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CT (台湾宅男工会会长)
看板medache
标题[情报] 受够了健保局的鸟气吗?来吧,欢迎您的加入
时间Tue Aug 12 23:50:55 2008
各位大医师您好:
您受够了健保局的鸟气了吗?
您再也不想被病人放在脚下踩了吗?
您向往不被踢退,不用写申覆书的日子吗?
我们需要您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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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
公职法医师、检验员
资格: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
公职法医师:依法医师法规定,领有法医师证书者。
检验员: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
以上学校医学、中医学、牙医学、药学、复健医学、护理、
公共卫生、医事检验、医事技术等系、科毕业得有证书者。
二、经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相当类科考试及格满
三年者。
三、经高等检定考试相当类科考试及格者。
考试科目:
笔试-
公职法医师:
※一、法学知识与英文(包括中华民国宪法、法学緖论、英文)
◎二、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
三、基础医学与内外科学概论
四、法医学(包括理论与实务)
五、刑事诉讼法
检验员:
※一、法学知识与英文(包括中华民国宪法、法学緖论、英文)
◎二、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
三、生理学
四、解剖学
五、病理学
六、内科学概论与外科学概论
七、法医学
八、临床检验与毒物学
◎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其占分比重,分别为作文占60%,公文、
测验各占20%,考试时间2 小时。
※法学知识与英文(包括中华民国宪法、法学绪论、英文),采测验式试
题,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别为中华民国宪法、法学绪论各占30%,英文占
40%,考试时间1 小时。
其余采申论式试题
笔试通过者参加口试(以个别口试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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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试有体格检查,标准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
一、视力:矫正後优眼视力未达O.一者。
二、听力:矫正後优耳听力损失逾九O分贝者。
三、重度肢障者。
四、患有精神病者。
五、肺结核痰涂片呈阳性反应者。
六、其他重症疾患,无法治癒,致不堪胜任职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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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办理有关相验、检验、监定及解剖屍体等事项。
附:法医师法相关条文
法医师法 (民国 94 年 12 月 28 日 订定)
第3条
中华民国人民经法医师考试及格,并经主管机关核发证书者,得充任法医
师。
第4条
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法医师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
独立学院法医学研究所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
独立学院医学、牙医学、中医学系、科毕业,经医师、牙医师、中医
师考试及格,领有医师、牙医师、中医师证书,且修习法医学程,并
经法医实习期满成绩及格,或经国内外法医部门一年以上之法医专业
训练,领有证明文件。
前项第一款法医学研究所应修课程,另以细则定之。
第47条
本法施行前,经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之特种考试法医师考试及格者,
得请领法医师证书。
本法施行前,曾任法务部所属机关之法医师,经依法铨叙审定有案者,得
请领法医师证书。
本法施行前,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内,申请取得法
医师证书,执行第十三条所列之业务:
一、具有医师资格,经司 (军) 法机关委托,於国内各公私立医学校院或
教学医院实际执行检验及解剖屍体业务或法医监定业务,连续五年以
上。
二、具有医师资格,经国防部或法务部所属机关聘为法医顾问、荣誉法医
师、兼任法医师及特约法医师,实际执行检验及解剖屍体业务或法医
监定业务,连续五年以上。
前项申请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48条
医师自本法施行届满六年起,不得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之检验、解剖屍体
业务。
第49条
检验员自本法施行届满十二年起,不得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之检验屍体业务。
第53条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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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司法特考公职法医师缺额2名,报考-0人.......
欢迎各位大医师投身虽然冷门,但保证不用看健保局脸色的法医师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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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20.42
1F:推 Duarte:作这种要看检察官的脸色. 说不定还有别种脸色可看. 08/12 23:56
2F:→ Klan:比起一般医师,台湾更不尊重法医,至少制度跟设备上是 08/13 00:12
3F:推 cooltyus:法医要再念才能考吧 不是医学系毕业就能考吧 08/13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