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k (阿九上任周年不信任达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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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劳资争议法三读 军教不得罢工
时间Sat Jun 6 10:44:35 2009
【联合报╱记者林河名、程嘉文/台北报导】 2009.06.06 02:45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4946634.shtml
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教师、国防部及其所属机关(构)
、学校的劳工不得罢工;法院为审理权利事项的劳资争议,必要时应设劳工法庭。
修正条文明确定义「罢工」指劳工所为暂时拒绝提供劳务之行为;劳资争议分为权利事项
及调整事项,权利事项依调解、仲裁或裁决程序处理,调整事项依调解、仲裁程序处理。
本法於民国十七年颁布,这是八十年来首度大翻修,团体协约法与劳资争议处理法都已完
成修法,但「劳动三法」相互关联,必须等工会法通过後一起上路。劳委会主委王如玄表
示,如果工会法在本会期通过,新制大约明年一月实施。
劳委会副主委潘世伟说,这次新增专业调解人与仲裁人机制;并增订不当劳动行为机制,
避免雇主对劳工於行使结社权、协商权及争议权时,采取不法且不当的行为阻碍。
考虑到劳工财力不足,劳资纠纷诉讼时,劳工暂缴裁判费可以降低二分之一;如因特定事
由请求保全程序时,担保金额不得高於请求标的价的十分之一。中央主管机关应捐助设置
劳工权益基金,用以聘请免费律师,或发给诉讼期间生活津贴。另外资方如以不出席、假
资料等方式干扰调解行动,也会被罚锾。
修正条文规定,劳资争议,非经调解不成立,不得为争议行为;权利事项的劳资争议,不
得罢工。现行法必须召开会员大会议决後始得罢工,修正後改为工会会员以直接、无记名
投票且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即可宣告罢工及设置纠察线。
此外,
影响大众生命安全、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业,劳资双方应约定「必要服务
条款」,工会始得宣告罢工。这些事业包括
自来水事业、电力及燃气供应业、医院、经营
银行间资金移转帐务清算的金融资讯服务业与证券期货交易、结算、保管事业及其他办理
支付系统业务事业
至於提供固定通信业务或行动通信业务的第一类电信事业,条文也规定在能维持基本语音
通信服务不中断的情形下,工会得宣告罢工。
对於立法院通过劳资争议处理法修正案,劳团认为限制应再放宽。被列入限制罢工的证交
所工会质疑,批评劳委会屈服於金管会压力。台湾劳工阵线说,特定行业禁止或限制罢工
的规定明显违宪,劳委会应该尽速补救。
【2009/06/06 联合报】
※ 编辑: mk 来自: 61.227.195.234 (06/06 10:45)
1F:→ monyan:罢工有理 06/06 10:51
2F:嘘 YOYOMAN:我糙 所以这些行业都给管理阶层玩爽的就对了!? 06/06 11:49
3F:嘘 YOYOMAN:现在这种薪水 根本就辜负了高度的专业知识 早该罢工了 06/06 12:07
4F:→ Duarte:楼上别生气, 这种薪水只是要招收 "卖药郎/娘" 06/06 12:24
5F:→ CKun:有了必要服务条款? 那罢工就没有威胁性,老板怎麽会理你! 06/06 14:49
6F:→ Duarte:请找草泥马来踏扁河蟹吧!XDDD 06/06 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