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温水煮青蛙)
看板medache
标题Re: [讨论] 根本没有药价黑洞
时间Mon Sep 21 21:30:50 2009
http://140.116.61.225/B/B02/B0213.ppt
什麽是药价黑洞ꄊ
民国83年6月6日联合报第5版以「近百亿药价,掉进了黑洞」为题,指出
根据药界统计,82年台湾地区各家医疗院所,总共采购180亿元药品,但
根据劳委会的数据却显示,光是劳保所给付之药品费用,总额就超过这个
数字,某位学者指出,在药品市场内,这笔近百亿元所造成的保险给付黑
洞,是医院集体欺骗劳保局的结果。药价黑洞一词,就是源自於此。
http://www.nhi.gov.tw/webdata/AttachFiles/
Attach_9026_1_价格订定及调整QA修订版.doc
Q5:「药价差」,是违法的吗?
A5:有关药价差之适法性:
一、医疗院所未依实际采购价申报健保药品费用,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89年4月17日本署第106次法规委员会决议:健保特约医事服务机构无论购药
净价多少,若依药价基准申报费用,并
未涉及诈欺。
二、调查局北部机动工作组撰拟「从药价黑洞看健保制度」专报,其中提出
,医疗院所按药价基准申报费用,纵使药价基准与真实药品成本不符,造成
高额药价差,仍不具法办基础,而且
在法理上为合法行为。
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药价差是否违反公平交易法之看法:
(一)药价差问题,涉及卫生、财政、政府采购、消费者保护及公平会之执
掌事项,非任何机关,任何单一政策可以独立解决。
(二)有关订定「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交易资讯透明化原则」是否可以解决药
价差问题乙节,经公平会委员会议讨论结果,尚无法完全解决。但若
医疗院所及药品供应商间,有以「高额赠品、捐赠或其他不当利益」
作为交易条件,涉及不当限制或不公平交易之行为,将依具体检举个
案,加以处理。
(三)赠品、捐赠或折扣之额度究要达到何种程度,方构成不当之利诱,而
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3款之规定,必需依具体个案加以判断,无法
事前明确订定合理之额度。
四、法务部91年6月5日针对「健保局订定药价基准是否合法」及「药价差若
造成他人溢领健保给付,是否造涉及民、刑事责任」之解释:
(一)健保局订定药价基准与司法院释字第524号解释无违。
(二)药价差若造成医疗院所溢领健保给付,其涉及之法律,属公法事件,
非属民事问题。刑事部分,经参诸医疗法、药事法等相关法令,并无
刑责规定;是否涉及诈欺,应就个案认定。
五、综上,医疗院所依据健保法第50条规定,依药价基准向保险人申报其所
提供医疗服务之药品费用,即使以低於药价基准之价格购得药品,而依
药价基准申报费用,
应为合法。
但健保局於办理药价调查时,若医疗院所
未诚实申报药品采购资料,包
括折让、赠品…等与交易有关之资料,导致健保局核算之药价产生落差
时,则
涉及违法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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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38.26.234.72
1F:→ CKun:药品采购资料为商业机密,强制向健保局申报的法源在哪里? 09/21 21:31
2F:→ monyan:所以法令要改 09/21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