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CT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看板medache
标题[情报] 医师继续教育办法修正案又来了
时间Thu Mar 27 21:37:38 2008
各位大医师好
各位的继续教育办法又要修正了,请各位大医师惠赐 卓见至卫生署医事处
3Q~~~
行政院卫生署公告
中华民国97年3月25日
卫署医字第0970200979号
主 旨:预告修正「医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草案。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 修正机关:行政院卫生署。
二、 修正依据:医师法第八条第三项及第四项。
三、 「医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修正草案总说明及条
文对照表如附件。本草案另载於本署全球资讯网站
(网址:
http://www.doh.gov.tw),「法令规章」网页。
四、 对於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於本公告刊登公报之日起
7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 承办单位:行政院卫生署医事处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区爱国东路100号
(三) 电话:(02)23210151分机281
(四) 传真:(02)23972430
(五)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署 长 侯胜茂
医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修正草案总说明
医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自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
日发布以来,曾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及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修正部分条文。
惟依现行规定,医师如因一段时间未从事医业,於重新执业时须於短时间检具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定之全部继续教育积分,变相形成医师重新执业之障碍,
而与医师继续教育主要在促使医师於执业期间确保适於执业知能之目的有间。
爰拟具医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修正草案,其修正要点如
次:
一、规范於具一定情形者,得以申请执业登记日前一年内完成相当於一年继
续教育积分点数,即可申请复业,以促进医师人才之回流。(修正条文
第三条)
二、明定医师执业登记及执业执照更新时,执业执照之起算及其效期。
(修正条文第五条)
更多内容,请详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4057/
ch08/type3/gov70/num32/Eg.htm
(不会缩网址.......)
--
步兵の本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9.22.47