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lday (猫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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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这个应该要插管了喔?!....
时间Fri Jul 25 10:37:16 2008
前文恕删
1F:推 CKun:其实当处理非不可逆的疾病时,并没有什麽拒绝插管,拒绝急救 07/25 05:17
2F:→ CKun:的选项,危急时ACLS整套搬上去用,不然告起来大家等着赔钱吧 07/25 05:20
3F:推 CKun:此病患没其他毛病,缺氧到失去意识,早该插管..所以是vs的问题 07/25 05:24
4F:→ CKun:除非明知道救不回来(e.g.癌末,老人),不然见死不救等同杀人 07/25 05:35
5F:→ CKun:家属不同意插管? 可以,请AAD带回家,不要放在救人的医院 07/25 06:06
6F:推 jagdzaku:楼上真是好天真,家属拒插管你如果做了,搞不好会被打,病人 07/25 06:20
7F:→ jagdzaku:好了家属也许闹小一点,插管後的合并症有出现,你才会被告 07/25 06:22
8F:→ jagdzaku:到爆.病人/家属不想插管是他们的选择,不是不插管就要AAD, 07/25 06:23
9F:→ jagdzaku:你如果真的在临床工作,希望不会在社会板看到你的消息 07/25 06:23
11F:→ CKun:虽然凶手仅被判1年6月有期徒刑,医师也被检察官依强制罪嫌提起 07/25 07:36
13F:推 CKun:据我所知,目前法律仅赋予「末期病患」拒绝插管的权利,所以 07/25 08:16
14F:→ CKun:本案例签署同意书的合法性? 可能需要高手指点 07/25 08:18
刚好有做过这方面的报告
跟各位分享一下
首先 根据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及医疗法第六十条
医师有"义务"给予危急病人必须的救助
法条如下
医师法 第 21 条
医师对於危急之病人,应即依其专业能力予以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医疗法 第 60 条
医院、诊所遇有危急病人,应先予适当之急救,并即依其人员及设备能力予以
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而目前所谓的DNR主要的法源依据是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适用族群其实比一般人想像中的小的多
开宗明义的第一条就清楚的指出
为尊重
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医疗意愿及保障其权益,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什麽是不可治癒末期病人?
这在法条中也有一定的定义
第三条
末期病人:指罹患严重伤病,
经医师诊断认为不可治癒,且有医学上之证据
近期内病程进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而且这不是一个医师说了算
第七条
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
由二位医师诊断确为末期病人。
应有意愿人签署之意愿书。但未成年人签署意愿书时,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项第一款所定医师,
其中一位医师应具相关专科医师资格。
而这一切都必须要详实的记载在病例之上才可以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
经诊断为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末期病人者,医师应於其病历记载下列事项:
一、治疗过程。
二、与该疾病相关之诊断。
三、诊断当时之病况、生命徵象及不可治癒之理由。
为什麽要订的这麽细
我想就是为了避免一些明明可以救回来的病人
却因为家属的原因而被放弃掉
换句话说避免病人被滥用法条谋杀
那不符合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情况怎麽办??
"
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也就是说依照医师法跟医疗法的规定
简单的说 救到底就是了
实际上很多临床上所谓的DNR case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 那份DNR将不会法律的效应
所以就法理上来说
CKun大的说法完全正确
当然就临床上的作法就不一定是这回事了
我们常常在做违法的事情,只是没被告而已
或是说 有时候我们甚至为了不要被告而故意做一些非法的事情
但 谁又能保证怎样做不会被告呢??
当初医事法律的老师有一席话让我印象相当深刻
"照法律规定做不能保证你们不会被告,
因为要不要告你们是患者的自由。
但是,
告是一回事,告不告的赢是另一回事。"
回到这个case
依法律的规定该做的还是要做
救到底就算被告应该也会被判无罪
但jag大说的也没错
如果硬是忽视家属的要求而坚持照法律进行急救
那就准备常常到法院报到了
就算确定会无罪 光诉讼的过程就够头大了
相反的
不救的话虽然违法
但达到了取悦家属的目的
如果根本不会被告谁管他有没有罪
毕竟 死人不会告人嘛 您说是不是??!!
但是 确定不会被告???
没被告就真的皆大欢喜从此过着幸福快乐的日子了??
这里我想跟各位分享一个小故事
有一个产妇因为前置胎盘而大量出血
医师判断唯有拿掉子宫才有救命的机会
幸运的是似乎拿掉子宫之後将会有很高的活命机会
但是 跟患者的公公以及老公解释之後
家属坚持不要拿掉子宫
後来产妇就死了...
一个二十几岁的年轻女性
度过这次灾难之後还有好几十年可以活
但是她没有办法决定自己要不要活下去
没有人问她的意见
究竟是谁赋予谁权力来决定别人的生死的?
还是这根本就是一件没人申冤的杀人事件??
在我看来
家属签下了他的死刑执行书 而医师则是刽子手
大量出血 只是刽子手手中闪亮亮的刀而已 不是吗?
至於这是不是真实的故事我也不知道
我只是听说而已
或许您也听说过类似的故事
或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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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nly thing worse than Mets game is a Mets doubleheader.”
~1962 Casey Ste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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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203.86
15F:推 cyp001:如果发生这种事, 医师可以反过来告家属吗? 07/25 10:59
16F:→ cyp001:理由: 因为家属的关系,无法施以最好的医疗而害死"我的"病人 07/25 11:01
17F:→ cyp001:当然不是要家属赔钱, 只是要搞清楚责任, 保护自己 07/25 11:02
18F:推 Apin:报请检察官提起公诉? 07/25 13:11
19F:推 CKun:谢谢分享..关於你说的产妇悲剧,大陆最近就有一例类似案件 07/26 00:39
21F:→ CKun:产妇因子癫症入院,因血氧仅50%需紧急剖腹生产来救命,结果丈夫 07/26 00:43
22F:→ CKun:认为是感冒吃药就好,拒绝开刀,三小时後母婴双亡.. 07/26 00:45
23F:→ CKun:这种事在台湾可能发生吗? 法律责任谁该负担? 07/26 00:48
24F:→ CKun:事後家属要告医院, 不过大陆专家认为院方无责任 07/26 00:49
25F:→ CKun:假设场景在台湾的话,医师对危急病患予以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 07/26 00:52
26F:→ CKun:是否包括插管及手术? 能否因为家属不同意而中止呢? 07/26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