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tsui55 (剪报其实也挺有趣~)
看板medache
标题Re: [问题] 请问健保与疾管抵触时,该怎麽办?
时间Sat Dec 20 11:08:28 2008
※ 引述《sheepin (?)》之铭言:
: 疾管局要求敝院psy病房入院时都要验stool culture
: 可是健保抽审时被删除、认为非必要常规检查
: 这样该怎麽办?
: 难道要求病患自费?虽然不贵但病患也不肯吧
推文的判决我觉得很有意思,参与讨论一下。
医院为救人之必要使用药物而有医疗与药物之给付---(1)
病患因罹病赴院治疗而受有他方之给付,
然而同时产生一个价金之对待给付----(2)
基於全民健保公法上契约之规范,病患
之价金对待给付义务转由健保局之第三人给付---(3)
正常情形下,若医疗过程符合健保规范,
也就是在第三人给付契约之规范范围内,
健保局没有第二句话就是要付(点值打折不再此讨论范围)
但这个案例特别之处在使用药物不符健保规范,
就好比你保了了乙式车险但是车子被破坏的情节
不再乙式的给付条文内那样。於是第三人给付不复
存在--->健保局拒绝给付,法院之判决也合法合理。
所以医师医院救人活该?非也,第三人给付义务不存在不表示
病患对待给付义务消灭,此时医院或医师应基於病患之
对待给付债权之请求权请求限期给付,不给付可以催告後,
向法院提出告诉得为强制执行之执行名义。
大家可能会埋怨法官,那干麻不直接判病人付一付?还要
医院出面当坏人死要钱??这没办法,民事法院不告不理,
原告是病患,被告是健保局,断不可能得出一个结论是
原告败诉後向非本诉讼系属之相对人给付的东西。
我也是医师,看到这种判例只能说是健保局,法官,
都是照规矩作事,反而是咱们医界乡愿惯了,从来
就没有哪一位院长对病患提出债务不履行的告诉。
另一方面,基於对患者的尊重,早就要设计规划
一份说明书,说明凡医师依病情需要处方,
除非病患事先拒绝或现有悖於病情需求者,一旦健保
核删,将全数游病患自行在xxx期限内给付。
(事实上,这本来就是契约的一部分,说明书
只是为了尊重,法律上应是多此一举)。
我的车子顾路,保险公司不赔,我也是鼻子摸摸自己付....
顶多我去告保险公司(就像本案的原告病患),
我告输了,修车厂会拍拍我的肩膀,说声"加油,好吗?"
然後自行吸收修车费用??
然而。你我所处的医院,医界。就是会。
我不知道这样的医界,有没有资格讨论是非,法律,
甚至是权力义务。只能说,当大医师们醒过来,
睁开眼睛看世界,法律,价值,才会再一次
站在我们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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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92.192.93.141
1F:推 monyan:说穿了就是贱保局不敢向民众讨债,然後让医院背黑锅 12/20 11:10
2F:→ matsui55:健保局没立场像民众讨啊!债权人是医院耶。 12/20 11:12
3F:→ matsui55:何况叫欠你钱的人还钱那里是背黑锅? 12/20 11:12
4F:→ matsui55:看着医院医师总是放弃牺牲自己的权利,很难过。 12/20 11:14
5F:→ matsui55:久而久之,医师连讨债的勇气都没有了.... 12/20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