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睡到自然醒)
看板medache
标题Re: [心得] 第一次收到传票......
时间Mon Nov 17 07:07:14 2008
: 推 sheepin: (拍拍) 11/16 21:46
: 推 monyan:告死他 11/16 21:47
: 推 kyfang:嗯...可能真的可以研究反告他成功的可能性喔 11/16 21:52
: 推 lOcm:相信你可以的,到时候用『诬告』把他告回来 11/17 00:40
要告回来应该非常困难
家属只要一句不了解医疗
因为「活着进去,死的出来」
误认为一定有医疗过失
诬告罪就有可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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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章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98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决之意见所示:「刑法上诬告罪之成立,
须告诉人
所申告内容,完全出於凭空捏造成或虚构要件为要件,若
所告尚非全然无因,只因缺乏积极证明,致被诬告人不受追诉处罚
,或
告诉人误有此事实或以为有此嫌疑,尚难遽以诬告论罪。」、
「诬告罪以意图它人受刑事处分虚构事实向该管公务员申告为要件
,故其所诉事实,虽不能证明系属存在,而在积极方面尚无证据足
以证明其确系故意虚构者,仍不能遽以诬告罪论处。」、
「告诉人所诉事实,不能证明其实在,对於被诉人为不起诉处分确
定者,是否构成诬告罪,尚应就其有无虚构诬告之故意以为断,并
非当然可以诬告罪相绳。」、
「刑法上诬告罪之成立,以告诉人所诉之事实完全出於虚构为要件
,如系出於误会或怀疑有此事实,纵使向该管公务员申告要难谓有
诬告之故意。」
因此,告诉人申告之犯罪事实虽然经过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或法
院为无罪判决,但
告诉人若无明知虚伪事实而为诬告之故意
,仅因出於误认或怀疑,或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证明犯罪事实,则并
不当然会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诬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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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8.180.119.112
※ 编辑: CKun 来自: 68.180.118.32 (11/17 09:38)
1F:推 maze777:唉 基本上就是这样 明明网页资讯那麽公开 还说自己不知道 11/17 10:02
2F:→ maze777:说穿了就是生死问题重大 自己承受不住想要转移责任给医生 11/17 10:03
3F:→ jcchiou:装笨无敌... 11/17 10:03
4F:→ maze777:还看看顺便能不能捞一些钱 11/17 10:03
5F:推 joehwu:家属这麽懂法律 怎麽就不了解一下医疗? 11/17 15:30
6F:→ CKun:医疗是唯一被告需要自行举证无过失,因为法律假定所有人都不懂 11/17 15:55
7F:→ CKun:平常车子被偷,原告还得自行搜集被告偷车的证据,差远了 11/17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