署之意愿书。但未成年人签署意愿书时,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所以DNR应该是最後濒死前那时候所考虑的
这份同意书应该只在那次疗程中有效
例如病人是sepsis进来,予家属讨论後家属填写DNR:不压不电不给药在医院宣
结果病人不但好起来还走着出院
那下次这份DNR还有效吗??当然无效 它应该只是ㄧ次性的
如果考虑到下次还有可能遇到这病人 那就应该跟家属与病人建议预立安宁缓和意愿书
否则下次进来要放弃要另外再签一次DNR
再来讲到那张同意书的部分
施行急救措施之前
要不要确认同意书??
当然要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9条:
医师对末期病人实施安宁缓和医疗,应将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之事项,
详细记载於病历;
意愿书或同意书并应连同病历保存。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施行细则第7条 同时表示
本条例第九条所定之意愿书或同意书,应以正本为之。
但病人转诊者,由原诊治医疗机构留具影本,正本随同病人转诊。
虽然现在推广IC卡安宁缓和注记
不过爬文就可以发现有行政效率的问题
所以还是建议要携带正本
某协会也建议要登记IC卡安宁缓和注记的民众
可以一次签两分 一份送登记用 一份随身携带
不过我想请教的是
现在大家产生的疑问是病人本身无法表示
可在安宁缓和条例里面提到与意识状况有关的
只有在不施行心肺复苏术的部分: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7条第3项)
末期病人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时,第一项第二款之意愿书,
由其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代替之。
但不得与末期病人於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难道病人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时,只能给家属填DNR吗??
相信各医院一定有同样情形
请问各位医师同仁(小的是护理师)
有人可以提出相关做法之法源依据吗??
否则看到医师给家属填缓和意愿书
抬头第一句就是 本人___
可病人明明就是coma的
怎麽看怎麽怪...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193.50
※ eyeclose:转录至看板 MedHuman 11/10 01:23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19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