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tsui55 (剪报其实也挺有趣~)
看板medache
标题Re: [新闻]科技主管癌逝 安法诊所健检 院长判刑
时间Fri Jun 20 16:07:00 2008
: 现在实务"通说"对於要怎样认定有无过失,有无因果关系
: 如何将事实涵摄到法条,其实都有一定的方法(如上一篇所阐释)
推文不上手....用回的...
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刑事论理应该是相当严谨的,这我想大家不会怀疑司法官。
不过实务上的盲点的确悬而未决...
将事实涵摄到法条检验是否构成要件该当等等,都是司法的技术问题,
我想多数这里的观众不会有反对的意见。
不过因果关系就不一样,
毕竟绝大多数的医疗案件不会该当构成要件故意,
所以一定会放到过失来检验,另外就是医师的不作为。
不管是用相当因果关系还是客观归咎理论,
都牵涉一个打不开的死结,就是医疗人员的判断,
多是基於所学跟所累积之临床经验,
且对於医疗行为常导致不确定不一致的结果,法官要如何用门外汉的标准检验
医师是否有应作为而不作为?有该当构成要件过失?
事实上,就单一CASE的处置不同医院不同医师作法就不一样,
当然结果也不一而足。
就算同一个病同一个医师诊治,
也不会每个病患结果都一样好,或一样差。
期刊上的同一疾病处置的方法讨论更是看都看不完。
就好像行政法上司法权不能检验政府高权的学说,
就小的粗浅的认知和学习经验,
我真的深深感觉,刑法论理要检验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外的
医疗诉讼实在有不可说之重。
当然不是说这个案子一定是法官判的有问题,
毕竟没看到判决书也不能乱入嘛~~
: 最高法院定期也会开会,针对一些常见的重要的议题形成决议
: 大部分的法官其实也只是照着这个方法去认定
: 不太会自己专擅地生出一个方法来认定
: 法官对於有罪或无罪的心证是要详载於判决书理由栏的
: 如果心证的形成不是刚刚所说"通说"的方法,
: 这个判决在上级审是有被废弃的可能
: 而法官的考核方式
: 又是看你的判决是否被上级审所支持
: 讲到这边又要回到我前一篇的结论
: 对法条的解释及通说的形成,仍脱胎於法条本身
: 讲白一点,如果法条上有个立法解释,没有法官会枉法裁判
: 在大陆法系的窠臼下,法官是不能造法的,只能依法判决
: 要修改实务的认定,最有效的方法还是透过立法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21.104.237
1F:推 TallGuy:法院会找专家证人.医审会,依照"通常情形"会采用医审会证词 06/20 16:32
2F:→ TallGuy:以上的通常情形,是指"大部分"的法官都是这样 06/20 16:34
3F:→ matsui55:但是所谓专家证人或医审会,究竟是无证据能力?还是仅 06/20 16:37
4F:→ matsui55:影响法官之心证? 06/20 16:37
5F:推 TallGuy:举个例子,法条上说:应注意,能注意...,法官其实不可能知道 06/20 16:41
6F:→ TallGuy:医生是否"能注意"所以要藉助专家证人来了解,怎样的状况 06/20 16:42
7F:→ TallGuy:是有注意的可能 06/20 16:43
8F:→ TallGuy:再换个例子,被告可能会提出对其有利的证物,这个证物可能 06/20 16:44
9F:→ TallGuy:是非专业的人无法判别,如此也要藉助专家证人 06/20 16:46
10F:推 Duarte:怎麽会不怀疑司法官? :P 就像很多情况下, 医生也被怀疑了啊 06/20 18:29
11F:推 DrBear:司法就像皇后的贞操,不容怀疑,虽然有人真操了她 06/20 18:37
12F:推 Duarte:你果然没怀疑啊!! 06/20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