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erk (肿医师)
看板medache
标题Re: [闲聊] 这个应该要插管了喔?!....
时间Fri Jul 25 11:19:44 2008
医疗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条文&Lcode=L0020021
医师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条文&Lcode=L0020001
新闻评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feb/17/today-so1.htm
※ 引述《childay (猫大爷)》之铭言:
: 刚好有做过这方面的报告
: 跟各位分享一下
: 首先 根据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及医疗法第六十条
: 医师有"义务"给予危急病人必须的救助
: 法条如下
: 医师法 第 21 条
: 医师对於危急之病人,应即依其专业能力予以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 医疗法 第 60 条
: 医院、诊所遇有危急病人,应先予适当之急救,并即依其人员及设备能力予以
: 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医疗法 第 64 条
医疗机构实施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
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应向病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并经其同意,签具同意书後,始得为
之。但
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病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
不过怎样算是情况紧急?要由谁来认定?
"但医疗法第64条也规定,如果医师当时采行的医疗措施是急救或医疗照顾所必须,
即使未获同意,也可能阻却违法;但是否为急救或医疗照顾所必须,并非医师认定就
算,一旦引发纠纷,
还需要以专业监定、经过法律判定为准。"
这世界上有哪一个行业像台湾医师一样兢兢业业
法律规定你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急救病人 即使拖延也是违法
可是当你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之後
又有人可以说你采取的医疗行为其实不必要 没有解释给家属同意 犯了刑法
"但相对的,如果病人与家属怀疑医师作为,在缺乏互信的前提下,医师宁可选择保守、
自我保护的作法,对於病患来说,绝对不是好事!"
除了病人和医师没有互信
医师对法律也没有足够的信心
也是保守防卫性医疗盛行的原因之一吧
与其等被告了 才由不知道专业度在哪里的法官判你有没有罪
中间可能穿插些媒体报导没有医德的新闻啦 家属抬棺撒冥纸啦
或者看诊看到一半有人突然冲出来捅你一刀
不如一开始就满足家属的期待 这样医师也少了麻烦
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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