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llGuy (生命就该这样!!)
看板medache
标题Re: [新闻]科技主管癌逝 安法诊所健检 院长判刑
时间Fri Jun 20 17:01:21 2008
我提供一个也许并不恰当的例子
海商法第56条第2项
货物之全部或一部毁损、灭失者,自货物受领之日或自应受领之日起,一
年内未起诉者,运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责任。
实务上很多运送人遇到海损时
会一直与托运人谈判..谈判的目的不在让双方达成协议
目的在拖延时间..只要拖过一年..未起诉..就解除责任了
民法上损害赔偿要时效完成
不论是从时效中断的事由来看或是消灭时效的除斥期间来看
都比这个要严苛上很多很多
那为什麽海商法会有这条呢?
立法理由是..
海上运输是存在风险的,为促进国际贸易,减轻运送人的责任是必要的
我举这个与医疗过失不是很相当的例子在於彰显一件事
问题的解答在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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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律保护吾身,便是驱逐吾身於蛮人之中;
他们是把棍子给我,叫我自己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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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0.234.55
※ 编辑: TallGuy 来自: 220.130.234.55 (06/20 17:02)
※ 编辑: TallGuy 来自: 220.130.234.55 (06/20 17:04)
1F:推 matsui55:的确~~立法需与时具进~~ 06/20 17:12
2F:→ wanderful:Tall大以後要不要常常光临呀, 个人觉得版上有法律人在 06/20 17:25
3F:→ wanderful:的话, 变的格外有可看性!! 感恩~ 06/20 17:26
4F:→ monyan:医疗行为是存在风险的,为改善医疗环境,减轻医疗人员的责任 06/20 23:15
5F:→ monyan:必要的 06/20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